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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王朝化外人涵义的探讨(1)

2014-10-04 01:04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关于唐王朝化外人涵义的探讨(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 要:从《唐律疏议》成文的时代背景出发,着眼于当时
  摘 要:从《唐律疏议》成文的时代背景出发,着眼于当时唐朝疆域状况,尤其是边疆民族政治状况及周边政权情况,结合相关条文、疏议及字词意思,对唐朝统治者眼中的“化外人”涵义进行思考。
  关键词:唐律疏议;化外人オ
  
  几乎所有全面论述《唐律疏议》的著作、教科书都会谈及其中的“化外人相犯”条,即《唐律疏议•名例律》卷6总第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但不论褒贬,对于“化外人”涵义的理解却又往往成为该条争议之焦点所在。
  简单来说,“化外人”、“外国人”及“少数民族”的争论可细化为两个问题:一、唐朝周边民族政权及王朝是否属于“化外人”?二、对于唐王朝而言,它们的定性如何,是否属于外国?因此,我们采取的考察方法是着眼于当时唐朝疆域状况,尤其是边疆民族政治状况及周边政权,结合该条条文、疏议及字词意思,来推测唐朝统治者眼中的“化外人”。
  从《辞源》、《辞海》及通常理解上,“化外”这个词一般解释为:“旧时指政令教化达不到的偏远落后的地方,是文明地区以外。”而“化”字则包含“教化”、“开化”之意,教化者,即“政教风化或教育感化”,开化者,则为“启蒙、教化”。 从这些解释上看,认为“化外人”是以“文化标准”区分的观点是有其道理的,尽管这种标准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大家又发现这种文化的不同常常存在于不同的民族中,于是“族群标准”被引入。事实上,古人以华夏为中,四边有东夷、西狄、南蛮、北胡之说。唐朝时,东北边主要有靺鞨、室韦、奚诸族;北方、西北及西域地区主要有突厥、薛延陀、回鹘(回纥)、黠戛斯、吐谷浑、党项诸族;西南边主要有吐蕃、南诏(乌、白蛮)及牂牁诸蛮;岭南主要有俚、僚等族。 这些民族在不同时期大都建立过各自的政权,目前还没找到文献能明确指出其是否全部或哪些属于“化外人”。如果按照民族标准,似乎只要“非我族类”,即为“化外人”。但《疏议》对于“化外人相犯”条的解释,似乎又给出了另一个答案,即“'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有人认为,《疏议》已经明确地提到了“国”,这不正说明了“化外人”是以“国籍标准”区分的吗?至此,似乎文化标准、族群标准、国籍标准三者各有道理,相互冲突,使“化外人”陷入一种混乱状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但是,其实由于复杂的民族情势、模糊的疆域观念、正统的夷夏观念等因素,唐朝在对待边疆不同的民族上,是分一定层次处理的:①对于完全降服的民族或部落,设置“羁縻府、州、县”。这是一种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建制,有着高度的自治,其中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世袭都督、刺史。如室韦、奚、薛延陀、俚、僚等。②对于基本降服的民族或部落,以敕封承认其已有君王爵位,并设置都护府这种特别行政机构来“抚慰诸藩,辑宁外寇”、处理边疆民族关系等事务。如西域等地即有安西都护府等。③愿与唐通好,列为藩属国,域内基本独立成“国”(王朝),以唐王为尊,纳入唐帝国势力范围。如吐蕃、高丽、百济、新罗等。当然,由于有些民族及其政权时常归附又叛乱,使得它们在上述层次中也在不断变动。再配合上面的层次,有人提出,“总结历代王朝的王权思想与疆域理念,大致可以把他们主张的疆域层次分为三大类型:有效统治范围(政区包括特殊政区)、实际控制范围(属国、属夷、属部、土司、蛮夷长官、藩属)、理论上的统治范围(实际上是中外关系,隐喻理论上应属王朝中国)。”所以,简单的“国籍标准”似乎没法适应这些情况,比如有些民族今天归附、明又自立为国,难不成其今为“化内”,明即“化外”?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那么,《疏议》所言“蕃夷之国”又如何解释呢?其实,中国古代对“国”的理解并非是今天的“主权国家”,而是有着其历史特征的,如一些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称“国”,各朝代对峙的政权称“国”,分封的“诸侯国”也称“国”,当然还有“藩属国”、与中国交往的“国”。《疏议》所言“蕃夷之国”的解释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化外人”条的实践性与操作性,如果以其后所述“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为“蕃夷之国”乃至“化外人”的特征的话,那么上述许多民族政权都基本符合,即使其君长在称号或接受唐朝的封号上有所不同,也不能否认他们在自己政权区域内的统治与君主地位。因为,在更多的时候,正统王朝统治者们对这些政权的要求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臣服”与“归附”。所以,与其说是“国”,不如说“王朝及不同与内地之民族政权”才是“化外人”在实际操作中的标准,而列举高丽、百济当因其比较有代表性,且为的是说明“同类”与“异类”的问题,并不能从这两个“个别”就推出“一般”并以其涵盖一切“化外人”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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