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2)
2017-09-01 03:08
导读: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实,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答应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正当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分帐目和活动的最高监视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分,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保险治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对那些得到公共部分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分的财政活动符合正当性、效任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分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视。(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治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目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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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程序及报告制度。审计职责行使程序的所有手续应迅速办理。对司法职责的行使程序,《审计法院组织法》规定了诉讼参加人、诉讼请求、公然审判、辩护、上诉、执行等。同时规定,可补充使用《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纠纷司法规范法》、《民事审判法》、《刑事审判法》的有关诉讼程序规定。
审计法院审计或进行财会性审判的结果,以报告、普通或特别备忘录、动议或说明等形式提交议会,并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如上述活动是在自治区或自治区所属公共部分、单位中进行的,上述报告亦应提交有关自治区的立法大会,并在该区官方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