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电子资源述评网(3)
2013-09-12 01:15
导读:括《史记》等众多典籍服务的个人网站——北极星书库(http://www.ebook007.com)。该书库分类比较粗疏,但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是利用网络上已经有的资源,
括《史记》等众多典籍服务的个人网站——北极星书库(http://www.ebook007.com)。该书库分类比较粗疏,但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是利用网络上已经有的资源,再进行加工,做成chm格式或help格式提供阅读和下载。其功能与“家庭百宝箱系列软件”中的《史记》比较相似,但错误要少一些。
五 由《宝典》与《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纠纷谈电子文献的著作权保护
作为一种新兴而潜力巨大的产业,电子文献的前景无疑是非常光明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正常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当前的电子出版和网络信息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成为电子版图书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其中首要者是版权问题,前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国学宝典》与《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知识产权纠纷就是其中一例。
根据《中华读书报》的报道,尹小林于2001年发现有人未经允许任意使用《国学宝典》和国学网上的资源,并有人制成光盘公开销售。他特别指出《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盗窃了《国学宝典》的工作量”。对于尹小林的指责,《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设计制作者不以为然,认为古籍数字化整理是学术研究事业的一部分,而古文献原本是天下公器,人尽可使用之。至于《汉籍全文检索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国学宝典》在目录、格式、标点方面近似,并不等于前者“盗窃”。他的理由是:所谓“盗”是指侵犯别人的所有权,试问拿走原本“来路不明”的数据何盗之有?(注:张志雄,李文科:《古籍数字化:彩声不断,完善缺钱》,见《中华读书报》2002年2月20日。)在这篇发表后,2002年2月26日,尹小林又在国学网上发表《关于<古籍数字化:彩声不断,完善缺钱>的补充说明》,针锋相对地驳斥了袁林的“狡辩”,指出“盗版更是困扰古籍电子化的一个难题。不仅有业余的‘外盗’,而且有专业的‘内盗’。如《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有相当一部分与《国学宝典》在目录、格式、标点方面近似’(也许是记者笔下留情,其实就是相同),其数量之大(200多部书总字数超过2000万)实为近几年所罕见。《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作者狡辩说并不是‘盗窃’,理由也可笑。试问拿走原本‘来路不明’的数据何‘盗’之有?第一,你凭什么说数据‘来路不明’?第二,未经允许拿走别人的东西不是‘盗’至少也可算‘窃’吧?(读书人,窃书不为偷)第三,《汉籍全文检索系统》并非作者所称‘原本是天下公器,人尽可使用之’,不仅公开销售,而且还用软件狗加密,惟恐别人拿去成为‘天下公器’。”虽然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但似乎不愿意诉诸。而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法规出台。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的权利,我国在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软件保护条例》,确认并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国家新闻出版署还在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出版物规定》,以规范市场。其中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合法的电子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第七十六条规定:“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文所提到的《国学宝典》与《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纠纷就可以依据此规定加以解决,但却一直僵持不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典籍的特殊性使得对于版权的确认很难定性;另一方面是《国学宝典》似乎还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因此,这场纠纷最终很有可能不了了之。有鉴于此,相关部门似乎有必要对涉及到古代文献的版权做更加细致的规定。
由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与传统的纸质出版物有比较多的相似之处,国家的法规还算可以及时跟进;但近年来日益膨胀的网络信息资源相对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国家的相关立法就显得有些滞后,于是这方面的纠纷接踵而来。最近国内两大门户网站新浪和搜狐之间的诉讼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而就《史记》来说,目前形形色色的提供下载和在线阅读的网站特别是个人网站中,大多数都是就地取材,把其他网站上的内容照搬过来,或者进行一些修改。因此网络上的《史记》虽然很多,但多数情况下都是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同的,这是网络的开放性所造成的一个亟待解决、但也是很难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中明确,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其作品被剽窃、抄袭,也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2001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也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第五十八条又说:“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这一另行制订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出台。即便是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网络著作权做出明确规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对于以超星数字为代表的各家数字图书馆来说,版权问题也是他们所面对的一道坎。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的图书,它们的作者、出版社的权益必须得到尊重,但对版权的过分保护势必会阻碍信息传播。尽管如此,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图书仍然出现了被大面积盗版的现象。因此,中国的数字图书馆作为
益事业的一部分,就面临既要服务读者、又要保护自己不被盗版的难题。对于《史记》来说,司马迁的原文基本上可以随意利用,但对其的注释、考证著作的使用则也要考虑版权问题。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技术问题。数字图书馆依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这需要相关法规的完善和相关技术的提高。
六 电子版《史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除了版权问题需要开发商格外注意外,当前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制约着电子文献的发展,就史记来说,目前还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尽快实现格式的统一
目前的电子版《史记》,存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如本文前面提到的pdg、help、chm等等。由于很多格式都需要专门的阅读工具的支持,这就给读者的阅读带来了很大不便。所以,格式的统一势在必行,除了能给读者提供方便以外,统一格式还可以降低,提高质量和效率,而且便于大范围的推广。
但统一格式远不如想像的那么简单。因为这牵扯到各个方面的利益,而协调好这些不同的利益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格式就是电子资源的行业标准,而拥有这个标准,无疑会使自己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所以格式的统一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从目前情况来看,那些既能保留图书原貌、又能实现全文检索功能的格式将在未来占据主导地位。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当前诸侯割据混战的情况下,我们在利用电子版《史记》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如果只是利用它来检索自己所需要的人名、地名等名词,可采用help、chm、html等格式的《史记》;如果需要做一些文献学性质的工作,如校勘等,则可采用pdg等格式的《史记》。
(二)尽量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技术的采用,应该符合两方面的需要:其一,保留原书的信息;其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如可以进行全文检索等。目前所见到的电子版《史记》,基本上都是局限于一个侧面。前者以超星数字图书馆为代表,后者则在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