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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

2015-02-24 01:00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提要】“三民主义”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

【内容提要】“三民主义”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的理论。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政府建构,是自相矛盾的两极:民生主义本质上是一个以培育中产阶级为目标的社会改造方案;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个“大政府小社会”模式。由于理念上的矛盾和缺乏付之实施的条件,社会改造无法实现,而“大政府小社会”模式,则为国家权力挤压社会自治空间留下隐患。它在尔后实践中产生的弊端,值得人们思考和总结。

【摘 要 题】思想·文化

【关 键 词】三民主义/国家与社会/中产阶级/大政府小社会

【正 文】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检视,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研究中,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及民国政府的实践,为我们考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文本与实践的参照。
“三民主义”研究,本是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研究的老课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丛集于两大类:一类是分别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内涵与意义作专题研究;一类是对三民主义的哲学基础及其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影响进行论析。这两大类研究成果中,几乎没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整合研究的专文[1]。
为什么说“几乎没有”?因为现有成果中有的研究者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姜义华教授在《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一文中指出:“孙中山企图以国家权力来改变一片散沙的局面,在实践中便很难避免使国家权力重新蜕变为社会的支配者。”[2] 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循着这个思路把文章做下去,就必然会对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整合,可惜由于题目所限,只是点到为止,未能深入堂奥。有的研究者对孙中山的国家观、制宪思想作了专文探讨,充分肯定他设计的五院制政府和五权宪法是一种国家理论的再创造,具有先进性与时代性,却忽视了这种再创造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没有就国家与社会的对应互动作深入探究[3]。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历史研究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特殊功能,而任何一种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本质上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以往的三民主义研究,在众所周知的特定背景下,大多是从政治、哲学、思想史的层面,作正面的、积极的、充分肯定的诠释,世人对三民主义的认知与理解,正是通过这样研究的大量成果而形成共识。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无庸讳言,若一直循着这条路径走下去,总有一天会产生话已说尽、再难深入的困惑;若换一种思路和视角,当会有老树新枝、海阔天空之感。
有鉴于斯,本文尝试在前有研究的基础上,用理性批评的目光,揭示三民主义理论中客观存在的矛盾,审视它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悖论,探讨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样做,并不否定三民主义的杰出和光辉,反而能对全面、正确理解它有新的认知意义;对观察当前建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也可能获得有益启示。
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一面说,检视三民主义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比考察实践状况更优先。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这一面说,缕析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比获取借鉴更重要。不过后者是一项需要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工作,非短期内可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从文本的检视,即对三民主义理论本身作静态分析,对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只作简要提示,作为后续研究的某些预案。这是需要说明的。
    (一)
简要回顾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理解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建构是有意义的。
传统中国虽然以君主专制为特征,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但从历史事实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却极为松散。就权力结构言,实际上只有上下两个层面,即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行政系统和县级以下的乡(镇)自治系统。两者之间长期处于无为而治、约定俗成的自然状态。上层对下层的制约,下层对上层的呼应,历来通过绅士阶层作为中介进行调适,“上辅政治而下图辑和”[4];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支配。张仲礼前辈在《中国绅士》一书中描述这种关系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绅士作为地方领袖,他们和政府结成联盟,自然政府机构本身也由绅士构成。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与绅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绅士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政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5]
可见在传统中国社会上下两个层次之间,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治理规则。乡村不是政府权力系统中的行政村,而是一个个宗法制度下的自然村。绅士作为下层社会的控制力量,在地方自治中的社会角色地位是举足轻重的[6]。
鸦片战争后,传统中国社会在“千年变局”激荡下,进入社会转型期。绅士阶层一方面受清初统治者“摧挫士气、抑制绅权”[7] 的打击,一方面受欧风美雨的熏染,特别是受科举制度废除的影响,逐步边缘化;而清王朝自清初以来开始采取新的统治手段如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扩张书吏功能等,挤压原有的自治规则,削弱下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下层由于过多地担负行政责任,社会的传统活力无法调适来自上层的权力渗透,国家与社会处在日见紧张的状态。
面对这种紧张的社会关系,晚清出现过两种社会改革方案:一个是龚自珍的《农宗》篇,一个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
《农宗》篇不署写作时间,但从今本《龚自珍全集》辑录文章的时序分析,大约成文于龚自珍32岁到40岁之间,即道光三年(1823年)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那时,清王朝衰象日趋明显,农村破产,农民流离失所,乡村宗法社会因之出现无宗可归的破败局面,即所谓“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 惟庶人不足有宗”[8—p49]。龚自珍认为“礼莫初于宗,惟农有宗”,“农之始,仁孝悌义之极, 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既然纲常伦理都维系于农村的宗法制度,农民都是历来有宗可归的,那么要维持儒学的礼义仁智,就必需恢复以农为宗的社会结构。因此他提出以宗法血缘关系来重新组合农村社会,办法是把农村人群按宗法关系分成大宗、小宗、群宗、闲民四等,大宗有田百亩,以闲民五人为其佃种土地;小宗、群众有田二十五亩,以闲民一人为之佃耕,使农村形成“宗能收族,族能敬宗”的和谐机制。他希望在这种重组的社会结构下发展竞争、积累私有财产,因而不主张“限田”[8—p54],即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显然,龚自珍的方案,本质上仍脱不了类似“三代之治”农村公社的空想,就像他自嘲的那样:“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但他希望重组宗法社会以稳定朝廷与乡村社会对应发展的要求是明确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于咸丰三年(1853年)。那时太平军已定都南京,洪秀全为建立“地上天国”的理想社会,按“寓兵于农”的古训,将天下田平分给臣民百姓,并以军事体系组成25家为基层组织的农村社会,彻底废弃了传统宗法制度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基层社会中,设立官治,制定职官的保举、黜陟办法;建立司法、诉讼机制;规定进行宗教宣传教育的方式;建立“国库”,实行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的供给制度,以期达到天王权力直接支配基层,兵农合一、政教合一的一元化结构,实现其“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理想[9]。
上述两种文本所体现的不同社会改革方案,虽然都是中国由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的“乌托邦”,但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重组社会结构,使上下层之间对应互动达到和谐一致的积极愿望。
最具时代特征的是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自从近代国家观念输入后,近代知识分子以此为思想武器,在大力呼吁民权的同时,要求建立近代国家的议院制度。其中以要求实行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呼声甚高[10]。
表面上看,清末地方自治的要求似乎古已有之,实际上完全不同。传统的地方自治,是以血缘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族治和绅治相结合的“长老之治”,而不是民主政治;西方传入的地方自治是在人人平等思想主导下,以“市民阶层”为主体的民主参政。其核心,从思想方面言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平等原则;从政治操作层面言是由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掌握地方政权。
但是,转型初期的中国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发育的不充分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弱小,还没有形成如同欧美那样的市民阶层。这就使得晚清的地方自治,只能是一个在国家观念支配下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参政的政治运动,而不是一个社会改造运动,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自治,从而难以在地方自治基础上调整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正如杨国强教授在为拙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一书所写的《序言》里说:“19世纪的中国人为救亡图改革,由民族主义凝积成一种强烈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饱含着一腔血诚,但在这种观念里,国家的四周又是看不到社会的,因此也常常使人感到国家观念本身的浮泛悬空。”[11]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至于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更是歪曲西方自治原理,阉割地方自治的民权内容,把它变成一个由“地方官监督办理”、“辅助官治”[12] 的事务性机构。在清政府看来,“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13—p669];地方自治“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孤行不顾之词”[13—p725]。显然,清政府设计的地方自治,有其名而无其实,仍然坚持行政权力对地方事务的挤压统驭。但它以法定形式,允许处于社会边缘的乡绅和高唱民权的近代知识分子代表进入权力操控下的议事会、董事会,客观上对那些主张以实现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民权论者,进入行政权力系统提供了机会,从而使他们把地方自治机构作为施展自己参政议政的平台。于是风行一时的地方自治运动,被纳入了清政府设计的、变了质的地方自治框架,丧失了原先要求民权、立宪的本意。所以自1909年以来,尽管占全国百分之六七十的州、厅、县都设立了乡镇自治公所,但仍然无法达到民权论者所希望的“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14] 的目的。
综上概述可知: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行政权力对地方基层的支配操控已日趋明显,传统的乡镇地方自治空间已越来越小,社会结构的上下层之间已缺乏对应调适的活力。要建立以民权为基础的近代民族国家,不仅要推翻现存的封建专制的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体,而且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培育社会的中产阶层,给下层社会以充分的自治空间,才能造成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和谐社会。
    (二)
孙中山正是以民有、民治、民享为目标,构作了“三民主义”理论体系。
“三民主义”一词,缘自于欧美的“三大主义”。从文本的源头看,最早见之于1905年10月20日孙中山手撰的《〈民报〉发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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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是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
“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是故或于人为既往之陈迹,或于我为方来之大患,要为缮吾群所有事,则不可不并时而弛张之。”[15—1卷p288]
后来,冯自由将“三大主义”简称为“三民主义”。他说:
“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简称之代名辞。此简称之名辞,始用于香港《中国日报》,盖《民报》出版后,南方各省由《中国日报》任总代理。余时任中国报社长,以在广告上介绍《民报》总称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为冗长不便,乃简略称之曰三民主义,以资号召。数月以后,海内外各党报相率从之,遂成为一普通名辞……胡汉民于丁未(1907年)春自日本莅香港,屡向余言,民族民权民生之三大主义,不当以简称之三民二字代之,且指为不通。及己酉(1909年)从南洋归港,亦常以此为谈柄。然是时此名辞在世上已成确定不易,不独各种刊物通用之,即孙总理自亦以为适合而采用之焉。”[16]
尽管胡汉民对此简称曾一度指斥不当,但从孙中山借用欧美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看,冯自由将此简称为“三民主义”,是契合孙中山本意的。
从现在已经出版的孙中山史料看,孙中山最早使用“三民主义”一词,是1907年在南洋槟榔屿对侨胞的演说,其中提到:“我们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使中国人和外国人平等,不做外国人的奴隶”[17]。但此后他仍一直使用“三大主义”来说明同盟会与革命党的宗旨,如:1911年12月29日《在上海中国同盟会本部欢迎大会的演说》称:“本会持三大主义,唱导于世”[15—1卷p574];同年12月30日《中国同盟会意见书》称:“国之与民因果相环,往往为常智之所忽,其端至微,毋可以语卤莽躁急者哉!则吾党所标三大主义,由民族而民权、民生者,进引之时有先后,而欲造成圆满纯固之国家,以副其始志者,则必完全贯彻此三大主义而无遗。”[15—1卷p578] 1912年4月1 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称:“八九年前,少数同志在日本发起同盟会,定三大主义:一、民族主义,二、民权主义,三、民生主义。”[15—2卷p318] 直到1912年4月16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中,才正式使用“三民主义”一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愿诸君以推翻满洲政府之精神,聚而求以后之进步,使吾人向持之三民主义实行无遗,夫然后为吾人目的到达之日,而对于政纲所负之义务,庶几无憾矣。 ”[15—2卷p337]
自此以后,孙中山无论在讲演、著述中,都不再使用“三大主义”,而专用“三民主义”一词来概括他所指的民族、民权、民生的内涵。
关于三民主义,孙中山把它定义为“救国主义”。他说:
“什么是三民主义呢?用最简单的定义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何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呢?因为三民主义系促进中国之国际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使中国永久适存于世界。所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15—9卷184]
显然,孙中山所说的“救国主义”,实质上还包涵建国和社会发展的内容。因之三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的理论:民族主义要求在推翻清王朝后建立一个独立的近代民族国家,民权主义要求建立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政体,民生主义要求建立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
所谓“中产阶层”,并非是我移用当代社会学的概念,而是孙中山自己使用的名词。他在1924年4月4日《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中说:美英国家“富者愈富,穷者愈穷。所以他们的社会,小康之家是很少的。没有中产阶级,只有两种绝相悬殊的阶级,一种是资本家,一种是工人。在这两种阶级中间,不穷不富的人很少。这种现象不是好现象,这就是社会上的毛病。……现在是民国十三年。再过十三年,到民国二十六年,中国或者不穷,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社会上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生出两种阶级的人,一级是大富人,一级是大穷人,中间没有第三级的人民,那便是不均。……总而言之,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做全国大生利的事,要中国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所得富足的利益,不归少数人,有穷人、富人的大分别,要归多数人,大家都可以平均受益。”(着重号为引者所加)[15—10卷p23] 很明显,孙中山希望中国实行民生主义后,形成一个众多“小康之家”的社会,出现一个“不穷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社会中除了资本家、工人两大阶级外,还有一个“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即第三等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欧美那样的贫富两极对立,而且可以促使社会稳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按照三民主义的理论逻辑,推翻清王朝是实现民族主义的前提,对外争取平等、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是实现民族主义的目标;对内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共和政体是确立近代国家的根本保障;消除贫富不均、建立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是奠定近代国家的坚实基础。这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孙中山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所以他说:“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就此而言,三民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应该是一种对应发展和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
但事实上,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实施程序,却是自相矛盾的两极。
民生主义的基本内涵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孙中山对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曾多所论述,但最具权威性的,当是由他手订经讨论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15—9卷p184]
关于“耕者有其田”,孙中山很早有此设想。如1899年和梁启超谈话中说:“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18] 1902年与章太炎讨论土地制度时称:“夫不稼者, 不得有尺寸土。”[19] 1912年与袁世凯晤谈时又说:“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20] 足见孙中山对中国革命根本问题——农民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之重视。虽然《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没有明确提出“耕者有其田”,只是规定:“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5—9卷p120] 但同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的演说中再次提到:“我们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结是要耕者有其田。”[15—10卷p558] 尽管这一主张后来未能实现,但它的提出,对“核定地价”、“涨价归公”后的土地国有,给出了最后归宿,从而使平均地权有了新的内涵和新意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论述中可知: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不主张消灭地主,主张通过平均地权和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和独立人格的自耕农。办法是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一系列法令予以保障实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将成为农村中“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私人资本的发展上,不消灭资产者,通过节制资本避免少数人操纵国计民生,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办法是节制私人大资本、大企业;发达国家资本;将社会富源合理分配,使工人得益;保护和鼓励中小资本。在振兴实业中培育具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城市中产阶级。希望通过这两部分中产阶级组成近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所以民生主义不仅是个“社会经济史观”,而且也是个社会改造史观。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说,这是一个在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改造方案。按照这个方案,未来中国社会将不同于传统中国只有地主、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也不同于当时西方国家只有资本家、工人两个贫富对立的阶级,而是新产生了一个“不贫不富”中产阶级,即社会的第三等级。就此而言,民生主义的终极目标,本质上是一个培育和造就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造方案。
孙中山的这个社会改造方案,较之龚自珍企图恢复传统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农宗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它不是缅怀过去而是面向未来;不是立足于自然经济结构,与小农经济相适应,而是奠基于发展社会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相对应。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具有前瞻性。这个方案较之洪秀全设计的军、政、教合一,以25家组成一个社会单元,“统天下皆一式”的社会,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和社会活力。洪方案的本质是天王(君主)权力对社会的绝对统制。组成社会单元的每个家庭除了拥有二头母猪、五只母鸡、宅前宅后种桑植麻外,一切都由国库取结。没有发展,没有前途;没有自主权力,只有绝对服从,完全是一个僵化凝固的社会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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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史角度观察,中产阶级逐步生成和发育的过程,必然是构成这一阶级的社会精英和由他们组成的各种新型民间社团活跃的过程。他们在个人自主意识和社团集体平等意识的支配下,对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和地方自治的关怀、要求,是促使社会与国家对应互动的积极力量,也是社会健康发展和政治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
可是,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一个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不仅与其本义不符,而且与社会改造目标相悖。
民权主义的本义是要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即孙中山所说:“政治是人民所共管”。但事实上早在同盟会时期制订的《军政府宣言》(注:《军政府宣言》是1906年秋冬间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6—298页。) 里,在“兵权、民权之转捩”[21—p290] 上,就制定了依次递进的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这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军政府总揽国务和地方行政。“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一切有关地方的兴利除弊、改良社会的工作,都由军政府直接领导进行。时间以三年为限,未及三年已有成效之县,解军法而布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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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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