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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1,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机构。它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本文在审计委员会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了英美、日本、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情况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关系,得出在西方各国并不存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先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是由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多种原因决定的,两种制度同时存在是我国现阶段1个现实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其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得以体现。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后,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经验,为消除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相似和重叠提出1些改进措施,以期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并存
A discussion on the Coexistence of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n Chinese Listed Company
Abstract
The Audit Committee is one of the special committees establish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t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to realize the supervisory function and the independenc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t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in foreign countries, but is still new in China. This dissertation introduc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Audit Committee, gives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system of the Audit Committee in UK & U.S.A., Japan and German, with a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not a precedent of coexistence of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n western companies. China’s domestic situa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other various reasons are the causes of the coexistence, which has the realistic significance nowaday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External Audit, Internal Audit and Internal Control contribute to its effectiveness.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After analyzing the background in China, this dissertation suggests some useful solutions on how to design the audit board system comparing the experiences of the west to eliminate the similar duties of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y.
Keyword: Audit Committee, Board of Supervisors, Coexistence
目 录
1、序言•••••••••••••••••••••••••••••••••••••••••••••••••••1
2、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1
(1)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1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2
3、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4
(1)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4
(2)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5
(3)审计委员会的作用•••••••••••••••••••••••••••••••••••••6
4、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8
(1)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8
(2)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9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1
1、序言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10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这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1,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组织机构。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较为成熟。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
(1)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
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而导致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损。由于外部审计师未尽专业谨慎、查核程序不足而未能发现该项舞弊,社会大众因此对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为此,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 Exchange Council, SEC的前身)在其发布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1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这个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选聘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除少数如通用汽车公司外,并未被普遍接受。
直至1970年美国“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这才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角色与责任的真正关注。SEC随后通过了1系列的公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3大证券交易机构也相继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以规范。
之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普及并发展迅速,其他各国也开始纷纷仿效起来,并在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各项规定。美国的特德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的CCAB公报和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FACG)的凯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等,都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出过建议。
21世纪初安然、世通、施乐、维旺迪环球等世界著名公司不断发生欺诈丑闻,动摇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典范地位。人们开始认为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待进1步改进。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2002年证券公开发行公司(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被称为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所做的详细规定,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革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可分为监督、复核、沟通和报告4个方面。监督职能突出对审计师独立性、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完整性和非审计业务的监督;复核职能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沟通职能强调了全方位的沟通,如选择和中止与审计师的合同、定期举行联合和独立的会议、就重要会计政策、备选会计处理方法等与内外部审计师交流;报告职能是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正起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
由于各国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与其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紧密相连,它们的组织机构设置各不相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立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3种模式: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1、 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
又称为英美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的各类重大决策和股东大会负责的1种治理模式。董事会下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分别实行执行和监督职能,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见图1)其中,审计委员会不仅是必须设置的专业委员会之1,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SEC)《上市公司守则》和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为独立董事。这种模式被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世界上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沟通的桥梁。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英美等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等因素不无关系。1方面,在这些国家,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进行。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股权的流动性较强,也就使得股东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力度下降。同时,在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公司法人之间的持股比重较小,由于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证券的持有量大,用脚投票很难办到,所以机构投资者开始采用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这1办法,以便能够直接行使监督功能。另1方面,由于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发达、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来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中1般不设立监事会,而是将公司内部的监督工作交由董事会负责。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但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间的关系并不能尽如人意: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提案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查决定才能付诸实施,而且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提名都是要由董事会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只有1定的牵制作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当董事会被大股东绝对控制时,审计委员会将更难保持其独立性。
图1
2、 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
又称2元单层制,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1起共同行使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的1种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监事会主要职责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两者间无隶属关系。董事会无需向监事会报告。日本的公司中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只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2者关系。(见图2)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日本的股权结构总的特点是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属于典型的交叉法人持股。董事会成员由公司持股各方法人的代表组成,1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很大,董事人数很多。但董事的实际控制权大都为核心董事所掌握。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董事人员绝大多是来自企业内部,其数量约占全部董事的80%左右,而其他的董事则主要是由控股或参股的关系企业派出,独立的外部董事在日本极为少见。尽管董事会名义上也有权任免、领导和监督总经理,但实际上在日本许多大企业中,1般由总经理(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上被自动承认。加上在日本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与英美等国家相差甚远,从而使得董事会很难做到对经理层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但日本实行的“主银行制”使得银行作为企业的贷款人和股东介入到了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加强了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而且企业交叉持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形成了对管理层的监督。
日本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各司其监督和经营的职能,两者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成员1般称为监察人。实际中,日本公司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很难有效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大多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为适应公司治理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关系,日本开始建立外部独立监察人制度,相当于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近年来的日本公司治理研究提出,作为长远目标,要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1元化的监督机制。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1大特色就是引进了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强化独立监事,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会制度随即废除。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为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求,2003年6月底,有36家日本上市公司开始采用美国的董事会结构模式。
图2
3、 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瑞典、丹麦以及法国的部分地区等。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首先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1层董事会11监督董事会,通常也称作监事会。然后,监事会负责提名组成第2层董事会11管理董事会,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在这样双层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见图3)
在双层董事会制度中,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各自分立,两会成员不得相互任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行全面的监督: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管理董事会工作、评价管理董事的工作业绩,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它并不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能。而管理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定期向监事会汇报经营决策变化、公司的盈利水平、重大决策等等。
在这种模式下,1方面,监事会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下的1个次级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主要在公司财务方面对管理董事会进行监督,并把监督结果向监事会报告。与单层董事会模式相比,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与管理董事会能保持独立的关系,既有利于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也有利于高层管理人员公正客观地表达意见和看法,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使其成员敢于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另1方面,监事会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就必须及时地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由于监事会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依赖于管理董事会的信息支持,并且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所以监事会包括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所作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并且与决策过程相分离。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错误或者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都只能采取事后惩罚机制,无法在事前和事中阻止有损于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同时,这种模式下不论怎样加大监事会的权利,这种远距离式的监督将因其信息的有限性而难以充分实现预期效果。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像德国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主要同资本市场有关。相对美国而言,德国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并不显著,公司的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与日本相似,银行对公司影响重大,其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因此,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偏重于依靠大股东对管理者进行监督激励,因而内部监控机制比较完善。
图3
3、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1)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制度在1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又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使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带有自己的特色。
中国原有的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既不是英美式的单层制模式,也不同于德国的双层制模式,而是与日本相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2元单层制模式。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地位平行,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只是职能不同。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对经营业务的决策职能,内部不设置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独立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能,以形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近年来,我国仿照了英美的单层董事会模式,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了董事会、作为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互相作用的局面。(见图4)
图4
(2)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英美国家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原因,是与其1系列的制度环境,如股东大会的制约能力、股东自身的救济手段、股票市场的压力、经理市场的竞争、破产风险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等相互配合的。我国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并不适合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诚然,我国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司法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的还很薄弱,会影响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但这正从相反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有必要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在实践中,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非1朝1夕就可以解决的,我国上市公司急需通过内部监督的完善,来弥补外部监督方面的不足。
具体说来,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董事会治理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国有股、法人股和家族控股等大股东有较大控制权的现象,即所谓的“1股独大”。1股独大现象,使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控股权,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选派董事和监事,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甚至向公司指派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在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中,许多问题都与1股独大有关: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混为1体而出现的“掏空”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失灵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比较关键是内部人控制问题。除此之外,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也比较严重。1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1人兼任的公司占样本的47.7%”(何浚,1998)。即便是在不“兼任”的公司中,董事尽量安排自己的亲信担任总经理1职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股东会失去作用,董事会虚设,监事会虚置,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1环11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自然无从谈起。
对内部董事的制衡、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正是英美法系国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独立监督机制,正可以制衡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英美公司的实践也表明该制度确实有效,英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防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不实舞弊上均已显效益,COSO (1999 )的研究报告和Beasley(1996)的实证研究都指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贡献。已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将其作为改进公司的重要手段,其所包含的符合现代公司发展规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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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治理现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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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组织地位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向全体股东负责。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与董事会平行。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功能定位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尚未明确规定。 |
职能划分 |
《公司法》: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预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1)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2) 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3) 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4) 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5)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6) 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 (7) 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8)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中,难免会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它们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行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将他们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由于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由监事会同时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做法存在缺陷: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反映,虽便于董事会直接对经理进行奖惩,却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保持独立性;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不便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和奖惩。与此相应,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其次,无论是证监会发布的《治理准则》,还是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都仿照英美的规定,将“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的职责赋予了审计委员会,而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制度背景。我们知道,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经董事会审查决定,在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之下,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注册会计师仍难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正如IOSCO明确提出的,公司内部应设立1个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独立于管理层、并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来监督外部审计师的选取、聘任和执行审计,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既然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用和解聘等相关职责授予监事会,无疑更能够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3,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不够全面。既没有体现出它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特点,也未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内部人代表的行为妥当性进行监督的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职责。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最后,相关法规分别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作为监督机构,具有检查公司财务方面的职责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各种监控职能最终均可归结为对财务业绩的监督和评价,必定需要完整的财务监控来支持。但是,对各个监督机构财务监督职责的规定应体现出它们监督对象、监督特点的不同。
对于吴教授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面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析,笔者认为相当精辟。尤其是第2点将选聘解聘外部审计师等相关职责划归监事会这1考虑很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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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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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组织地位 |
与董事会并行 |
隶属于董事会 |
功能定位 |
代表广大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
代表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并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大股东代表。 |
职能划分 |
(1) 监督并评估公司董事会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监督公司财务; (3) 负责外部审计师选取、聘任及其他相关事务,并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事项进行沟通; (4) 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5) 有权提议、召集和列席股东大会; (6) 向董事会反馈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7) 在业务上监督并指导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负有保密义务; (8) 年终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董事会工作现状的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
(1) 监督并评估经理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3) 对董事会的业务决策进行妥当性监督; (4) 发现、判断并公开评价公司的关联交易; (5)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复核; (6) 检查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结果,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负有保密义务; (7) 当发现董事违规、违法的线索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 (8) 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有关经理表现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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