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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及其思考(1)(2)

2017-02-13 01:07
导读:4)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信息保密立法与信息公开立法并重。国家保密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涉及到国家事物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价值目标平衡

4)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信息保密立法与信息公开立法并重。国家保密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涉及到国家事物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价值目标平衡问题。因此,不少国家在制定保密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法,以便在实践中能恰当地处理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2 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 2.1 信息保密的观念比较
哪些秘密信息能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目前国内外主要存在两种观念:
1)大保密观。所谓“大保密观”,是指政府对国家秘密、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又称个人数据)统一进行管理。持这种观念的政府以德国和荷兰为代表。
其具体做法是,国家指定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对象是政府及受政府委托的机构产生的国家秘密;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实施社会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即政府并不代替企业和公民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而是在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保护那些企业和公民在与政府和公共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为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为政府要对自己的活动负责,如果政府公共机构所掌握的企业秘密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企业和公民将不再愿意向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政府将无法有效地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
从国外保密法律法规的内容看,保密法所规范的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安全领域、信息及政府公务活动领域。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是资本主义国家。
2)小保密观。所谓“小保密观”,指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仅是一个国家为保护其国家安全与利益而建立的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一,在法治的原则下,这一制度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上,其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现行信息保密法律体系大多属于此类。
3)两种信息保密观念的特点。“大保密观”认为,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如果将政府信息作为一个恒量,那么,公开的信息越多,保密的信息就越少;反之,公开的信息越少,保密的信息就越多。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是强化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需要。
“小保密观”认为,信息保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具有阶段性。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是其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即保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秘密。
2.2 信息保密立法的指导思想比较
鉴于不同的信息保密观念,各国信息保密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共性。
1)控制源头。国家秘密的源头无非就是“物”(国家秘密载体)和“人”(涉密人员)两个方面,从逻辑上讲,只要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和涉密人员忠诚可靠,国家秘密的安全就能够得到保证。在控制源头的方法上,又分“物、人”双控(双审制)、控物或控人(单控制)。
德国是双审制的主要代表国家,始终坚持围绕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涉密人员的安全审查这两个方面,制定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德国联邦政府内政部1994年制定的《密件的物质保护与组织保护的普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是对秘密信息载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德国议会1994年公布的《安全审查法》,规定了如何对涉密人员进行安全审查以及涉密人员如何接触秘密信息的有关制度,立法的目的是确保涉密人员安全可靠。德国在保密方面的其他法规,都是以上述两部法律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 大学排名
美国是“控人”为主的信息保密制度的代表。美国的信息保密工作的内容包括3个方面:即定密、秘密信息的保护以及追究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围绕这3项工作,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信息保密制度。如定密官制度,将定密视为一种权力,通过法律或行政授权的方式获得,并由专人负责定密;在保密措施方面,管人与管物并重,但以管人为主,即将管理重点放在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环节,确保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忠诚可靠、意志坚强,能有效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惩罚制度,即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人予以各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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