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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在中国古人、社会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因而家庭组织的稳定及其秩序的维持就成为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对统治者而言,家庭组织的瓦解就是它们权利丧失的前兆,《左传》昭公三年叔向论公室之衰时惋惜地说道:“栾、郄、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同样,一般家族势力的崛起对政治上的既得利益者而言也不是一件好事,东周时期六家之于晋、陈田之于齐正是如此。另外从一般社会领域而言,家庭秩序的破坏必然带来幼无所教、老无所养、灾患无以救济等问题,这对政权和社会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古人使用了多种维护家庭利益的手段,孝道、悌道就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孝道是这样一种规范,它借助于父系制的血缘纽带,通过父权方式将家庭成员统一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孝道是社会对家庭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家庭自身的产物,只有将家庭作为社会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考虑,孝道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3、家庭组织的结构、规模与孝道
家庭组织的结构和规模也与孝道有着重要关系,关于这点我们只要将先秦不同时期家庭组织的情况略作比较便可说明。先秦所谓“大家族”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它规模巨大,众多;二是指这种家庭在结构有别于一般核心家庭,而属于复合式家庭。[①]家庭人口愈多,各分子所产生的离心力也会愈大,家庭秩序的维持难度也就相应增加。家庭结构的复杂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家庭结构的复杂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也逐渐疏远,要将这些成员有效控制在一起殊非易事。如果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凝聚力尚且可以通过建立于生物基础之上的感情加以维系的话,那么祖孙之间、婆媳之间、从兄弟之间甚至再从兄弟之间关系的有序化就不足以用自然亲情作为纽带了。在这种家庭组织和规模条件下,强调道德(尤其是孝道)的约束力量,无疑非常必要,这也是为什么往往家族规模愈大,结构愈复杂,孝道就愈被强调的根本原因。关于这点东周时期秦国的情况中得到证实,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为富国强民,有效推行法制,遂极力改变秦人家庭组织的规模和结构,“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变法的结果自然是复合式家庭组织瓦解,结构简单人数较少的核心家庭取而代之。对于一家之长而言,维系这种家庭组织秩序当然显得相对容易,孝道在这种中既无须强调,当然也就很容易发生衰落。东周以后甚嚣尘上的孝道衰落之风,大多可以循此途径得到解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二、社会组织力与孝道
1、礼制与孝道
综上可知,父系制的家庭类型、家庭组织的社会地位与重要程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孝道的发生发展。然而在有些父系制社会中,尽管家庭组织与政治生活联系紧密并在社会上居于很高的地位,但那里并没有发展出孝道。我们还以古希腊、罗马家庭为例加以说明。
希腊社会属于父系制家庭,这是毫无疑问的,“希腊的家族,和希伯来一样,是父权的。一切权利,都集中于父亲的手上,他就是管治全家的元首。”[12](98)与父系制伴生的是强大的父权,“希腊的父权家族,包含两亲,子女,和奴隶,合成一个小社会,而隶属于男性的家长的权威之下。在梭伦时代以前,父亲有卖掉他的子女的权利,也许所卖的不是儿童的身体,只是他的劳动力;因为他仍然是隶属于父亲权力之下的。”[12](102-103)希腊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程度虽不及古代中国,但它也承担着相当部分的职能,如子女的生育、幼儿的训练、衣食的来源处、的中心等等。所有这些职能为家庭组织的维持提出了要求,然而社会用来加强家庭凝聚力,实现家族的团结的主要手段却并非孝道等家庭,而是宗教。有学者指出:
(希腊人)父权的扩大,祖先崇拜是一个更有力的原因。祖先崇拜,使各个希腊的家族,成为极团结的宗教组织。他们因围绕家族的祭坛,以崇拜家族的神祇,而互相结合。有学者说希腊家的真约束,正如罗马一样,是圣火和已故的祖先。此两者把家族代在今生与来生,都成为一个单一的团体。宙斯赫启欧斯(Zeus Herkeios)是家族的保护者,他的祭坛,居于希腊家庭的中心,家长就是一家的祭司,代表家人献祭。中庭里面有一个会客厅(andron),这里有一个火炉,为家庭生活真正的中心。希腊常在火炉之旁,举行好几种庄重的宗教仪式,他们相信这样就可以取得家庭的幸福。火炉里面不绝的生着圣火;圣火的来源很鼓,原始时代的亚利安族(Aryon race)早就有了[12](100-101)。
希腊家庭靠宗教力量来实现它的凝聚,这与先秦依靠孝道等伦理规范维护家庭的团结截然不同。同希腊的情况不同,罗马的父系制家庭则通过宗教、、等多种手段实现家庭的秩序化:“古代罗马的家族,由妻子、子(有时还包含孙及奴隶)组织而成,它是一个宗教的、法律的及经济的单位。它的特质之所以能够长久保存,是因为最年长的男性家长掌握一切宗教的、法律的及经济的权力。在宗教上他是家族祖先崇拜的祭司;在法律上,他是法律所承认的唯一的‘个人’;在经济上,他是家族财产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唯一的所有者。”[12](144)法律维护父权(这与中国古代的情况相去甚远!),这在《十二铜表法》中有生动的体现:“父权是《十二法标》所公然承认的,其权力之大,竟掌握生死之权。家长可以鞭挞他的儿女,卖他们做奴隶,放逐他们出国外,或竟至把他们置诸死地。只是他对于儿女之法律的,和处分的权力,却有点儿限制。要是儿女犯了重大的罪过,家长要召集亲族,即大众的成年的男子,开会商议,方能宣布他的罪状,科以奴隶或死刑。但要是他的意见,和大多数相反,却可照己见而行。”[12](145-146)以上证据表明,家庭组织的维护和巩固并不一定都要依靠道德(孝道),相反法律(如罗马)、宗教(如希腊)都可能成为实现这一社会功能的重要力量。这样看来,孝道与社会组织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常金仓先生曾经指出,即使在最不成熟的社会中也普遍存在着四种社会组织力或控制力:血缘关系、礼仪风俗、原始宗教和习惯法。在人类发展史上,这四种力量之间的关系往往并非势均力敌、齐头并进;相反,由于各发展的特殊性,通常是其中某一种力量得到优先发展,然后在它的主导下对其余各种力量的关系进行重新配置。社会组织力的不同通常也决定了类型的差异,因此,在那些原始宗教特别发达的地区就会出现类似后世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那些原始习惯法得到优先发展的地区,可能出现早期的法治国家;而在原始风俗礼仪特别盛行的地方,则可能出现礼治国家[9](82-85)。关于中国古代的情况,常先生依据大量古史指出:
史前时代的中国,由于图腾崇拜没有转化为地方的守护神乃至国家的主要神祇,原始巫术又过早地受到无情的摧残,使中国古代的宗教精神先天不足,而早期法治实践又因自身的不成熟归于失败,于是便迫使中国的第一个文化形态顺着以礼为主、礼法相辅的方向发展下来[9](107)。
此处“以礼为主”之“礼”,实际上就是三代以来的主流文化——礼乐。先秦时期的礼乐文化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之中,几乎达到无孔不入的程度。《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