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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评介(1)(2)

2017-05-25 01:01
导读:第五章《唐代的“地子”》,源於《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 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厦门大

  第五章《唐代的“地子”》,源於《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 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关於唐代的“地子”,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大致有地租、地税、户税、义仓税等多说。陈教授的见解与之不尽相同。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谈唐代诏敕中的地子。认为:所谓地子,实际指农作物的子实,亦即土地的收获物。又可称为苗子。在唐代诏敕中,有义仓地子、职田地子(百官苗子)、屯田地子(营田苗子)、两税地子之区分。义仓、两税地子均指地税,职田、屯田地子均指地租,含义也不一样。第二部分谈吐鲁番文书中的地子。认为:吐鲁番文书的绝大部分,时代都在两税法实行之前,因而前述各类地子,除两税地子外,均见於吐鲁番文书。不仅如此,还新见赐田地子、公廨地子等官田地子。含义与前相同。第三部分谈敦煌文书中的地子。认为:敦煌文书中的地子: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前者,内涵与前述吐鲁番文书所见地子相同;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後者,吐蕃占领期间指突税,归义军时期指地税。而同时,文书所见地税,实际是指户税。
  第六章《唐代的民间借贷》,源於《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关於唐代的民间借贷,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但分类互不相同,研究角度颇有差异。陈教授的分类与研究角度较具特色。本文根据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借贷契券,先分唐代的民间借贷为生息(举取)借贷、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种类型,然後主要从剥削及各种关系等角度对唐代的民间借贷进行探讨。认为:生息借贷的剥削率,政府规定每月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民间则每月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的剥削也非常严重。便贷契与举取契不同,二者的区别,在於前者是限外生利,後者是限内生利。民间借贷常以土地作为物资保证,说明民间借贷与土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债权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债务者的整个家庭都承担偿债的义务,二者的关系很不平等。等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七章《唐代的典当业——质库制度》,源於《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我们知道:典当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业。唐代的当铺称为“质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生意兴隆。但如何经营,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则以吐鲁番出土的一件“质库帐”为中心,对唐代的质库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认为:这件“质库帐”,时间大约在龙朔二年(662年)至永昌元年(689年)间,属於长安新昌坊内或邻近一带某质库的帐历。该质库的经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制度。大致而言:有人持物质举,要在帐上登记物品的色目、数量,质举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以及质举的时间,取钱的数目。质举人举钱数目较大,还得自己在帐上签名或画押。质库给质举人“质钱帖子”作为赎物凭证。质库收到质物,均分类存放,并按时清点。质举人持钱赎物,也要在帐上注明赎付的时间,并予勾销。逾期不赎,可以下架出卖。当时,政府规定质库营利率,每月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该帐披露的营利率,与此基本符合。质举人大多都是劳动群众或城市贫民,他们的质物都是绢布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该帐再现了唐代长安贫穷百姓在困苦生活中挣扎的画面。
  第八章《唐代的盐户》,源於同名论文(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本文主要根据传世文献,对唐代盐户的类别及盐业的生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认为:唐代对於盐户,也就是合法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因种类不同而称谓各异。从事海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亭户”。从事池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屯丁”、“池户”或“畦户”。从事井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灶户”。他们中的大部分原是农民,或被差配,或被召募,来到盐场,从事盐业生产。大历末年,天下财赋之入,“盐利过半”,可见榷盐收入在唐朝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之大。而盐户受“盐法”的管制,“盐籍”的束缚,不仅对产品无权支配,所得报酬也极微薄。在此情况下,他们只好铤而走险,从事私盐生产。当时从事私盐生产的人户,被称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硷煎贼”。唐代後期,盐法愈精密,刑律愈严急,盐户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就愈尖锐。当盐户将这种斗争由隐蔽转而为爆发性的反抗时,也就预示着唐朝财政基础的大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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