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1)(2)
2016-03-25 01:08
导读:按这种思路尝试寻找突破口,虽然一时会打乱事业编制与产业实体间的行政划分框架,但最终却能为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实现多媒体经营和跨地区发展
按这种思路尝试寻找突破口,虽然一时会打乱事业编制与产业实体间的行政划分框架,但最终却能为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实现多媒体经营和跨地区发展的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2.废除单位制与坚持“四个不变”原则的统一性问题
前一阶段,一些地方在一部分生存与发展困难的文化单位推行了“法人买断资产,职工买断工龄”(笔者认为此提法有误,另文批评,这里仅引用原意)的改革,不仅使这些单位由事业转换为企业,而且将其员工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于这一改革从根本上毁坏了已实行几十年的单位制架构,因而在当地文化大系统中引起了人们心理上的巨大震动。在人们(尤其是中年以上的人群)早就习惯以“公家人”身份所组成的利益圈子(体制内)生活后,突然让他们面对将在一夜间骤然失去“公家人”身份保护的严峻现实,以致其产生的社会心理障碍应在预料之中。然而,当中央规定媒体仍保持事业编制不变的政策发布后,一些媒体单位就要求按“四个不变”原则保留单位体制的组织结构,给推进单位制改革设置了一道栏栅。这就引出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单位制是否构成了主导文化事业发展方向的充要条件?二是在媒体单位是否仍然需要保留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双轨”人事制度?
我们认为,单位制是主导文化事业发展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表面上看,是单位制组织主导了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实际上是单位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了这一点。换句话说,即使废除单位制但只要建立以国家资产作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完全确保主导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例如,实行国有民营(含国有控股)制度的单位照样能够履行“四个不变”原则的使命。新中国建立以来几十年,虽然单位制与文化事业相结合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但它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又部分地限制了文化事业的发展。单位体制实行的是一种多级循环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成员都具有上一级委托人和下一级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因而它是一个委托人监督成本较高而代理人监督积极性不足的体制,以致职务寻租和懈怠搭便车行为被效法不止,结果常使生产投入和利润剩余出现“合法性”渗漏。改革以来,人们通过不断摸索,终于找到了一些在国有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克服单位制弊端的实验性途径。如国有民营机制,它是原来(国有国营)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次改进或变形。它真正的变化是取消单位内所有成员的委托人身份,使其都变成单位的雇员(即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这样就把原来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三重关系简化成只有国家与单位和单位与个人的二重关。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黄祸论、中国威胁论、中国瓦解论
后经典时代的文本生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