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中美版权产业与版权制度之比较(1)

2016-04-06 01:17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中美版权产业与版权制度之比较(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的版权产业、版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的版权产业、版权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对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在与世界接轨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观念的变革将是中国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实现版权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摘 要 题】出版与法制 【关 键 词】版权/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博弈论 孤立的、静止的把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置放于一国的参考系中进行分析,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往往是封闭状态下的产物,对版权产业的属性、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断难免渗透着片面的、主观的色彩。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使一国主体很难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一国经济构成的压力和危机,也无法体验到本国和它国之间发展上的距离。正如1979年,中国与美国就《中美贸易协定》进行双边谈判时,封闭国度里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一样,更对美方坚持在协定中订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识产权(含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就成为当时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问题。此后,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初步建构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体系。由此推论,固守“围城”内的价值判断标准,无异于“坐井观天”。版权产业作为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部门,对其在一国的价值定位应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即将诸多国家的同质物纳入同一个参考系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压力、体验危机,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对策、实现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内涵——不同法律语境下的分歧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基础的产业,故对版权产业内涵的研探离不开对版权属性的分析。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版权的定位上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语。从共性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版权立法基本上都将版权确定为无形资产权,都对版权进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也都将版权视为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处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但是,各国对版权价值属性的归纳,对版权是否可以卖绝、是否可以全部转让等版权使用问题的阐释,却因立法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个性上的分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中,版权的价值支点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版权的商业目的,认为版权的实质是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故美国为保护作品文化传播功效的充分实现,在立法内容上多出于商业贸易的考虑,坚持版权的单一财产性质,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实施法律而转移”,而且版权的有期限转让和无期限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等均被法律所许可。究其美国版权立法动因,一种深邃的“契约论”式的法律观念贯穿于其中,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作为第一要义,而是侧重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要求作者更多地创作并传播优秀作品,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反,中国版权的价值取向是将“人格价值观”作为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坚持的是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或者说是精神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这种思想在中国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仍有所体现。在该法中,为缩短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中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承认版权的经济属性,全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未能细化,许多敏感问题至今在学理界并未得以解决。例如,比之传统物权,版权的对象——作品是无形的,无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样在交易中被全部转让,即一次性卖绝版权;如作品项下之权利不能全部转让,版权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权利转让时有无期限制约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版权价值观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公开宣称“财产价值观”,确定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中国的版权法主张“人格价值观”,视作品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认作品中财产权利的经济属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版权法中,找不到有关版权保护标准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显然,中美版权价值的取向标准迥然不同,这一差异对各自版权产业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对本国版权产业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该研究在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关于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界定。版权产业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对此内涵的定位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通过研究,挖掘出了版权产业最为核心的属性,即版权产业首先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的,在行为规范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版权法律及相关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产业部门。的确,在美国社会,从作品的创作、传播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出版业、唱片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软件业,还是演出业、娱乐业;无论是传统的产业部门,还是新锐的产业部门,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都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一旦版权失却或丧失经济价值,所谓版权产业将不复存在。这就是版权产业的本质之所在。显然,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定位和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为单一财产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其次,关于版权产业外延范畴的界定。版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大到产业集团、公司、企业,小到自然人的创造性活动均涉及到版权,故版权产业的外延可谓错综复杂。为了准确核定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对版权产业的界定确定了两大标准:一是凡不参与版权销售(版权的商业性许可与转让)活动的产业不列入版权产业;二是不直接从版权销售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产业或机构不列入版权产业。[1]在此基础上,将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直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生产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如影视业、唱片业、书籍、杂志、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传播业等。这些产业以创作、传播及利用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和发展;第二部分为部分版权产业,是指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权,如建筑业、纺织业等;第三部分为版权的流转产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版权推向市场的行业,如发行业、服务运输业、图书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部分为相关版权产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如电视机、计算机设备产业等。以上四部分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由此可见,美国对版权产业内涵与外延范围、组成部分的界定已较为成熟,这为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观中国,与美国对版权产业认识上的分歧在于:美国对版权产业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之上,版权可以卖绝、可以全部转让是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得以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版权产业本质上体现出的核心思想。与之相反,中国版权制度的设计中,卖绝版权、全部转让版权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为。因而,在中国版权立法体系中,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立法上给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允许作者对其财产权利实施许可和转让,但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强调更多的仍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学理界,版权产业是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版权能不能作为知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版权的转让有没有底线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确定的概念。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中国版权产业建构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二、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博弈竞局中的差异 博弈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依据博弈理论,博弈是指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面对一定的环境,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和实施,而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行为过程,亦是一种竞争过程,其竞争结果将成为衡量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以博弈论作为一种视角,将中美版权产业苑于同一个竞争格局中进行考察,就不难对各自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作出客观的评判。 首先,关于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版权产业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进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所代表的是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为主导的创造性产业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超越。所以,知识经济的出现为各国的版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环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为世界各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均等的机遇,因为各国版权产业基于本国“知识化”的程度和基础而建立起的国内微观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近10年来,美国经济已经明显地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型。如果说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历史的话,那么美国则以电脑、软件、版权产业拉开了知识革命的序幕。实际上,在人们尚未认识版权产业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和重要的贸易活动来研究的时候,美国人已率先顺应时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的学理体系,同时,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版权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版权就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识升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并以超过其他传统资源的优势而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是被知识经济的潮流推进了知识社会的门槛,但就自身肌体的承受能力来看,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础上去实现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是有难度的。其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对无形资产的创新和运用,这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中国社会整体的“知识化”程度和基础太低,其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这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以版权产业为例,在我国经济部类的类别划分中,并没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经济类型的产业部门,版权产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很难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上存在着质量、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对版权的传播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中国传统的版权理论让怀抱传统观念的人看不到版权对于产业的意义,也就不可能积极地对版权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和利用,更不具备形成较为成熟的版权传播和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其二,与传统产业不同,版权产业是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产业。版权是无形的,但其经济价值需通过有形的产品和产业来体现,通过有形的市场来体现。版权产业这一特殊性质,对其依赖的市场条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更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和适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顺利实现其价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营销观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加之中国的文化业、知识业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市场的发达程度上,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上,产业规模的发展上,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还不具备为中国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市场环境的条件。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出版生态学初探
上一篇:文学研究的哲学参考--读肖鹰《真实与无限》(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