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一)(1(2)
2015-03-30 01:01
导读:今按:《经》云:“秋七月,公如晋。”《公》、《谷》皆无说。《左氏》云:“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筏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
今按:《经》云:“秋七月,公如晋。”《公》、《谷》皆无说。《左氏》云:“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筏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乃《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五年始与吴王寿梦会钟离。”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左氏》义也。
又:“[昭公]三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鲁耻焉。”
今按:《经》云:“冬,公如晋,至河乃复。”《公羊》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皆非《史记》所本。《左传》云:“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史记》所取也。
又:“[昭公]二十九年,昭公如郓。齐景公使人赐昭公书,自谓‘主君’。昭公耻之,怒而去乾侯。”
今按:此亦见年表,乃本于《左氏》也。
《陈杞世家》:“[陈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卒。桓公弟佗,其母蔡女,故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桓公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
赴。”
今按:再赴之说,已见年表,亦用《左氏》义也。
《宋微子世家》:“[襄公七年]六鹢退蜚,风疾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十六年。《经》云。“是月六鹢退,过宋都。”《公羊》云,“曷为先言六而后言鹢?六鹢退飞,记见也。视之则六,察之则鹢,徐而察之则退飞。何以书?记异也。外异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异也。”《谷梁》云:“??????,六鹢退飞过宋都;先数,聚辞也,目治也。……鹢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于物,无所苟而已。……”琐屑至此,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六鹢退飞过宋都,风也。”斯乃《史记》所取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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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十二年春,宋襄公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谏曰:‘小国争盟,祸也。’不听。”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一年。《经》云:“宋人齐人楚人盟于鹿上。”《公》、《谷》无说。《左传》云:“春,宋人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曰:‘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为《史记》所本。
又:“[十二年]秋,诸侯会宋公盟于盂。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何以堪之!’于是楚执宋襄公以伐宋。”
今按:《经》云:“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执宋公以伐宋。”《左传》云:“诸侯会宋公于盂。子鱼(即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于是执宋公以伐宋。”当为《史记》所本。《公》、《谷》有说,与此亦不类。
又:“十三年夏,宋伐郑。子鱼曰:‘祸在此矣!’”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二年。《经》云:“夏,宋公、卫侯、许男、滕子伐郑。”《公》、《谷》无说。《左传》云,“夏,宋公伐郑。子鱼曰:‘所谓祸在此矣!’”当为《史记》所本。
又:“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今按:《经》云:“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公》、《谷》皆不及其致死之由。《左传》云:“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为《史记》所本。
《晋世家》:“十月,里克杀奚齐于丧次,献公未葬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九年。《经》云:“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左传》云:“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与《公》、《谷》异。为《史记》所本。
又:“五年,晋伐秦,取新城,报王宫役也。”
今按:事当文公四年。《经》云:“晋侯伐秦。”《公》,《谷》无说。《左传》云。“秋,晋侯伐秦,围祁新城,以报王官之役。”为《史记》所本。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又:“秋,齐、宋,卫、郑,曹`许君皆会赵盾,盟于扈,以灵公初立故也。”
今按:事当文公七年。。《左传》云:“齐侯,宋公、卫侯,*,陈侯,
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晋侯立故也。”为《史记》所本。
又:“八年,周顷王崩,公卿争权,故不赴。”
今按:事当鲁文公十四年。又见年表,用《左氏》义也。
又:“十三年,鲁成公朝晋,晋弗敬。”
今按:事又见《鲁世家》,用《左氏》义也。
《郑世家》:“釐公五年,郑相子驷朝釐公,釐公不礼。子驷怒,使厨人药杀釐公,赴诸侯曰,‘釐公暴病卒。’”
今按:事又见年表,用《左氏》义。惟此段记载较详,或更有所本,但其义与《左氏》不相忤也。
刘向《说苑?复恩》:“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家见,公子宋之食指动,谓子家曰:‘我如是,必尝异味。’及食大夫鼋,召公子宋而不与。公子宋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之。公子宋与公子家谋先,遂弑灵公。”
今按:此述《左传》宣公四年之文也。其下又云:“子夏曰:‘《春秋》者,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渐以至焉。’”述《左氏》,而引子夏论《春秋》之言,则其意谓《左氏》传《经》者也。
《说苑?指武》:“宋围曹,不拔。司马子鱼谓君曰:,文王伐崇,崇军其城,三旬不降,退而修教,复伐之,因垒而降。今君德无乃有所阙乎?胡不退修德,无阙而后动。”
今按:事见鲁僖公十九年。《经》云:“宋入围曹。”《左传》云:宋入围曹,讨不服也|……”与《说苑》所述同,其所本也。
《说苑?修文》:“生而相与交通,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丧百里。赗赠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今按;《荀子?大略》云:“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盖为刘氏所本。但《左传》隐公元年亦有云:“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与《荀子》义同。则知《左氏》“礼也”、“非礼也,云
云,固自有其根据,非刘氏杜撰明甚。
又:“《春秋》曰,‘庚戌,天王崩。’《传》曰:‘何以不书葬?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必其时奈何了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殡,二月而葬。皆何以然一日,礼不豫凶事,死而后治凶服。衣衰饰,修棺椁,作穿窆宅兆,然后丧文成,外亲毕至……。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会毕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毕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毕至也。”
今按:以上所云“《传》曰”,乃《公羊传》。“必其时奈何”以下,则《左氏》义也。《左》隐元年云:“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
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以上《左氏》书法及缘经立说之语凡四十六条,散见于《国策》、《礼记》、《史记》、《说苑》等书;仅凭“窜入”二字,似不足以服人之口而餍人之心。虽然,谓《左传》书法非后人所窜加,亦非即谓《春秋》有如此之书法也。《左传》诠经之义非必即《春秋》作者之义;自谓得《春秋》真义者,除此外,传世者尚有《公》、《谷》二传,孔子不复生,将谁使定三家之诚乎?又《史记?赵世家》云:“孔子闻赵简子不请晋君,而执邯郸午保晋阳,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非三家义,或出太史公本人之诠释。故三传之书法义例亦皆只是其本身所有义,非必真属于《春秋》也。而谓《春秋》为“断烂朝报”者,自亦不当,吾人如能类比《春秋》记事之法,归纳之亦自有其条理,如《史记事孔子世家》谓:“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贱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贬损之义……”今按;称吴、楚为“子”及“狩于河阳,之义,塙为《春秋》所有。如能用此法排比其义,作一《春秋义法疏证》,自能胜过三传之解经也。
中国大学排名 前人有因《左传》书法有乖忤处,而疑其伪者,然乖忤与伪窜固不能混为一谈。又有因书法、凡例多有截断上下文字之处,疑为后人伪加者,此自有相当之理由。然书法,一凡例与《左传》记事,固非同一来源。盖《左传》之记事本与各国策书旧文,《左氏》作者取而编裁,再加入当时之礼俗禁忌等以成其所谓书法、凡例者。至遂谓孔子本之而修经,则亦妄谈耳。以《左传》来源非一,故有不相协之处。此义后有详论。总之,《左传》之书法、凡例等,自《左传》撰述之初,即与各国策书之记事合编为《左氏春秋》(余谓其初名此,详后),非出后人之窜加也。
二、论凡例
杜预《春秋序》曰:“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尊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又曰。“其发凡以言
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是谓《春秋》乃孔子本周公之垂法币修,其中之义例,且非仅史书旧章。抑亦经国常制也。义例中又有所谓变例、凡例。清人校上《春秋释例》言曰:“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于‘凡’。《左传》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诸称‘书’、‘不书’、‘先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辞,发大义;谓之变例。”是则凡例乃如天经地义未容评衡者。刘师培则反对此说,谓“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其言曰:
“汉儒旧说,‘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不以五十‘凡’为周公礼经。明经为孔子所作,经文书法,创自孔子也。杜预以下,悉以五十‘凡’,为周公旧典,魏、晋以前,未闻斯说。今以本传证之,庄十一年‘得隽曰克’,成十二年‘自周无出’,《传》均言‘凡’。又隐元年云:‘如二君故曰克。’侶二十四年云:‘天子无出。’《传》文均弗言‘凡’。两文互较,厥例实符。周、孔之分,新旧之别,果安在耶?后世疏明杜例,至以《易》数大衍相拟,斯愈弗足辩矣。”(《春秋左氏传例略》,载《中国学报》第二期)
是谓凡例与书法无别,无周公、孔子之分。然不云为后人之伪窜或乖忤也。而远在唐代,于《左传》凡例固已有大事攻击者矣。啖助云:
“凡媵,常事,不书。公子结,为遂事起本也;三国来媵,非礼也,故书。《公羊》云:‘媵不书。’《谷梁》云:‘媵,浅事也,不志。’此说皆是。《左氏》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若然,则莒姓己,邾姓曹,此二国同姓至少,如嫁女,孰为媵乎?恐此礼难行,今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婚姻例媵》)
赵匡语尤专悍,云:
“刘歆云:‘左氏亲见夫子。’杜预云,‘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按其《传》例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然则周公先设弒君之义乎?又云:‘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又云:‘诸侯同盟,薨则赴以名。’又是周公令称先君之名以告邻国乎?虽夷狄之人,不应至此也。”(《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第五》)
其后宋刘敞之《春秋权衡》,对凡例亦加攻击,论证最详。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则并三传而论者。余亦有《略论“五十凡”》一文载于潜社《史学论丛》第二期,于凡例之大半曾逐条驳辨,有言曰:
“夫所谓‘凡’者,全称肯定或否定之辞。有一例外,即难言‘凡’,况多例外乎?”
盖每一凡例之立,颇多例外,故有是言,结论云:
“以上所论及者共二十‘凡’,由此吾辈知非特孔子未本之修《春秋》,即修《左传》者亦不晓何所谓‘凡’也。杜预所谓为例之情有五者,亦杜预之说已耳。……今所论者,虽仅
二十,然大体已知其价值如何,不待另估矣。
意谓不特凡例本身乖忤,亦非修《左传》者所知,乃出后人之窜加者。故其价值甚低,不待另估也。此全为今文家说法。以今日言之,则颇须另估矣。自啖助以来之攻击凡例者,莫不就凡例本身之乖忤及矛盾而言。余前以言之,此不足为窜加之良好证据,盖凡例与《春秋》,及《左氏》所本之策书,本为三事。《春秋》记事,未本凡例而言,有以上诸家之考订,已成铁案。《左氏》记事之文亦与凡例无涉。凡例者,乃《左传》编者同时流行之礼论也。当时虽有其论,而未必有人本之实行,尤未必有人本之修史。《左氏》成书之来源,当以啖助所论最为得当,余此文终了之结论,亦大体与其相似而略有修正耳,其言曰: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杂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书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第二》)
此论自不能完全同意,然其谓《左氏传》之来源非一,则可取。盖凡例、书法等亦《左传》编者取当时通行礼论加杂纪事中者也。《小戴礼记》内多有类似《左氏》凡例之记载,如云: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内则》)。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笋君之适于某死。’”(《离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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