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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如何去“保守”?(1)(2)

2015-04-30 02:50
导读:但如果一个民族自由选举出了能者,而另一个民族的“贤者”却是强权自封的,那么即便后者是真贤,你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文化差异”——因为他的上

    但如果一个民族自由选举出了能者,而另一个民族的“贤者”却是强权自封的,那么即便后者是真贤,你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文化差异”——因为他的上台与人们的“偏好”并无关系。你只能说这里有“制度”之别,却不能以此证明什么“文化”之别。中国历史上的帝王无不自称贤明,这并不能证明“中国文化”尚贤,正如明清之际大儒们多有“凡帝王者皆贼也”之论,这也不能证明“中国文化”不尚贤一样。

可见,一种“文化”是否尚贤,关键是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活人是否自由地表达出“尚贤”的偏好。

    同样,一种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人在没有父权强制的状态下是否能孝敬父母。当年五四时代一些人攻击启蒙者“讨父仇孝”,毁灭中国文化,陈独秀答道:“我们不主张为人父母翁姑的专拿孝的名义来无理压迫子女儿媳的正当行为,却不曾反对子女儿媳孝敬父母翁姑, 更不说孝是万恶之首,要去仇他。” 这道理本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孝敬决不是父权压迫出来的。如果只有在“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威胁下儿子才会孝敬父亲,没了这个威胁他就会忤逆胡为,能说这是真的孝子?如果一个民族中这样的儿子占到某种比例,能说这个民族的“文化”是崇孝的?

可见对于那种指责在逻辑上只能有两个评价:如果中国人真有崇孝的文化,过分严厉的父权没有又何妨?怎么能说否定这种父权就是毁灭了崇孝文化?而如果没有严厉的父权人们就会不孝,那所谓崇孝文化是否真的存在过就很值得怀疑,又谈何“保守”或毁灭呢?

    当然,真正的问题是:中国传统时代的民间父权是否严厉到陈独秀们当时认为的那个程度?专制国家能允许“为父绝君”的原始儒家伦理存在吗?如果以“国族权益”取消了家族权益,会不会等于君权取消了父权,陈独秀所期望的自由在那种情况下能成长起来吗?

    所以,正如真正的爱情决不是“强扭的瓜”所能产生的一样,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够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强制同化的同时,也决不需要在自己内部搞强制同化。而所谓“保守”文化,或者说捍卫文化,就是要反对强制同化,而不是要强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

    事实上我们的文化中本来就有“和而不同”这个古训,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只用这个概念来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多元共存关系,却不愿在我们这个文化内部实行这一原则。其实,这个古训在我们的先人那里倒确实是就个人之间的价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贤在“华夷之辨”这类文化间问题上一般都主张以华化夷,很少人有华夷价值平等的主张。“和而不同”本是主张华夏内部各种学派、思潮、观点和价值偏好应当“各美其美”,真正爱好中国文化的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点!

    在自由发展状态下,文化差异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消灭、甚至可能不会缩小的。但是这有什么关系?奥斯威辛与曼哈顿也许是难免严重冲突的。但“文化”的差异真的会引起严重冲突吗?根据上面讨论文化差异的逻辑,有人提出了这样的命题:

    “在可以实证的意义上,世上哪两个民族(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最大?是美国与穆斯林国家?是西方与苏俄?是中国和美国?都不是,‘文化’差异最大的两个民族,就是美国和瑞典”。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个命题的根据是:正是在大致相同的自由表达与民主选举机制下,美国人与瑞典人表现出了相差最远的两种价值偏好:美国人选择了一个相对而言最“自由放任”的体制,而瑞典人选择了一个“从摇篮到坟墓”都依靠国家安排的机制。

    不错,也许例如前苏联的机制与美国或瑞典的机制相比差异也很大,甚至超过美瑞之差异。但是,问题在于俄国人的机制并不是他们自由选择的(当允许选择的时候,他们就选择了另外的机制),而美国人与瑞典人的机制是他们各自选择的。因此美瑞的差异的确是两国人民价值观与选择偏好的差异,或者说是“文化差异”,而俄罗斯人与美瑞两国人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能否选择”的差异而非“选择什么”的差异,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价值观差异或曰文化差异无关。只能说俄国与美瑞两国的制度差异都很大,至于他们的“文化差异”如何,根本无法判断。

    然而,尽管当今美国与瑞典的利益可能远非一致,但是没有任何严肃的人会设想这两国或两族在未来会发生严重的“文明冲突”。既然可以实证的两个“文化差异”最大的实体尚且如此,其他的“文明冲突”怎么会就没有了解决办法?

注:1.  陈独秀:《辟谣:告政学会诸人》,《广东群报》19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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