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1)(2)
2015-09-13 01:09
导读:罗新在吴简报告16中举出简10-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证明孙吴户品与户调的关系。“赀五十”应与户品下之下,调布一匹相对应,至于其
罗新在吴简报告16中举出简10-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证明孙吴户品与户调的关系。“赀五十”应与户品下之下,调布一匹相对应,至于其他等级间的对应关系,尚不清楚。罗新所举简为下品之下而“不任调”应是特殊情况。
“吏民田家别”记载有“亩收布二尺”的项目,这与调布不同,且多折为米交纳。
3、 关邸阁的推测
《三国志·吕蒙传》提到关羽“人马数万,托以粮乏,擅取湘关米”(页1278),《中国历史地图集》将“湘关”标于湖南零陵,实误。当时零陵尚属刘备,不应称“擅取”,此关肯定在孙权辖区内,也许就在临湘附近。无论如何,当地的“关”贮存了大量的米是事实。“关”贮存粮食的地方或许就是“邸阁”。《水经注》卷5《河水注》“河水又东,迳鄄城县北,……为卢关津(一作‘卢津关’),台东有小城,……台址枕河,俗谓之邸阁城,疑故关津都尉治也,所未详矣”(页461 ,注疏本)证明“关”也附设邸阁,当然这条材料时代较晚。
为何吴简中有大量的经“关邸阁”转运的米,一方面因为“关”有邸阁,可存米,另一方面可能与征收“关税”有关。《魏志·文帝纪》注引《魏书》延康元年,魏主下令“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可知汉末有关津税,《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记孙权死后“罢校官,……除关税,事崇恩泽”,说明孙权当政时吴国有关税。吴简所见由“关邸阁”转交的米多为“税米”,原因似在此。
4、 名籍简中的“事”
吴简中的名籍简按家庭编排,最后一枚相当于小计,一般做:“凡口四事三 算一事 赀 五 十”(14-10262-18);“凡口十三事十一 算八事七 赀一 百”(14-10272-29)。关于“事”的含义,大家有很多推测。我想后一个“事”或是纳完口算钱的注记,简14-10516:“凡口五事四 算一复 赀 五 十”,其他简做“事”字处这里做“复”。这个“复”应释为“复除”“免除”,简14-10544:“ 子公乘末年廿一算一雀两足复”中的“复”亦是此意。准此,“事”也许可以解释为 “完成”、“交纳”。有时“事”后无数字,这或是因为未完纳口算。至于为何“事”后的数字总少于前面的口数或算数,还需研究。或是一家中总有人年幼不用交“口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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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吏”与“限米”
吴简中出现了多种“吏”,如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等,还有不少编民“给州吏”、“给郡吏”。他们的身份是个大问题。我试图从赋税的角度做些讨论。
据简6-1815与6-2251知“吏”服役时有廪粮,在家则要交租米(9-3213)、税米(1-80、9-3565、9-3567等),个别的还交布(12-6926)。从“田家别”看,交纳的额度与民相同。
简中还有许多“吏××子弟限米”(11-4446、11-4866、9-3585、9-3595等等),以及“帅客限米”(11-4458),“故帅××子弟限米”(11-4859),“故吏××限米”(11-4840)等。这些“限米”绝大多数不是由吏、故帅本人交,而由同姓人 ,如11-4497、11-4866,或异姓,如11-4859、12-6837交,目前所见仅简11-4458“帅客祺生限米五斛”是由本人交纳。这似乎表明这类“限米”是吏本人不在家时所交,故称“子弟限米”。《三国志·孙休传》“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所指可能就是这种“限米”。
这些“限米”为何要由异姓交纳,或许与“吏”家的父兄子弟大量叛走有关。简13-7849:“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吏人名薄”,简13-7865以下至13-8003近十枚简记录了有关内容,如13-7868:“县吏毛章世父青年四十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据简13-7975,临训兄帛“嘉禾四年四月十五日叛□ □”,简11-4497所记嘉禾二年“郡吏临训子弟限米”是由“浸 丘临□”交的,可证有父兄子弟在家的情况下,“子弟限米”应由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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