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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困境与出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2)

2017-08-12 01:56
导读: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
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

    从文化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建立个性主体观念走过了两个历程:一是人类摆脱对自然的依赖,二是摆脱对社会(家庭、组织)的依赖。后者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进程也是缓慢的。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关于文化的两对范畴:民主与法治论题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确实对推进民主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和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国传统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两对范畴:一是文化的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一是学术思潮与社会心理。
    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层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一些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为内核,来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个人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层面的文化与道德层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带有国家意志属性和广泛的约束力,调整的强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公认的社会道德也可能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文化渊源之一。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的普遍性;后者体现的则是意志自由与自觉的个体性。二者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均有所不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著名学者梁治平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往往包括礼仪、伦常等的道德内容,刑罚制裁与道德礼教互为表里,道德的内在要求被赋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现。这就形成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着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相冲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产生于人的思想,必须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困。因此,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强调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压制了道德,从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没有发展的空间。
    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种静态划分,而学术思潮和社会心理则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具特色的阶段。学术思潮是某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学术界内引起了多数人的共鸣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会心理是指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以及习惯等心理特质的总和。一般来说,一种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以学术思潮为先导,而变化发展的结果则体现在社会心理上。
   从社会心理的层面来看,决定一个人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内在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环境的某种规律性。对文化所作的任何结构性解释,也是按照个体心理作出的解释,但他既依据心理学,也依赖历史。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谓“文化”为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归。而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社会心理,成为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因此,学术思潮本身与民族文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民族社会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那么很明显,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体现民主与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记载的学术思想有多么先进,如果它没能转化为社会心理,则仍旧不能说它是民族文化的体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出路:在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基于以上两对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寻求从中国传统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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