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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吾尔族生态伦理思想在新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胡锦涛指出,所谓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由此来看,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生态的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一)维吾尔族生态伦理与和谐社会生态伦理的契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们以符合生态伦理规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去合理开发、利用、分配与消费自然资源,使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同自然资源的价值利用之间的矛盾不断得到有效解决,使经济社会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得到维护与增强,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诸方面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和谐社会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要实现以下伦理规范:首先,要求人类要承认自然界所有自然存在物都有自身存在的价值。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类虽然居于占支配地位的生态金字塔的顶端,但应与自然建立平等的关系,与自然和谐相处,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自然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即要遵循生态规律,处理好与自然和发展的关系,做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其次,人类对自然万物负有生态道德责任。人类作为自然界进化的最高产物,对其他生命负有道德责任,人类应当培育热爱自然、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良心,人类没有权利消灭其他生物物种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加速促使其他物种群加速灭绝的理由。最后,和谐社会要求建立科学的生态哲学观。引导人们从整体上、本质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形成科学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思维,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的发展。维吾尔族祟尚大自然的生态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生态伦理规范有着许多契合之处。虽然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是从对自然的敬畏和对神灵的崇拜为出发点,但客观上对生态环境起着保护作用,如天人合一、平等共存的观念强调了人与自然万物的平等性;适应环境、适度消费观念强调了对自然生命的爱护和道德责任;宗教、乡规民约体现了对生态保护的强制约束性,与现代生态伦理有一致性的一面。可以说,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所提倡的伦理规范、行为准则,通过生产生活习俗、宗教禁忌、习惯法等形式,以超自然的力量规范着人们对自然的道德行为,形成人们保护环境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思维,为和谐社会生态伦理建设提供了理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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