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取证质量控制(2)
2017-09-03 03:13
导读:三、适当把握审计证据的转化方式 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
三、适当把握审计证据的转化方式 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收集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编制书面说明材料。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一是文字记录。其要求是必须有固定的专用记录格式,必须有当事人和纪录人的签字。二是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说明,注明拍摄的地点、时间、面积等。三是录音。在正常情况下,录音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四是转储、复印。转储、复印应该注明资料来源,提供者的签名,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四、恰当处理和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并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应以能说明问题为限。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尽管具有证明力,但是否是最适合的,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性论证、选择、汇总、排序。 1.审计证据的评估标准。取得审计证据不是审计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僵化地“比葫芦画瓢”,为取得审计证据而取得证据,必须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慎分析,判断其来源是否可靠、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因为审计过程实质上是排除疑虑或证实某一事项的取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依靠证据进行专业判断,才能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对于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证据,审计人员应专业判断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的真假、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以此决定是否扩大或追加审计程序;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异常事项、重大事项,审计人员应专业判断应追加实施哪些审计程序,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排除审计人员的疑虑或证实某一事项。 2.引证外部审计结论的评价。对审计项目的特殊问题,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定,但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对专家鉴定做出评价,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形成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引用专家鉴定证据的可靠性负责。在必要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要求证据的提供者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其来源真实,证据有效。无法获取签名盖章的证据,应当了解原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 3.要明确审计证据汇总、分析和排序的方法。一是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二是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三是经过排序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五、明确审计取证的责任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应以追究责任的方式促使审计法、审计准则、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增强审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渠道可靠性和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