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1)
2015-09-1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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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简“户人名籍”与“赐民爵”制的消亡 两汉
1、 吴简“户人名籍”与“赐民爵”制的消亡
两汉时期朝廷通过“赐民爵”来建立统治秩序,四百年间先后赐民爵90余次。入三国后一制度逐渐被废弃,至南北朝结束前,赐民爵的事例很少。长沙吴简为认识该制的淡出提供了帮助。
吴简中有大量的“户人名籍”,即记录了里名、户人、爵位、人名、年龄等内容的简,如1-14 “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六十踵两足”。这类简极多,它们是按家庭编制的名籍中的第一枚简,“户人”即户主。这些户人名籍绝大多数记录了户主的爵位,爵位几无例外为“公乘”。我收集到“宜阳里”的户人名籍47枚,其中46枚的户人为“公乘”,1枚“大女”为户人,无爵位(12-5508)。此外,据其他名籍简,一些家庭成员也有“公乘”的爵位,个别的人年方一岁、五岁、七岁或十岁便为“公乘”(9-3321、9-2937、9-3319、9-2922)。
据西岛定生的研究,汉代有民爵者因其爵等的高下而享有不等的特权,并形成身份秩序(《二十等爵制》,页250-255)。“公乘”是民爵的最高一级,如果户人皆为“公乘”,爵位相同,身份一致,已达不到形成等级秩序的目的,“赐民爵”所具有的作用与意义也就丧失了,其消亡也就势在必然了。
吴简中有一些名籍仅注明“民”或“吏”,不再书“爵里”,如13-7633:“民周明年卅五盲左目”,13-7638“郡吏黄士年十二”等。这类简的具体年代尚不详,但出现这种简化形式,暗示旧形式名籍开始被放弃。长沙发现的吴简为当时的废弃品,其中大量为带爵位的“户人名籍”,后一类名籍简不多,似乎也暗示制度上发生了这种变化。
“赐民爵”走向衰亡是这一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据西岛的研究,民爵不可继承(页187),但级过“公乘”则算做儿子或兄弟的爵级(页154),所以,从东汉明帝中元二年(57)开始,赐爵诏书便有“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规定,后章帝永平十八年(75)、安帝元初元年(114)、顺帝阳嘉元年(132)的赐爵诏书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经过西汉与莽新时的赐爵,已开始出现级过公乘的情况。检居延汉简,多数戍卒的爵位为“上造”、“大夫”,但也有一部分人为“公乘”,这些简为西汉后期到东汉前期的。随着赐爵的不断进行,累积的爵级日多,不断出现“移爵”,使得新立户的户主的起始爵位越来越高,距“公乘”日近,“移爵”子弟的机会也日多,从而越靠后,户主的爵位越高,最终都变为“公乘”这一最高爵位,使“赐爵”变得没有意义,难以为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吴简中有少量“户人名籍”无爵位,如2-769、2-823、2-857、2-913、10-4187、10-4142、10-4137、10-4131等,有的是“新户”,如10-4142,有些可能是“新还民”。新还民因脱籍,丧失原有的爵位,附籍后不赐爵便无爵位。据《三国会要》的统计,曹魏时曾六次赐爵,吴、蜀则无这方面的记载。
2、 户赀与调布
吴简中有不少交纳“调布”的收据(布别,据13-8256),交纳额为一年一匹至六匹不等,其中一匹最多。另有不少为“三丈九尺”(13-7791、13-7789、13-7801、13-7832等)、“一匹三丈九尺”(13-7851、13-7894、13-7949等)、“一匹三丈八尺”(13-7889)、“二匹三丈九尺”(13-7809、13-7861等)、“二匹三丈六尺”(13-7794)、“四匹三丈九尺”(13-7886、13-7887、13-7907等)、“五匹三丈九尺”(13-7901)。据“田家别”5·18、5·20及5·23知当时1匹=4丈=40尺,“三丈九尺”、“二匹三丈六尺”之类是应纳调布额“一匹”“三匹”而略有不足而已。
这六种调布额应与名籍简中所记的“户品”与“赀额”相对应。名籍中的户品目前见到的有“上品”(12-5324)、“中品”(12-5433)、“下品”(12-5677、12-5447、12-5452)、“下品之下”(12-5429、12-5435)四种,赀额有五十(14-8897)、一百(13-8483、14-9055、14-9324)、二百(14-9109、14-9208、14-10044-5)、一千(14-10151-1)、五千(14-10378-127、14-10392-141)五种,其中“赀五十”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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