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1)(2)
2016-05-25 01:06
导读:其二,从 行政管理 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决定国家统治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获得了征税权力的法国王权,处于直接面对众多臣民和经济组织的地位。
其二,从
行政管理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决定国家统治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获得了征税权力的法国王权,处于直接面对众多臣民和经济组织的地位。而单凭君王及其小小宫廷是无法承担由众多程序组成的征税过程及管理事务的,从而使建立一支专业的官僚队伍和繁杂的事务机构成为自然而然之事。绝对的王权与庞大的行政官僚组织的结合遂成为16—18世纪三百年间法国统治制度安排中最为明显的特征。英国则不然,王权既无征税之权,亦就不存在维持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和一支依赖王权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的必要。
其三,从国家财政状况看,税权归属亦是决定税收数量、种类的重要因素。在西、法建立起王权对税收绝对控制的国度中,决定税赋数量结构的关系相对简单,即国家的需要与臣民财富之间的关系。而在近代初期,诸国争雄的军事战争是国家公共开支的最大费项,且往往具有急迫性的特征。在这种状况下,西、法诸国在决定税赋征收额度时,常常是以国家需要为原则,多多益善,必要时甚至可以竭泽而渔,以求暂度难关。如西班牙在1470年到1540年之间,国家税收狂增了22倍。[1](P149)尽管海外殖民的收益可供支配,但当时西班牙帝国税收主要是来自阿拉贡、那不勒斯、米兰特别是繁荣的低地地区。狂征暴敛之下,帝国内部矛盾必然激化。低地地区的反叛,荷兰的独立既耗费了帝国的国库,又断绝了其主要税源。为了弥补亏空,帝国虽施征用地产、转让特权、出售爵位等孤注一掷之策,以求应急,但均未奏效。帝国财政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的百年期间,先后6次宣告破产,奏响了帝国垮台的丧钟。法国王权凭借强大的官僚队伍和规模巨大的农业经济,运用包税制增加赋税以及对外借款、卖官鬻爵等各种敛财手段支撑国家财政的运行。由于教士和贵族享有免税特权,故沉重的税赋皆由市民和农民构成的第三等级来承担。结果社会内部的裂隙愈来愈大,最终导致第三等级的大规模反叛,专制帝国的大厦轰然倒坍。英国王权则处在与西、法两国全然不同的境况之中。每一笔税赋收入的数量都须与国会反复讨价还价之后方能获得,实属不易。尽管伊丽莎白女王深得国民拥戴,也不得超越成例。这位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牺牲他们的生命要比打开他们的钱袋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警惕地注视着政府的开支,不得不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致于她周围的大臣不断地抱怨、嘲笑她的吝啬。”[4](P36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