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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及其思考(1)

2017-02-13 01:07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及其思考(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同国外保密法相比较,我国的《保密法》及其他配套法规是具有
同国外保密法相比较,我国的《保密法》及其他配套法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论是在保密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上,还是保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方面,我国保密法都体现了我国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国情。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入世以来,面对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激烈竞争的大通时代,要想保持与增强我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国防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优势,就必须使我国的信息保密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完善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本文对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进行了横向的比较,以期在把握共性的前提下,分析其各自的特点,取长补短,为新时期我国信息保密立法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科学依据。   1 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及其特点 秘密信息,是个人、集团、国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中外对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首先都是针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而对商业秘密信息、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到来,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而逐渐开始的。
至今各国对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1)保守国家秘密信息是世界各国所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国家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同其他法律一样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文明的提高,在国家形成的同时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由于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2)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保护秘密信息的比例越来越大。美国在信息保密领域颁布了不少的成文法律,如《美国统一保密条例》、《美国国家安全法》、《美国信息保密计划执行条例》、《美国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美国信息公开法》、《美国阳光法》、《美国获取机密资料程序法》、《美国秘密情报程序法》等等。英国也颁布了《英国保密法》、《英国1989年官方保密条例》等,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国家保密法》、《加拿大个人隐私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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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信息等予以相应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广泛应用,政府搜集、储存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隐私所面临的威胁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
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个人隐私权保护法首先在美国诞生。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行政机关为了合法执行权力而可以取得并保存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这部法律的核心思想在于处理好这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
另外,许多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1954年德国最高法院在其新《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受《民法典》保护的绝对权利;1970年法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1984年英国出台了《数据保护法》,保护关于个人的信息并且实施一套关于处理这类信息的标准;1995年欧盟正式通过了《数据保护规章》,使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实现了区域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运而生:1998年美国出台了《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1999年日本通过了《保护个人信息条例》;2001年加拿大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档案文件法案》等等。
商业秘密信息的专门法律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早在18世纪就形成了对商业秘密判例的特殊部门法律。20世纪90年代以后,商业秘密保护趋于区域化和国际化。1994年,商业秘密保护被独立写入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包含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及欧盟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令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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