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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2)

2015-02-24 01:00
导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这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地方自治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及地方官员负责。“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这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地方自治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及地方官员负责。“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时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这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此时期中,军政府解除兵权和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选举议员以成立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中国进入宪政国家行列[15—1卷p297~298]。
从国家建设的角度说,一个无民主、无法治传统的国家,在经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有一个增进国民民主意识,健全法制、改造官僚机构、摧毁专制传统的渐进过程。领导这项重大改革的新权威机构在建政过程中只能逐步放权,以适应国情,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这一意义上说,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们在《军政府宣言》中设计的三个时期的程序(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是孙中山与黄兴、章太炎等在日本所制订,见《孙中山全集》编者为该篇所作之注释。),符合中国“民智未开”的国情,有利于循序以进,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存在所谓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家迷恋权力,不信任群众的问题。
但从国家与社会对应互动的角度审视,不能不说上述三个时期的程序论,表现了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理念,显示了民生主义和民权主义在目标和实施步骤上的背离。且不说“军法之治”时期军政府总揽国务与地方行政、兵权统制民权,即使是兵权与民权转捩关键的“约法之治”时期,军政府对地方事务仍具有支配和操控的制约力。首先,在这一时期内成立的地方议会,是在军政府授权下组成的。它的职能不同于国家议会。即孙中山与汪精卫谈话中所说:“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第监督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21—p290] 显然这个地方议会的自治权力是不充分的,它以监督军政府是否遵循约法为要务,不是以自主决定实行地方自治为指归。简言之,“约法之治”时期的地方议会有监督权,没有或很少有地方自主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作为这一时期标志的约法如何产生,《军政府宣言》未作说明。但联系第一时期“军法之治”军政府大权独揽的规定看,约法实际上是在没有民意的参与下由军政府自行制定的。那么以一个自己制定的法治文本作为全社会必需遵守的准则,其结果,只可能是兵权对民权、政府公权对地方自治权的制约和支配。
第三,“约法之治”期限为“天下平定后”六年。形式上看,设定期限似乎递进可期,但实际上以“天下平定后”作为结束约法之治时期的前提条件,反而为拖延进入第三时期“宪法之治”提供了借口。后来的事实证明果然如此。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性为时限可长可短的弹性埋下了伏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兵权和民权、政府公权与地方自治权之间,并不是一种互动和谐的对应关系。程序论所体现的,恰恰是一种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这种理念和民生主义需要造就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改造目标,在国家与社会对应发展的关系上是矛盾的、相悖的,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激发社会精英和民间社团自治自主的活力,而且为国家权力的恣意扩张、挤压地方自治空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二次革命”后,孙中山之所以把程序论改称为“军政”、“训政”、“宪政”,作为政权建设的三个阶段,正是这个理念的直接体现。
    (四)
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新阐述中,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与政府的权力。
1924年1~8月,孙中山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对三民主义理论作了系统讲演(注:孙中山于1924年1月到8月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讲演“三民主义”,计划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各作六讲。由于广州商团叛乱与准备北伐的需要,民生主义只讲了四讲,未能按计划讲完。这次演讲,是孙中山一生中关于三民主义最系统、最详尽的讲演。讲稿经孙中山亲自修改后,于同年分三册印行,年底出版合订本,书名《三民主义》,现已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第9卷。1924 年是孙中山的晚年,也是他思想最成熟的阶段即通常所说是孙中山“新三民主义”形成时期。因此,这次讲演对研究他的“新三民主义”是一个重要的文献,也是研究他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是后人研究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个讲演中,孙中山对民权主义的阐述,发展了原有的国家主义思想。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前面说过,民权主义的本义是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他在讲演中对自由平等的见解,却与民权主义的本义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先看他的自由观:他从外国人批评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说起,认为中国人并不缺少自由。他说:“若外国人批评中国人不懂自由,一方面又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两种批评实在是互相矛盾。中国人既是一片散沙,本是很有充分自由的。”[15—9卷p278] 这纯粹是当时留学西方的知识分子常用的“反题正做”的辩论法,由此推出中国人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他说:
“所以外国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我们是承认的,但是说中国人不懂自由,政治思想薄弱,我们便不能承认。中国人为什么是一片散沙呢?由于什么东西弄成一片散沙呢?就是因为各人的自由太多。由于中国人的自由太多,所以中国要革命。……到底中国为什么要革命呢?直接了当说,是和欧洲革命的目的相反。欧洲从前因为太没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由此可见,一种道理在外国是适当的,在中国未必是适当。外国革命的方法是争自由,中国革命便不能说是争自由。”[15—9卷p281~282]
既然中国人自由太多,那该怎么办?孙中山说,中国人的自由应该用到国家上去。“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孙中山要求“大家牺牲自由”,认为“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15—9卷p282]
把上述孙中山的自由观串连起来便是:中国人自由太多,成了一片散沙;必须牺牲个人自由,使国家得到充分自由,国家才能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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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孙中山的平等观:他一方面强调人民的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要打破君权,人人平等;一方面又不同意“天赋人权”,认为“平等是人为的,不是天生的;人造的平等,只有做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15—9卷p286] 所以孙中山强调民权中包含了平等,“我们革命主张民权,虽然不拿平等做标题,但在民权之中便包括得有平等。如果平等有时是好,当然是采用;如果不好,一定要除去。像这样做去,才可以发达民权,才是善用平等。”[15—9卷p294] 按照这种平等观, 就是人民是否有平等权利,要依是否有利于民权主义的实行为转移。
在这种自由、平等观支配下,孙中山广泛考察了英、美、法、德等西方先进国家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的现状,认为各国“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15—9卷p322] 中国拿了西方的“代议制”来实行,“发生了许多流弊”[15—9卷p314]。为了求得一个“根本解决的办法”,他提出了“权能区分”论:
“权”就是政权,就是民主政治。“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5—9卷p325]
“能”就是治权,就是政府管理的能力。解决民权的根本办法,“便要把国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领的人。”[15—9卷p330]
孙中山认为中国人可以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15—9卷p323]。大部分人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人是后知后觉,最少数人才是先知先觉[15—9卷p323~324]。他说:“照我看起来,这四万万人都是像阿斗。中国现在有四万万个阿斗,人人都是很有权的。阿斗本是无能的,但是诸葛亮有能”[15—9卷p326]。权能分开,就是要“不知不觉”的四万万个阿斗,把国家托付给“先知先觉”的诸葛亮来管理:“四万万人都是皇帝,就是有四万万个阿斗,这些阿斗当然是应该欢迎诸葛亮来管理政治,做国家的大事业。”[15—9卷p329]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政权是民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除了用人所熟知的三国时代蜀汉后主阿斗的例子作比喻外,还提出了“全民政治”论。认为西方先进国家实行民权一百多年,只得到了一种代议政体,选举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这种民权仅仅是间接民权,只有赋予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就要实行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15—9卷p350]。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治权是政府权,管理政府的是诸葛亮,孙中山又提出了“五权宪法”和“五权政府”的方案。
“五权”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有过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就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5—1卷p330] “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5—1卷p331] 1921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中说:“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15—5卷p495] “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15—9卷p351] 1924年在民生主义讲演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并认为“用五权宪法所组成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15—9卷p351] “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15—9卷p354]
将上述这些阐述整合起来,就是:四万万个中国人都是民主共和政府的主人,但又是“不知不觉”、有权无能的四万万个阿斗。他们应该牺牲个人的自由,把自由交给国家,让国家得到充分的自由;他们是在政治上人人平等的,但平等地位不是天赋的,是由“先知先觉”的诸葛亮们造成并赐予的,如果不利于民权的实施就没有平等权利;阿斗们虽然是有权的皇帝,但由于无能,应该并且必须把国家和政府交给有能的诸葛亮们去管理。作为皇帝的阿斗,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可以在县级行使直接民权;治理国家的诸葛亮,根据宪法组成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的五院制政府。这个政府可以发挥无限威力,成为一个万能政府。按照这样的办法实行,“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5—9卷p352]。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此可见,所谓“阿斗”论,实质上是人民主权架空论;“权能区分”论,实质上是国家权力集中论;“五权分立”论,实质上是政府万能论。所有这一切,都围绕着“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而展开。我对民权主义的内涵作这样的评论,当然不是否定孙中山为建构民主共和政体所作的殚精竭虑的努力,也不否定这一建构确实是划时代的伟大创造,只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指出了两者难以对应和良性互动的所在而已。
在我看来,构成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各有其不同的内涵,是建设近代国家与近代社会过程中三个不同阶段的环节。三者之间,本不是相互包容、互为侧面的关系,而是在“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下,环环相扣的连环套,民权主义的建政模式,理应为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创造条件。但是,上述有关国家与政府建构,势必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挤压与支配,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那么,作为相对独立环节的民生主义改造社会的目标,也就很难真正实现。
问题还在于孙中山一再强调:“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22],把两步并成一步走。他在理念上把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区分开来,给出了三者各不相同的内涵和目标,在实际操作上却把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结合起来,作为中国革命的两个侧面要同时实现,既混淆了不同环节质的规定性,又使理论与实践形成悖论。试想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政权模式下,怎能培育出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呢?
中产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同时也是个社会学和政治学上的概念。中国的中产阶级,不可能在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府后就可轻易造就。诚如黄宗智所指出:“在清末民初的中国,全国性的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未能进展到同样水平。向城市工业社会的全面转型没有实现,有的只是一种农业经济和自然村落社会内卷化延续。社会整合的进展主要局限于局部的县、乡与村,而不是在全国性层面上”[23]。所以“毕其功于一役”的结果,只能使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目标落空,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对应和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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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单就民生主义这个环节来说,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先天缺陷也是明显的。
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平均地权”既不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耕者有其田”也不是将土地从实分配,这不仅不利于清除封建剥削,而且难以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后来,中国农村的社会改造,走了一条不同于“核定地价”、“涨价归公”的路径,道理就在于此。
在私人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上,“节制资本”实际上无形中取消了中小资本发展的空间和内驱力。一般地说,私人资本(包括中小资本)经过自由竞争阶段后,必然会出现关、停、并、转的资本重组,向集团化、规模化的康采恩、拉托斯方向发展。人为地阻断资本发展方向,固然可以节制大资本、大企业垄断国计民生,避免贫富悬殊,但同时也使中小资本因没有发展方向和发展动力而萎缩和异化。所以既要节制私人大资本,又要扶植中小资本,不符合资本发展规律,本质上是一种悖论。至于发达国家资本一说,客观上为造成国家垄断资本(或称官僚资本)以理论依据,为国家垄断资本挤压和鲸吞中小资本留下后患。国家垄断资本一旦人格化为官僚资本,其创造的富源能不能转化为社会财富与民共享,工人会不会因此得益,都是难以逆料的。
正是由于理论上存在缺陷,操作上混淆了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不同环节,加上缺乏付诸实施的条件,民生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改造方案,终究无法实现。它所体现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也就只能是文本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了。
应该指出孙中山的国家学说和民主共和国方案,受到国家主义思想影响是可以理解的。自19世纪中叶起,随着西方近代国家学说被介绍到中国的同时,国家主义也随之而来。作为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一个流派,它一传到中国,立即为关心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先进知识分子所注意。到20世纪初,不论是立宪派或是革命派,都纷纷介绍国家主义中有关抵御外国侵略、实现民族统一、建立民族国家的内容。其中,梁启超译介德国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24],流传甚广,而伯伦知理的学说中,恰恰有着浓厚的国家主义思想。革命派中,留日学生刊物《江苏》、《浙江潮》等,也常有发表带有国家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文章。1907年创办的《神州日报》在发刊词中,公然揭出了“神州国家主义”的主张[25]。到民国初年,共和党和进步党都把国家主义写入自己的党纲。诚如蔡锷所言:“默察世界潮流,国家主义之膨胀发达,几有一日千里之势。”[26] 可以说,在20世纪最初20年内,国家主义是作为一种进步思想在中国流布的(注:一般说来,国家主义到1919年五四运动后才成为对抗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国家主义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曾琦、陈启天等在民国初年参与“少年中国学会”的活动,仍然是进步的。)。孙中山本是个极富世界眼光的革命家,他对世界各国革命和政权建设,既有广泛的认知,又有融会贯通的心得。处在革命阵营前沿的他,受到当时属于进步思想的国家主义影响,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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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说,当时西方先进国家还没有真正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社会中的贫富两极分化极其明显,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紧张。孙中山从防止社会动乱,关怀劳苦大众出发,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万能政府,臻国家于富强之境。在没有成功先例可以借鉴之下,创造性地提出了“权”与“能”分开和建立“五权政府”的模式,确实令人钦佩。指出它的理念上的缺陷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对前人的苛求,而是为了全面正确的理解。
    (五)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照三民主义理论施政,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挤压和管制民间社会,结果弊端丛生:原有的自然村落逐步成了政府的行政村,农民不仅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而且丝毫没有政治权利。农村的生存状态日见恶化。在城镇,民间社团受到管制和挤压,连一贯具有活力的工商社团、舆论媒体,都在政府的操控支配之下。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无法生成。只有在少数经济、文化发达的大都市如上海、广州等略具雏型。国家垄断资本蜕化为官僚资本,操纵国计民生。抗战胜利后,国家与社会失序的紧张状态,已到了社会崩溃的边缘。国家极权造成的种种弊端和后果,延缓了近代社会转型的进程。这种状况,确实值得人们思考和总结,这将是下一篇文章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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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华兴.中国近代国家学说的发展[J].中华文史论丛第5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闾小波.从议会主义到宪法主义—从魏源到孙中山民主诉求之检讨[J].近代中国第11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黄明同、张金超.从“一人当皇帝”到“四万万人当皇帝”—辛亥革命与孙中山“主权在民”的探索[A].见王杰主编.辛亥革命与中国民主进程[C].燕山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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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M]第二章有关论述.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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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龚自珍.农宗[M].龚自珍全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页.
[9] 洪秀全.天朝田亩制度[Z].太平天国印书[Z].上册,江苏人民出版社铅印横排本,1979年版,第409—413页.
[10] 可参见吴雁南等主编.中国近代社会思潮1840~1949[Z].第1卷第2编第4章.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438页.
[11] 沈渭滨.孙中山与辛亥革命[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2001年第2次印刷,第1页.
[12] 政治官报第445号(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Z].转引自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M].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
[1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Z].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
[14] 黄遵宪.南学会第一次讲义[A].强学一戊戌时论选[C].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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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三单位合编.孙中山全集[M].中华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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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梁启超.杂答某报[N].新民丛报第4年,第14号.
[19] 章太炎.訄书(重订本)[M].定版籍,章太炎全集[M]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4页.
[20] 转引自张磊主编.孙中山辞典[Z].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14页.
[21] 孙中山.与汪精卫的谈话(1905年秋)[Z].孙中山全集第1卷[M].
[22] 孙中山.《民报》发刊词[A].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页.
[23]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A].见邓正来与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C].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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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于右任.《神州日报》发刊词[A].于右任集[M].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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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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