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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2017-09-01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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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审计制度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均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司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分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视检察职责:(1)对部分、单位的监视检察。监视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职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视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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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给、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须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机系统治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分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视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1)报送。即驻各部分、各单位的会计职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投递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要求会计职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职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进;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倾销要求的国家代理人所倾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把握国家资金或珍贵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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