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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毕(2)

2014-03-28 01:21
导读:WTO规则对电信立法的要求 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监管要符合《基础电信协议》及《第四议定书》、各成员方提交的承诺表、最惠国待遇豁免单和《关于电


WTO规则对电信立法的要求

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监管要符合《基础电信协议》及《第四议定书》、各成员方提交的承诺表、最惠国待遇豁免单和《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的要求。其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基础电信协议》中的四项根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在入世以后,我国电信监管的形式和内容都要发生新的变化。

2000年9月底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日前出台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反映了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考虑了国际接轨,但由于种种因素所限,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促进“三网融合”、独立管制机构、普遍服务等方面都没有予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层次方面仍然需要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当加快制订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业管理和管制法规,充分体现出电信改革精神,既符合国际电信立法的潮流与趋势,又立足于本国国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促进电信市场与国际接轨,为电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规范管理和放松管制都需要《电信法》

在电信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对电信市场的管理必须规范。而一个完整全面的《电信法》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1996年美国《电信法》出台以后,打破了市场进入的界限,引发了国际电信管制宽松化的浪潮。WTO《基础电信协议》进一步推动了各国放松对电信的管制,其体现是政府从直接对企业行为的管制,转为导入竞争机制,调整市场结构。同样地,放松也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所以,尽快制定《电信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不对称管制亟待取消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中国电信实行的不对称管制是方方面面的,从原来的拆分方案、资费结构和水平、管制内容到业务范围不一而足。

例如:通过几次剥离,中国电信原有的业务范围大大缩小了,寻呼、移动业务等都不能够再经营了;在与中国移动分营的时候,中国电信承担了巨大的人员和债务包袱,才成就了移动公司的优良人员和资产结构;固定电话的资费水平远远低于移动电话的资费水平;在降低因特网业务资费一项中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要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即上网费)标准,只要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有接入网的优势,其网络使用费则须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一段时期内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中国电信实行不对称管制,从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角度上看,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电信的市场份额降低到何种程度,市场竞争到何种程度,才会取消对中国电信的不对称管制呢?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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