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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进行稿费制度改革,降低稿费。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布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决定取消“定额印数”计酬办法,而改用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计酬办法,即所谓的千字千册法。根据这种办法,只要书稿一经出版,不论印数多少,出版社都要首先按照书稿的质量和级别一次性将基本稿酬支付给著作人,然后再加上印数稿酬。印数稿酬的计算办法是按照基本稿酬的百分比递减支付。相比于人文版的稿酬办法,文化部制定的这个稿酬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专门性但印数少的著作的稿酬,但从总体上却降低了书稿的稿酬。
此后,在1958年9月27日召开的文联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张天翼、周立波、艾芜等作家放弃了作家职业化的追求,转而提出了减低作家稿费报酬的建议。他们的建议很快就得到了许多报纸、杂志社和作家的响应。首先是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刊物《文艺月报》、《收获》、《萌芽》决定从9月份起,将稿酬标准降低50%,减少稿酬的等级差距。然后是文化部于10月10日发出《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规定在京的报纸、杂志的稿酬按现行标准降低一半,每千字以3至10元为度。书籍的稿酬则在同年7月14日文化部公布的社会科学和文学书籍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著作的基本稿酬降为3至8元,翻译的基本稿酬为2至5元,最高降幅多达50%。印数稿酬改为五千册以内每千册5%;五千零一册至三万册,每千册3%,三万册以上,每千册1%,最高降幅为3%。
实践证明,将稿酬降低一半的做法,并没有因为作家思想觉悟的提高,而导致其创作水平的提高,相反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困难,影响了文艺创作和研究的正常开展。为此,文化部不得不在1959年10月决定改变降低一半稿酬的办法,继续实行1958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的稿酬办法。
五
进入60年代以后,除了1962年因为国家对整个社会政策做出调整,文艺环境有短暂的改善,还执行了1959年修订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以外,到1966年“文革”开始为止,这个期间稿酬制度一直处于一个急剧变化,不断反复的过程中。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这么几点:
首先是对建国以来的稿费制度进行猛烈的批评,要求彻底改革稿酬制度。具体内容是:建国以来的稿酬制度不符合我国“政治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分配原则,认为这种制度“实质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版税制没有什么原则区别,即把作品当成作者的私有财产”。认为稿费只是一种对作家生活进行补助和鼓励其进行创作的次要因素。因此建议废除印数稿酬,只按字数付一次稿费,以后重印,不再付酬。
其次,统一全国报社、杂志、出版社的稿酬标准。由于取消了印数稿酬,只剩下基本稿酬,这就使得将全国的稿酬统一成为可能。这也是17年期间我国第一次颁布全国统一的稿酬标准。具体内容是:在1966年以前,著作每千字最低4元,最高15元,翻译3至10元;1966年改为著作每千字最低2元,最高8元,翻译1至5元。
再次,剧本成为文艺新宠,稿费按件计算。1964年的规定是:由于剧本“只有对话,费力不小,而字数有一定限制”。因此,可以计件付酬。1966年的规定是:“剧本多系唱词对白,字数有限制,对创作剧本字数可酌量加成计算。”可见,与50年代中期小说是文艺稿酬的收入大户不同,剧本创作开始成为新的稿费收入大户。
最后,出现了稿费向实物化转变的倾向。1966年1月在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报刊图书稿酬的请示报告》中,明确规定:“不论老作者、新作者、工农群众作者,凡自动向报刊社和出版社提出不要稿酬或退回稿酬者,报刊社和出版社应该表示欢迎,不要拒绝,也可适当赠送一些书刊。”
六
回顾17年中国文艺稿酬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出,作为一项文化制度,稿酬制度的变迁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形势的变化起伏不定的。当社会政治环境比较宽松的时候,稿酬制度就比较合理,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也就比较活跃,反之,就比较沉闷。虽然17年中国的稿酬制度屡经变迁反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上执行的是同一个稿费制度,这就是稿费的定级、定额、印数递减制度。总结这段时期的稿酬制度,大概主要有这样三点值得深思:
首先是稿酬政治化。在1958年之前,中国的稿酬还没有与知识分子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联系在一起,但是到了1958年,人们对稿酬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稿酬不再被看作是一种劳动报酬,而是看作一种对作家生活进行补助和鼓励其进行创作的次要因素,但这种次要因素却又与作家的政治道德觉悟紧密相关。作家如何看待稿酬,成了区分作家价值观、政治立场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作家享受较高的稿酬就有可能被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观念腐化,而且还会妨碍自己深入生活,同工农兵相结合;而降低稿酬则被看成是“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在报酬上差别悬殊的开端”⑧。可见,这时的稿酬制度已经被高度政治化了。这不仅超越了中国社会和文艺的发展阶段,也造成中国文化市场晚熟的不良后果。
其次是稿酬等级化。所谓稿酬的等级化,不仅表现在前面所提到的著作和翻译内部存在的等级,相互之间存在的等级,而且包括作家与作家之间的等级,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的等级。其中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的等级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区别。从新华版的书稿暂行办法开始,就明确规定“交各地新华书店(总分店、分店)出版的书稿,稿酬标准得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降低25%”。1959年10月文化部《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依然特别规定:地方出版社的“稿酬标准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规定”。应该承认,合理拉开稿酬的差距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作家劳动的价值,才能鼓励作家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但问题在于作家与作家的等级,在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很多时候不是由作家的创作水平决定的,而是由作家的政治经历、政治立场和政治身份决定的。出版社和出版社之间的等级不是只由出版社的出版理念、经营状况决定的,而是首先由政治权力进行划分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出版社的等级。
最后是稿酬在作家创作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再像解放前那么重要,它的地位和作用均下降了。与解放前相比,建国后专业作家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以华东作协为例,1954年它共有会员161人,专业创作者仅24人,只占所有会员的不到15%。⑨尽管1956年有部分作家以专业化相号召,专业作家人数似乎有所上升,但也只是过眼烟云,很快随着政治气候的骤变而消散。此后,随着国家对知识分子体制化力度的加大,特别是进入60年代以后,文化部不断出台政策,表示在降低稿酬的同时,要根据专业者“原来的行政级别(原来的文艺级别相应地改为行政级别),发给工资,并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按照他们的工作成绩提升级别,在福利方面也给予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而对于“少数尚未担任工作的专业翻译工作者,由国家吸收他们到翻译、研究机构或出版社从事翻译工作,或由出版社聘为特约翻译,参照现有翻译机构(如编译局)的办法,发给工资,不付稿酬。也可按照翻译的数量和质量一次付给稿酬”⑩。此外,还规定“过去有的单位,规定本单位成员稿费一部分或大部分交公,今后稿酬既已降低,这类规定可以取消。但有的专门做翻译工作的单位,稿费一向交该单位领导统一处理的,也可以仍照原来的规定办理”(11)。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作家的稿费其实很早就存在着二次分配的现象,作家并不能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稿费。因为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拿着国家工资的单位作家所从事的著译工作的条件大多是由国家提供的,稿费只是工资以外的额外收入。这就使得一降再降的稿费越发地不可能成为作家主要的生活来源之一。不仅如此,由于作家被不断地吸收进国家的各级各类政治文化机构,享受与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待遇,使得作家在进行创作的时候,更多地顾及和满足国家和社会政治发展形势而不是表现自我思考和自我意志的需求,典型的如政治表态性文章和所谓的“赶任务”作品的出现。同时,过多的社会事务工作如频繁地参加政治运动和政治学习、开会等,也耗费了作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不能有一个比较从容的创作心态和创作环境,创作也因为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磨炼而日渐萎缩。这些都使得17年时期作家利用现代报纸、杂志、出版社等现代文化传播机构来保持相对独立的可能性大大减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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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郑振铎:《记苏联作家协会》,《文艺报》1949年第7期。
②萧三:《略谈苏联苏维埃作家联盟近况》,《文艺报》第1卷第3期。
③参见王仿子《“1958年前我国实行版税制”辨正》,《中国出版》1992年第11期。
④参见刘绍棠《往事不堪回首(节录)》,牛汉、邓九平主编《荆棘路——记忆中的反右派运动》,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5页。
⑤陈白尘:《稿酬、出版、发行——给文汇报记者的一封信》,《文汇报》1957年5月4日。
⑥《出版界当前的一些问题》,《文汇报》,1957年2月18日。
⑦陈骢:《拥护降低稿酬标准的倡议》,《文艺报》1958年第19期。
⑧评论员文章:《怎样看待稿费》,《人民日报》1958年10月5日。
⑨《华东作家协会一九五四年工作计划要点》,《文艺月报》1954年第4期。
⑩《196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1)《1966年1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报刊图书稿酬的请示报告》,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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