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首先,夏启以家庭力量暴力夺权的事件不仅开辟了一种国家政权缔造模式,也铸就了家庭组织与国家政权的特殊关系。国家产生方式不同致使家、国关系迥异,侯外庐先生曾就此指出,“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在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11](11-12)。这就是说希腊、罗马的国家完全冲破了以家庭组织为寓所的血缘关系的束缚,因而国家与家庭之间关系不甚密切;而中国的国家则由大家族势力膨胀攘夺而来,国家也因此与家庭组织融为一体。“以家代国”所产生的国家当然不是家庭组织的简单扩大,然而由此却使得国家政权带上了鲜明的家庭血缘色彩,则是毋庸置疑的。古人在谈到夏商周三代政权的得来时都要追溯它们各自祖先功绩的伟大与家世的源远流长,目的即在于说明这些政权的合法性。这说明“以家代国”不仅是三代以来的历史事实,而且也是先秦人们关于政权合法性的一般共识。不仅如此,殷周以来的政治军事史几乎就是一部大族活跃和兴替的历史。如《荀子·儒效篇》说周初分封,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左传》定公四年记载说,鲁国受封时曾被赐予“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卫国也被赐予“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殷民“六族”、“七族”的具体情况虽不得而知,但它们同属商代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巨族无疑。周王室与诸侯国的执政者也多属世家大族:仅就史料所见,周有周氏、召氏、祭氏、原氏、毛氏、单氏、刘氏、尹氏等;鲁有仲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展氏、东门氏等;晋有韩氏、赵氏、魏氏、范氏(士氏)、荀氏(后分为知氏、中行氏)、栾氏、郄氏等;齐有高氏、国氏、鲍氏、晏氏、陈氏等;宋有孔氏、华氏、乐氏、皇氏等;郑有良氏、游氏、罕氏等;……这些世族(或称“氏族”)或由周王室为代表的姬姓分化而来,或者本身就有光辉悠久的历史,总之都是周代历史上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家庭组织。大量世族群体的存在,正说明它们在先秦历史上不可忽视的地位,及其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其次,在“以家代国”模式的影响下,古人认为君臣之道同于父子,朋友之道同于兄弟,家庭无形中成为政府的“缩影”。处理好家庭关系,被认为是走上社会、从事政治生活的前奏。《论语·为政》:“或谓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诗经·大雅·思齐》称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礼记·大学》:“古之欲明明徳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 又说:“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又说:“《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大学》成书时间虽较晚,然而其中“修齐治平”的理论却绝非出自后代的向壁虚构,而是先秦以来家、国关系的准确反映。
最后,家庭不仅仅是社会成员的出生之处,还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心所在,因为大凡儿童、青年职业训练、老人赡养以及救济赈灾等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它。在不同的当中,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核心领域和藉以解决社会问题的机构也各有不同。特罗布来恩人的孩子们自幼便走出家庭,在家庭以外建立自己的社团,“这种团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孩子们从四、五岁起就自然加入进去,直到青春期到来时为止。由于这种社团意识的驱使,白天孩子们要么同父母们呆在一块儿,要么到自己的小团体里跟伙伴们一起玩耍。这种存在于某个大社团里的小社团总是根据自己成员的意愿行事,故而经常表现出对其长辈们的一种集体性的对抗行为。”[6](56-57)这些团体既是幼儿从事社会活动的训练场,也是众多成人社会组织的雏形,那里便是他们解决各种社会生活问题的主要领域。不啻如此,不同社会组织之间还往往存在竞争,因此在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有些社会组织成为家庭的对立面、甚至瓦解力量。比如在法兰克人当中,
法兰克人的亲族制度并不构成社会组织的主要框架,亲属关系只是社会秩序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社会秩序则以其它机构为框架:王权,法庭,教会——,是由一系列相互制约的关系组成的居住共同体。亲属关系有时与这些机构相竞争,但并不压倒这些机构。……家庭机制被摧毁之后,由公共机构来代替家庭机制[5](483)。
这说明各社会往往倚重于不同的组织解决社会问题,当社会将重心倾向于教会、法庭、社团等家庭以外的组织时,人们通常会容许甚至鼓励对家庭影响力的削弱甚至破坏。中国古代解决社会问题倚重于家庭而非社会组织,近代以来的许多学者都有准确揭示。梁漱溟说:“家族生活、集团生活同为最早人群所固有;但后来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各走一路。”[8](95)他又说:“集团生活,在中国不能说没有,只是缺乏。中西之不同,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正是分向两方走去,由此开出两种相反的文化。”[8](75)古人倚重于家庭,并非出于主观好恶,而是由于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家庭已经发展出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各种社会问题大多可以在其中得到妥善解决。在有的文化类型中,人们“轻家庭而重集团”,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在罗马,一个人除了年幼时在母亲膝下接受教育之外,“男子约莫在六七岁时,就成为父亲的长随。父亲履行田场上、疆场上、或公所里的责任时,领他一同去,所以罗马人在人生的学校里受训练,等到责任一经压在身上,便立刻担负起来了。他们从实际的动作上,习会赶牛、牵犁及监督田场上的工人。他在公共体育场,健身室的操练,变成一个耐劳的兵士。他出席公所、法庭,要是父亲是元老院之一员,就出席元老院,看住他父亲,以学的的,处理机公共的事物的手续。当一个伟大人物死去之时,父亲领他去听表扬死者的公德的哀悼的演说。”[12](161-162)在古希腊,一些家为了维护政治组织的利益,甚至主张严格限制家庭对子女的影响力,以压低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顾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