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2)
2013-08-20 01:08
导读: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
3.1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适当的位置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并且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接受法定许可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适当利益,还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
3.2强制许可 所谓的强制许可,指版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向本国版权
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强制使用作品的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强制使用其作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人支付报酬。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compulsorylicenseo强制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使社会公众得以利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在《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中都对强制许可做了规定,但世界各国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差异,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都不尽相同。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上述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的作品使用者为了系统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就复制或翻译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申请强制许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发外国文献资源,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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