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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楚竹書《内豊》篇箚記(1)(2)

2015-09-15 01:07
导读:六 簡八釋文:“時昧,、、行,祝於五祀”,注:“時昧”,即“時在昧爽”之意。“”,通“攻”。《包山楚簡》二二四有“攻君之”,二二五作“ 君

六 

簡八釋文:“時昧,、、行,祝於五祀”,注:“時昧”,即“時在昧爽”之意。“”,通“攻”。《包山楚簡》二二四有“攻君之”,二二五作“ 君之”。“攻”為祭名,《周禮·春官·大祝》:“掌六祈以同鬼神示,……五曰攻。”賈公彥疏:“攻……日食伐鼓之屬。”“”,即“縈”字,音假為“禜”。“禜”亦為祭名,《周禮·春官·大祝》:“掌六祈……四曰禜。”鄭玄注:“禜,日月星辰山川之祭也。”《周禮》中是“禜”、“攻”相接,簡文中則是“攻”、“禜”相連。“行”,祭主道路行作之神的祀名。《禮記·祭法》記“王七祀”、“諸侯五祀”、“大夫三祀”、“士二祀”,皆有“行”。“祝”,祭祀時司祭禮的工作。《說文·示部》:“祝,祭祖贊詞者。”“五祀”,文獻中有多種記載:(一)據《國語·魯語上》,謂諦、郊、宗、祖、報五種祭禮;(二)祭祀五行之神,《太平御覽》卷五二九引《漢書儀》:“祠五祀,謂五行金木水火土也。”(三)祭祀住宅内外的五種神。《禮記·月令》:“臘先祖五祀。”鄭玄注:“五祀,門、户、中霤、竈、行也。”簡文中的五祀,是否包括“(攻)”、“(禜)”、“行”在内,待考。

案:簡文“時”義當為依時、按時。“昧”義疑為割。《管子·幼官》:“刑則詔、昧、斷、絕。”《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苟有履衛地、食衛粟者,昧雉彼視。”何休注:“昧,割也。”陆德明《經典釋文》:“昧,舊音刎,亡粉反;一音未,又音蔑,割也。”《(呂氏春秋·孟冬紀·孟冬》:“是月也,大飲蒸,天子乃祈來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門閭,饗先祖五祀,勞農夫以休息之。天子乃命將率講武,肄射御、角力。”《禮記·月令》則作:“是月也,大飲烝。天子乃祈來年於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勞農以休息之。”鄭玄注:“此周禮所謂蜡祭也。天宗謂日月星辰也。大割,大殺群牲,割之也。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五祀:門、戶、中霤、竈、行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孔穎達疏:“云‘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者,天宗、公社、門閭、先祖、五祀等皆祈年大割臘祭之事,故云‘互’也。皇氏云:‘天宗,故云祈。社是報功,故云大割。先祖,已之親,故臘祭也。”“大割”是祭祀社神及城門、閭里時大殺群牲,可引申用來指代社祭,也可算是祭名。《禮記·祭法》:“王為羣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鄭玄注:“羣,眾也。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又《禮記·月令》:“擇元日,命民社。”鄭玄注:“社,后土也。使民祀焉,神其農業也。”可知“大夫以下”“至庶人”也可祭祀社神。簡文“昧”有“割”義,疑指社祭。如此,簡文當斷句為:“時昧、攻、縈、行,祝於五祀。”

“五祀”鄭玄注以為“門、户、中霤、竈、行”,而班固《白虎通》卷二《五祀》則說: 

五祀者,何謂也?謂門、户、井、竈、中霤也。所以祭何?人之所處出入,所飲食,故為神而祭之。何以知五祀謂門、户、井、竈、中霤也?《月令》曰:“其祀户。”又曰:“其祀竈”,“其祀中霤”,“其祀門”,“其祀井”。 

“行”換作了“井”。何是何非,歷來聚訟不已。陳立認為:

高誘注《呂氏春秋》云:“行,門內地,冬守在内,故祀之。行或作井,水給人,冬水王,故祀之。”鄭注《月令》云:“冬陰盛,寒於水,祀之於行,從辟除之類也。”然則祀行即所以祀水,與祀井之義合也。兩漢、魏、晉之立五祀,皆祀井,隋、唐參用《月令》、《祭法》,五祀則祭行。及李林甫之徒復修《月令》,冬又祀井,而不祀行。其實井、行一也。說者以行為道祭。案《荀子·禮論》篇:“郊止乎天子,而社止於諸侯,道及士大夫。”道為行神,士亦得與祭,五祀止及大夫,故知行非道祭也。高注所云“或作井”,即《白虎通》所見之本。《御覽》引《世本》“微作五祀”,注:“微者,殷王八世孫。五祀,謂門、户及井、竈、中霤。”與此合。魏、晉以後,鄭本盛行,故諸儒聚訟焉。[5] 

如此說來,“五祀”當為“門、户、井、竈、中霤”,就是“井”作“行”,亦非“道祭”,而是指“門內地,冬守在内,故祀之”。由此看來,簡文所謂“五祀”,亦當為“門、户、井、竈、中霤”,“(攻)”、“(禜)”、“行”自然不應包括在内。 

七 

簡九釋文:“孝子事父母,以飤(食)亞(惡),(美)下之”。注:孝子事父母,自己要食以粗糧,不求美味。

案:疑釋文當斷句為:孝子事父母,以食惡美,下之。意為孝子事父母,飲食的好壞,是次要的。

《禮記·祭義》:“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

《孟子·離婁上》:“曾子養曾皙,必有酒肉;將徹,必請所與;問有餘,必曰:‘有。’曾皙死,曾元養曾子,必有酒肉;將徹,不請所與;問有餘,曰:‘亡矣。’將以復進也。此所謂養口體者也。若曾子,則可謂養志也。事親若曾子者,可也。”

《鹽鐵論·孝養》:“善養者不必芻豢也,善供服者不必謇C也。以己之所有盡事其親,孝之至也。故匹夫勤勞,猶足以順禮,歠菽飲水,足以致其敬。孔子曰:‘今之孝者,是為能養,不敬,何以別乎?’故上孝養志,其次養色,其次養體。貴其禮,不貪其養,禮順心和,養雖不備,可也。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也。’故富貴而無禮,不如貧賤之孝悌。閨門之內盡孝焉,閨門之外盡悌焉,朋友之道盡信焉,三者,孝之至也。居家理者,非謂積財也,事親孝者,非謂鮮肴也,亦和顏色、承意盡禮義而已矣。”

簡文所謂“孝子事父母,以食惡美,下之”,與《禮記·祭義》之“其下能養”義同。《孟子·離婁上》以“養口體”與“養志”為比,曾子“養志”為上,曾元“養口體”為下,簡文所謂“以食惡美”,即曾元“養口體”一類。《論語·為政》孔子“今之孝者,是為能養,不敬,何以別乎”說,也是以“能養”為下,曾子之說,當本於此。所以《鹽鐵論》文學將其歸納為:“上孝養志,其次養色,其次養體”。簡文“以食惡美,下之”即“其次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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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192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

[2]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八,424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

[3] 李学勤:《〈诗论〉简‘隐’字说》,清华大学“简帛讲读班”第12次研讨会论文,2000年10月19日。

[4] 王先謙:《荀子集解》,85頁,諸子集成本,上海:中華書局,1954年。

[5] 陳立:《白虎通疏證》卷二,78頁,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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