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雷斯建筑公司审计案例(2)
2017-09-02 02:49
导读: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只能用于建筑项目的本钱,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由于这些项目的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只能用于建筑项目的本钱,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由于这些项目的终极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但他也指出,1960年12月31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上会计年度期末收进也高估了。
下面表1中列示了麦克林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财务报表中主要错误事项。
所列收进的虚增部分是来自于销售回租交易,即“天堂之道”的建筑项目。当时,会计准则中答应将会计期间的销售回租交易的总收益计进当期收进,但麦克林法官司却裁定,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但在此也不答应。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实质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过融资方式来完成项目的一种“技巧”手段,而不能成为的真正销售。1960年利润表中收进的高估,也导致了公司当前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夸大。表1中这两项的高估数额是麦克林法官根据1960年末财务报表中主要活动比率的错误所造成的,成为巴克雷斯公司破产前资金四周困难的焦点。麦克林法官司尤为关注的是,1960年12月底,巴克雷斯公司从它的非合并子公司中转进的14.5万美元现金。公司对这次转移现金交易作了规定,即1961年1月16日,巴克雷斯公司必须再将这笔现金还给这家子公司。很明显,这笔交易是由卢索特地安排的。麦克林法官作了如下批注:无论如何,这样处理如此多的现金(14.5万美元),而且没有任何暂时存款的特殊说明,属于误导信息。此事件的发现很重要,由于它揭露了巴克雷斯公司蓄意遮掩经营情况的事实,并说明了巴克雷斯公司高级官员的可信度及其它方面所作的供词值得怀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麦克林法官除了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12月31日报表上现金余额的夸大外,还得出其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也夸大了的结论。法官以为,1960年末,公司应对明显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5万美元的坏账预备,并且有一笔应收账款属于其子公司,不应列在资产负债表上,由于这属于关联企业行为。对于应收票据公司经常用客户所签汇票向财务公司贴现,财务公司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抵押,以防部分汇票不能按时兑现。只有当一张汇票全额兑现后,抵押部分才汇给巴克雷斯公司。巴克雷斯公司为了使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良好的资金周转情况,将财务公司留作抵押的金额也列进活动资产项目中是误导行为。其理由是:1)由于一些客户经常拖欠票据的支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永远不会汇回巴克雷斯公司。2)汇款往往是发生在汇票贴现几年之后。麦克林法官指出:最后一个实质性的错误是关于年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或有负债项目低估题目。公司大量的或有负债是向财务公司贴现应收票据所引起的。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估计或有负债数额不当,造成如表1所列示低估题目。在1960年财务报表中,此项低估金额约为37.5万美元。
题目2: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表露是否属于“重大”?
麦克林法官审核S—1表时提出的第二个主要题目是:财务报表的错误表露是否重大。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被千被判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最先决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错误表露。证券会对重大性的定义如下:当“重大性”用于任何信息表露要求时其限定范围是,表露的内容使一秀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习上市登记证券时,能得到公道的信息,否则就属“重大”。对报表中高估的销售额、营业净收进、每股收益等指标“是否会阻止一般谨慎投资者购买”公司1961年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重办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动机。由于,债券本身就被以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由于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