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2)
2014-10-05 01:57
导读:同样在成化六年,礼科给事中张宾在讨论荆襄流民的奏疏中,也谈到了灾荒勘实制度的弊端 :“今各处奏报灾伤,户部必覆勘而后停免,勘实之命未报,
同样在成化六年,礼科给事中张宾在讨论荆襄流民的奏疏中,也谈到了灾荒勘实制度的弊端 :“今各处奏报灾伤,户部必覆勘而后停免,勘实之命未报,而征敛之期已急。”[6 ]卷79在地方官员呈报灾情之后,等接到皇帝蠲免诏书之前,田赋征收额度就与常例一样 实施,各 级官吏也须照常催征税粮。这种缺乏人道现象的普遍存在,无疑是定额田赋制度本身的缺陷 造成的,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各级官吏的个人修养与品德。
虽然,高高在上的封建帝王,是皇粮国税减免特权的惟一拥有者,然而,颇值得玩味的是, 即使帝王本人想要随意减免各地税收数量,也是相当困难的。文献记载证明:不少号称“仁 德”的皇帝经常与强调“国用不足”的朝中大臣因为税粮减免问题发生争执。
2. 灾后田赋减免额度十分有限,甚至有名无实。在灾情勘实之后,在多数情况下,明朝 官府悭吝的、有限的减免田赋的规定,不仅根本无法纾解灾民的苦难,甚至可以被解读为丧 失人性的苛政。可以说,这种制度性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时灾荒应对指导思想的实质 。关于灾后田赋减免额度的政策,《明史•食货志》载称: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又止免存 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例。
这条看起来并不起眼的记载却对于我们认清明代灾后蠲免政策的本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此可知,明朝官府的蠲免标准,参照灾情的程度而定。其中只有洪武时期,可以肯定灾害 被核实之后,是全数蠲免所有田赋。在洪武之后,特别是在弘治年间(1488—1505)出 台正式规定,即使是“十分灾”,即最严重的灾情发生时,最高蠲免额度也只能是七分, 即免除田赋总额的70%,仍然要征收原额的30%。减免额度随着灾情的不同而递减,即九分 灾便只能减六分,还要征收原额的40%;八分灾只能减五分,还要征收原额的50%,以此类 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减免只能局限在田赋构成中的存留部分,而不能动及起运部分。文 献记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是“永例”,即再不更改的条款。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明代定 额田赋制度的缺陷与残酷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通常,明代税粮的流向可分为起运、存留两大部分。又据《万历会计录》提供的数据,万历 六年(1578)山西夏税约为591 951石小麦,实存留约为443 610石小麦;秋粮约为1 722 85 1石米,实存留998 484石米,夏秋二税合计为2 314 802石,存留合计为1 442 094石。存留 数仅占税粮总数的62.3%[10]卷7。根据明朝弘治以后的规定,灾后减免只能局 限于税 粮的“存留”部分,也就是说,即使地方上遇到最严重的天灾(即“十分灾”),也不能影 响起运部分税粮的征收与运送。而且,随着灾情的不同,减免的份额会不断递减。这种制度 的严酷性与非人道性令当时不少朝中大臣都感到过于严苛。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正月, 大臣汪奎等人上言:“陕西、山西、河南等处连年水旱,死徙太半,今陕西、山西虽止征 税三分,然其所存之民亦仅三分,其与全征无异。”[6]卷260试想,在广大农民遭 受严重灾情,颗粒无收,自身生存已得不到保证的状况下,又如何完粮纳税呢?在严重灾情 发生时,数额再有限的征敛,也变成了无法承受的苛征暴敛了。但是,地方官员要么执行这 种严酷的制度,要么违抗这种制度,承担违命或“市恩”的罪名,不可能置身于事外。
既然灾荒勘实覆核时间漫长,且蠲免请求并不能百分之百得到允准;即使侥幸获得减免,朝 廷规定的减免额度又十分有限,并不能真正纾解民难。那么,可以推定,在这种极其现实的 情形下,申报灾情,请求田赋减免最终沦为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花边工作”,因此,在灾 荒发生之时,大部分地方官员干脆放弃申请减免田赋的努力,瞒报灾情,继续催征赋税,这 样必然将广大灾民推上了绝路。正统年间,御史彭勖在上言中指出:“郡守县令,凡遇水旱 灾伤,虑勘覆之劳,匿不以闻,间有上陈者,部司又以国用不敷,不为停征粮税,以致冻绥 贫困,流离转徙。臣于凤阳、颍川一带所见逃民,动以万计,扶老携幼,风栖露宿,询其所 自,皆真定、保定、山东诸处之民。比因累岁荒歉,税粮孳牧,逋负者多,不能陪纳,有司 不量民情,又且责偿远年赈济粮米,饥窘日切,┏日加,若不转徙,何以自存!?” [10]卷11又如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亥,行在户部主事刘善在上言中称:“比闻山东 、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 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11]卷3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 根据明朝官府制度,足额且准时完成赋役征收是考核各级地方官员政绩的最主要指标 之一。这种考核制度对于恶化当时官民关系所起作用也是极为关键的。如万历年间,给事中 萧彦在上言中指出:“察吏之道,不宜视催科为殿最。昨隆庆五年(1571)诏:‘征赋不及 八分者,停有司俸。’至万历四年(1576)则又以九分为及格,仍令带征宿负二分。是民岁 输十分以上也。有司惮考成,必重以敲扑。民力不胜,则流亡随之。臣以为:九分与带征, 二议不宜并行。所谓宽一分,民受一分之赐也。”据称萧彦的建议得到了上司的采纳,也就 是明朝官府不再将“征(当年赋税)九分”与“带征宿负(往年积欠赋税)二分”两者相加 作为考核官员工作“及格”的要求,那么,以“征收九分”为“及格标准”的政令依然有效 ,如果征不到九分赋税(即定额90%的赋税量),则官员就会受到停发俸禄的处罚。[ 4]卷227而这些考核制度同样没有列出在灾荒发生时特殊的豁免条款,在这样的制度管理 之下,我们就不难理解地方官员为何在灾情严重时依然如狼似虎般地强征暴敛。所谓“清廉 爱民”的名誉与这种严酷的制度显然是水火不相容的。
我们看到,明朝官府将维护田赋征收制度作为各级官吏的重要工作,即使其本意在于维护朝 廷财政收支平衡,维持王朝政体正常运转,但在自然灾害频发之时,在百姓预期收益已严重 受挫的状况下继续按照定额征收田赋,那么,我们可以说其转嫁灾害损失的意图就十分明显 了。这种转嫁对于广大受害百姓而言,又是何等残酷的现实啊。早在宣德六年(1431)二月 ,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张勖对于各级官吏不顾百姓疾苦拚命追讨田赋的作法进行了抨击:“山 西连年天旱,田谷薄收,粮草多欠,所属州县各遣官催征。而总督则有侍郎于谦,及行在主 事翟善等分催,徒扰于民,无益于事。”[5]卷76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 里甲赔纳制度同样是迫使大批灾民沦为流民的“罪魁祸首”之一。当税收无法达到定额 之时,明代各地官吏们普遍采用的补救方式便是强迫里甲见在人户代替逃户赔纳所欠税 粮。不难想见,同样受灾的见在民户同样损失巨大,勉强维持,岂有余力代赔赋税?!与赋 税原始数额所产生的压力相比,灾荒之后,额外增加的赔纳份额所产生的压力更为残酷与严 峻。这种强迫赔纳的结果只能是驱迫更多的民户向外逃亡。这一点连最高统治者也看得十分 清楚。永乐二十二年(1424),山西浑源州官员奏请将逃亡税额分摊给见在之民,明仁宗 当即予以驳斥:“民穷甚,故外逃。今以分见在之民,是欲其皆穷而逃乎?”[12] 卷3下然而,这种强制赔纳制度并未因此而改变。如弘治十一年(1498)十二月,明孝宗 在诏书中提到:“陕西、山西、河南先因成化十九等年地方灾重,百姓逃窜,至今未全复业 ,遗下税粮,负累见在人户赔纳。”[13]卷145又如正统五年(1440)四月,明英 宗特以山西地区荒歉问题颁布诏书,他在诏书中反复强调了减免包纳税粮问题,特别提 到里甲赔纳问题的危害。如“一、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不 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户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民田地,听有力之 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二、逃民既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 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以致逃者甚众。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 ,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11]卷66应该说,记载中能被皇帝发 现并蠲免赔纳事例是极为有限的,并不会有效地改变或废止里甲赔纳制度之实施。
5. 灾后赈济措施对于解决“田地陷阱”及农民流亡问题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如正统八年 (1443)六月庚寅,吏科给事中姚夔在上奏中对当时赈济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作出了精辟 的评判,他指出:“积谷赈饥,朝廷仁育生灵之意至矣,然贫民有收获甫毕而啼饥者,有东 作方兴而缺种者。官司以岁丰不加赈恤,不免假贷富室,倍息偿之,是贫民遇丰年,其困苦 亦不减于凶年矣。及凶年发廪,官司惟凭里甲申报,从而给之,里甲恐贫民不能偿官,多匿 其名,是惠不均及,而流殍者众。乞敕天下郡邑无问丰凶,每岁二次发廪赈贷,官亲体审, 先给最贫者,然后又于其余,则民无饥困,官无腐积矣。”[11]卷105很显然,当 时即使是凶年所“赈贷”的廪粮也都不是无偿的,姚夔的倡议不过是用官贷来取代地方盛行 的高利贷,以减轻灾民的负担,然而对于已一贫如洗、命悬一线的饥民而言,官贷与高利贷 恐怕都是遥不可及的“救命稻草”而已。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至明代晚期,明朝定额田赋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灾荒赈济制度等等在灾荒应对中的严重缺 陷被发挥、扩散到了极致的地步,严重自然灾害与制度缺陷持续不断地交织作用,后果相当 可怕,灾伤过后不蠲不赈、穷追苛索的残暴作法将广大农民逼上了绝路。如万历二十五年( 1597),明朝大臣吕坤在《直陈天下安危圣躬祸福疏》中对田赋制度与灾荒应对政策的缺失 进行了鞭辟入理的分析:
……自臣睹记以来,何尝无凶岁,未闻连岁之凶;何尝无歉省,未闻数省之歉。乃万历十年 (1582)之后,无岁不告灾伤,一灾动连数省。近日抚、按以赈济不可屡求,存留不可终 免,起运不可缺乏,军国不可匮诎,故灾伤之报殊稀,催科之严如故,岂不哀民,势不可已 也。臣久为外吏,熟知民艰。自饥馑以来,官仓空而库竭,民十室而九空。陛下赤子,冻骨 冷肌,冬无被絮者居其半;饿肠饥腹,日不再食者居其半。流民未复乡井,弃地尚多荒芜。 存者代去者赔粮,生者为死者顶役。破屋颓墙,风雨不蔽;单衣湿地,苫蒿不完。男女啼饥 号寒,父母吞声饮血,君门万里,谁复垂怜?![14]卷117,[15]卷1
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的频繁肆虐,最终使定额田赋征收制度面临灭顶之厄,全面瓦解。官僚政 府强制转嫁灾害损失的举措只能使社会制度的缺陷充分扩展。当种种弊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与 社会矛盾至水火不容的地步时,那么,推翻现有的社会政治管理体系,直接攻击乃至消灭现 有田赋制度与官僚制度的维护者与受益者集团,从而最直接地免除所有的田赋负担与人民生 存面临的威胁,便成为最无奈的选择了。
万历年间,就任山西巡抚的王宗沐在《山西灾荒疏》中非常真切地讲述了明朝末年饱受灾荒 蹂躏的山西地方社会惨况: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臣初至山西,入自泽潞,转至太原,北略忻代。比将入觐,又东走平定,出井陉,目之所击 ,大约一省俱系饥荒,而太原一府尤甚。询之官吏士民,皆云:开疆万山之中,地土本高, 加以种不收者,三年于兹,是以人民逃散,闾里萧条,甚有百余里而不闻鸡声者。壮者徙而 为盗,老弱转于沟瘠(应为嵴),其仅存者,屑槐柳之皮,集粮以食之。父弃其子,夫弃其 妻,插标于头,置之通衢,一饱而易,命曰“人市”。终不能去者,在学生员,至去衣巾, 为人佣工。臣方行时,县官正审编,纷纷具申,皆云人户十去其七,均徭无所从办…… [16]卷343
在民户大量死徙逃移之后,地方社会实际上陷入近乎土崩瓦解的混乱局面,法制与秩序已无 从谈起,这种状况在崇祯年间已演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崇祯八年(1635)四月,山西巡抚 吴的说法颇具代表意义:“晋民有三苦,一苦凶荒,无计糊口;一苦追呼,无力输租;一 苦杀掠,无策保全,由此悉为盗。”[4]卷252《本传》可以说,在巨大的灾荒风险 与现实应对制度的缺失交互作用与长期摧残之下,最初由“田地陷阱”问题而连锁引发的种 种社会矛盾已将广大农民逼到了无计可施、走投无路的地步,最终激化为全面的社会生存危 机,整个社会秩序也由此全面崩溃。
三、 余 论
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外学者常常强调从人口压力、土地资源、实用技术发展 以及生态环境变化等诸多方面探求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脉络,在根本上扭转了以往 单纯强调阶级矛盾,强调剥削制度弊端,以及重批判轻分析的思维定势。然而,对于社会经 济与政治制度的研究还是不容忽视的。而对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应停留在字面上 ,不应静止地、“真空性”地进行剖析与评价,而应将其重新放回到真实的社会运行环境内 进行审视与评估,才能更准确、更深入地认识其本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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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的田赋制度,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曾指出:“事实上,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 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的10%,这看起来是很低的。”[17]235然而 ,我们可以发现:明代与田赋相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其加派增赋的作法甚至被许多学者 们指认为导致其亡国的关键因素之一。出现这种困惑的症结当然不是明代田赋制度本身没有 问题,或没有缺陷,而是研究者剖析的思路发生了偏差,或存在不足。一种现实的经济制度 不可能在“真空”状况下运行。同样,一种经济制度是否合理和完善,也只有在具体实施中 得到印证,单纯的、静态的理论探讨往往会失之偏面或简单化,对于明代田赋制度的探讨也 是如此。
传统中国社会以农立国,而传统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即收成的好坏与气候 等自然因素直接相关,自然灾害(即严重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气候及其他自然情况)的降 临,必然严重摧残农业生产,甚至全面绝收,那么,不仅田赋无处落实,就连维持农民生存 的基本口粮都无法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必然陷入瘫痪状况。因此,可以肯定,以自然灾害 为代表的巨大风险性则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无法回避的严酷现实,理应作为决定一切社会制 度与经济政策制定与调整的最基本的前提之一。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各种政治、经济制度 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这一最基本的前提恰恰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明代定额田赋征收制 度正是如此。明朝专制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及王朝政治的运行,不仅在制度的制定上没有充分 考虑到灾害的风险性,更为甚者在灾难来临之时,顽固地维护田赋制度,蓄意将灾难带来的 巨大损失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这绝对是广大农民无法承荷的。因此,我们可以判定,明 代定额田赋制度、灾害应对制度以及官僚考成制度的缺陷在自然灾荒爆发之时被赤裸裸地揭 示出来。貌似有限而合理的田赋征收在自然灾害爆发之时就演变成为足以使天下百姓窒息的 绳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如果说,灾害只是一种异常状况,而经济制度的制定却常常只能以“正常状况”作为预设的 前提。但是问题在于,在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所谓的“非正常状况”反而可能转变成 为“正常状况”了。与之相对应,在“正常状况”下似乎合情合理的制度,而在灾荒发生的 异常状态下,便极有可能转变为非正常且极不合理的“苛政”了。以山西为代表的明代北方 农业地区的经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常言道:“安土重迁,乃民之性。”研究者也常常强调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望与依赖,土地对 于农民生活的重要价值。其实,这种认识的局限性还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在现实世界里, 如果田地的占有就意味巨大风险的承担与重赋杂役的无休止征求,那么,民众对于这种田地 承种自然就要退避三舍,畏之如“陷阱”了。如隆庆元年(1567),户部尚书葛守礼在上 言中称:“畿辅、山东流移日众,以有司变法乱常,起科太重,征派不均。且河南、北,山 东、西,土地硗瘠,正供尚不能给,复重之徭役。工匠及富商大贾,皆以无田免役,而农夫 独受其困,此所谓舛也。乞正田赋之规,罢科差之法。”[4]卷214《本传》天启年 间, 宣大总督张朴也在上疏中描述当时惨况云:“秋间开征在即,人烟已绝,粮钱何所著落,况 流离载道,一闻催科之令,益无故土之思。”[18]卷73具有严重缺失的定额田赋制 度成为农民复业租种土地的巨大障碍,农民对于土地的依恋与向往也在这种残酷的现实的冲 击下逐渐淡化了。可以理解为:严重的“田地陷阱”问题是迫使广大农民土地价值观念发生 转变的一大关键。广大农民为了规避承种田地所带来的巨大效益风险与赋役风险,必然会“ 视田地为陷阱”,贱视土地,不愿意购置土地,甚至离土离村,为商为佣,开辟承种土地之 外的谋生途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应该说,不同的自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生产不同的收益水平,因此,“田地陷 阱”问题在不同地域的表现程度也是不同的。明代的山西可谓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典 型代表区域,山西地区素以“十年九灾”,“土狭民贫”著称,“田地陷阱”问题表现得极 为突出,由此也造成了明代山西地区灾荒性移民潮的频繁出现。“每遇凶荒,民辄流徙。” [11]卷69《正统五年七月辛丑杨士奇等上奏之言》甚至灾荒成为民户外逃 的预兆,“山西土瘠民贫,遇灾即逃。”[6]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丁巳户部会官议 奏言》可以说,土地瘠薄,灾害频发,农业收益水平低下已大大削弱了山西百姓对土地依 恋程度 ,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再加上官吏们为维护田赋制度,不顾灾民死活的追征暴敛,山西百姓 只能成群结队,远走他乡。可以说,山西百姓对“田地陷阱”的抗拒与厌弃也是最坚决的。 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田地陷阱”对于整个社会民众心态及经济类型转变也是至 关重要的。“田地陷阱”的严酷现实,让以“务实”著称的山西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启示。这 种认知对于明清时期山西社会风尚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甚至可以说,这种倾向对于 明清时期山西地区商业乃至金融业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笔者想要说明的是,以明代为例,既然我们承认,传统时代的中国依然是“一个主要 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田赋收入是维持整个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 ,而田赋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平心而论,维护田赋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封建政体正常运 转的客观需要。从此角度看,我们也不应该再简单将“田地陷阱”问题作为痛斥明代官僚统 治阶层的愚昧与残暴的根据,而应将其视为传统农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与问题。这 无疑有助于我们更深切地理解与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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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安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