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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关于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研究,西方史学界起步很早。但在中国,由于学术视野、研究方法、治学理路等方面的原因,似乎一直无人问津。其实,中国中古社会接承远古之制,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理论与立国的理论同体或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居于主导或为其主体,赋税基本理论始终处于依存状态;另外,这一理论仅仅规定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么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征税。这与西方相比,便显出某个重要方面或环节的缺失。至于中国中古社会为什么形成这样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则须在中国传统中寻找答案,规定了这一理论形成的必然。
【关键词】 中古社会 赋税基本理论 税制 专制政体 传统文化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复、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为赋税基本理论。显然,中西中古社会都不会没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但在中术界,这种理论似从未有人论及。这里提出这一问题,意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中国中古税制。这样的审视,在学术上,或许能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在实践上,则有利于我们站在的高度,透视、解析现行财税体制中传统赋税基本理论的“遗传基因”,从而制定科学对策,保存精华,剔除糟粕,吸收先进,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由西方史学界提出来的。19世纪的宪政学派如斯塔布斯等人在研究宪政运动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赋税制度的重大作用。斯塔布斯在他的巨著《英国宪政史》①中探讨了赋税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理论问题。以今人的眼光看,他的探讨还有欠深入,对某些概念的概括也不尽确切,甚至显得模糊。但研究宪政理论无法将赋税财政问题置而不论或仅仅蜻蜓点水论而不多,对此他显然有清晰的认识,所以下笔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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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 Stubbs, Constitutional Histoy of England,vol. Ⅰ,Ⅱ,Ⅲ,Oxford, 1874—1878。
马由缰,洋洋洒洒,涉及了大量赋税资料。正是这些具体生动、丰富多彩的资料和对赋税问题的探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从而将赋税基本理论的讨论引向了深入。进入20世纪,随着赋税基本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有人开始在大学上讲授英国税制史。耶鲁大学教授米彻尔的讲稿讨论了“共同同意”问题。后来,这一讲稿以《英国中世纪的税制》①为题在耶鲁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引起了很大反响。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哈里斯推出了他的力作《英国中世纪的国王、议会和财政》,②在更深层次上讨论了英国赋税问题。至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数代人的努力,开始形成拥有自己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框架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宪政派史学素有极强的功利色彩,主张研究历史必须为现实政治服务,更由于宪政史学对后世的影响,西方学者难免夸大议会的权力,低估王权的作用。他们所提出的概念,创立的理论,形成的结论难免带有理想色彩因而存在失实失真之处。但必须承认,这些概念、理论和方法完全是在西方历史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比照作用,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西方史学家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并获得了一定成就,首先因为这些概念和理论所分析概括的历史对象原本即西欧中古社会的客观存在,只不过散见于浩繁的史料之中,需要挖掘整理。例如国王要向国民征税,必须首先征得国民同意,这构成了西欧中古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要征得同意,须首先说明征税目的,说明是否代表国民利益。于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问题便在国王与国民的讨论、争辩中逐渐明朗,并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论。所以现在一提西方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人们会马上想起这些清晰而完整的概念。但在中国中古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员如此,臣民也如此。所以,不仅臣民不会质疑征税的合理性,质询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么权利等等,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为臣民鸣不平、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么问题。所以,中国中古社会虽然历史悠久,却始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这样的概念和理论。人们甚至不会想到,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历代学术的发展,以至于历代史家、史家或食货论者,都不会也想不到去研究这样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传统学术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治学理路千年一贯,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由于历史观察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赋税基本理论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