公司治理下的内部控制与审计(2)
2017-08-31 03:06
导读:三、特恩布尔报告 卡德伯利报告和哈姆佩尔报告都程度不同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作为集大成者的综合准则在“最佳实务准则(Best Practice Code)”中
三、特恩布尔报告
卡德伯利报告和哈姆佩尔报告都程度不同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作为集大成者的综合准则在“最佳实务准则(Best Practice Code)”中对内部控制提出了综合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尽管综合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但是该准则并未就如何构建“健全的内部控制”提供具体的指南。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与伦敦证券交易所达成一致,为上市公司执行准则中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要求提供具体指南。1999年ICAEW组成的以尼格尔·特恩布尔(Nigel Turnbull)为主席的十人工作小组公布了《内部控制:综合准则董事指南》,即特恩布尔报告。作为指导企业构建内部控制的指南,该报告的意义在于,它为公司及董事会提供了具体的、颇具可行性的内部控制指引。其主要内容是:
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负责,应制定正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并寻求日常的保证,使内部控制系统有效发挥作用,还应进一步确认内部控制在风险治理方面是有效的。在决定内部控制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评估特定环境下内部控制的构成时,董事会应对以下进行深进思考:(1)公司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2)公司可承受风险的程度和类型;(3)风险发生的可能性;(4)公司减少事故的能力及对已发生风险的;(5)实施特殊风险控制的本钱,以及从相关风险治理中获取的利益。
执行风险控制政策是治理层的职责,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治理层应确认、评价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并执行董事会所设计、运行的内部控制政策。公司员工有义务将内部控制作为实现其责任目标的组成部分,他们应集体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和授权,以建立、运行和监视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这要求对公司及其目标,所处的产业和市场以及面临的风险有深进的理解。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公道的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政策、程序、任务、行为以及公司的其他方面,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重大的贸易性、业务性、财务性和遵循性风险做出正确反应,以进步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其中包括避免资产的不当使用、损失或舞弊,并保证已对负债进行了确认和治理。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反映组织结构在内的控制环境,包括:(1)控制活动;(2)信息和沟通程序;(3)持续性监视程序。特恩布尔报告指出了健全的内部控制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1)它根植于公司的经营之中,形成公司文化的一部分。换言之,它不仅仅是为了取悦监管者而进行的年度例行检查; (2)针对公司面临的不断变化的风险,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 (3)具有对治理中存在的缺陷或失败进行快速报告的能力,并且能及时地采取纠正措施。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复核是董事会职责的必备部分。董事会应在谨慎、仔细地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正确判定。董事会应限定对内部控制复核的过程,包括一年中复核的范围、收到报告的频率以及年度评估的程序等,这也将为公司年报和记录中的内部控制声明提供适当的支持。
内部控制的若干趋势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报告的要求日趋减弱
卡德伯利报告建议,董事应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报告,并要求审计师对董事会报告进行复核。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题目,其中之一就是审计师应向谁进行报告、是否应将其复核报告公然。在向公众提供公然报告方面,有效性要求使董事会和审计师均感到很困惑,由于那将意味着内部控制将为避免错误或舞弊提供“尽对保证”,而事实上没有一个内部控制系统能够完全避免人为错误。假如由于非故意原因导致错误陈述或遗漏,董事或审计师将由于其确认的有效性而承担责任。Power(1997)的发现,当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概念仍处于模糊状态时,董事会及师均不愿做出这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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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卡德伯利报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哈姆佩尔报告鼓励而非要求董事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判定,并对卡德伯利准则中的第4.5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董事应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报告”,修改为“董事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删除了“有效性”一词。哈姆佩尔报告建议,在董事会报告中明确董事在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说明内部控制仅能为避免重大的错误或遗漏提供“公道”保证,描述公司为提供有效的财务控制而建立的主要程序,并确认董事已经就系统的有效性进行了复核。哈姆佩尔报告以为,审计师不必向社会公众公布其对董事会报告的审查结果。这样做会在董事会与审计师之间建立更为有效的沟通渠道,使得最佳实务在报告的范围和性质方面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