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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困境与出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3)

2017-08-12 01:56
导读: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
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制裁力度与前者相比也较小,只能通过自我良心、社会舆论等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规制才是客观的、确定的,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约束效果明显优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权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会中,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常作为支撑的力量。但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的权威,道德规范对人的有效约束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是不能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必须完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传统文化更新,而传统文化的更新和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驱除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是两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我们要做的只是摆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关系。由此,笔者提出“法主德辅”的思路,即以法治为价值目标,以法律和道德为共同手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体的现实途径主要有:
    1.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目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过分高估道德的规范作用的倾向。在某些领域,对个人行为依靠道德进行自律的方式寄望过高,实际效果也不尽人意。这实质上是传统“人治”遗留下来的影响。而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认为,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因此,必须重新客观评价道德约束的实际效果,改变过分倚重个人道德自律的现状,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该用法律规范的地方坚决壁律,该用制度规范的地方坚决用制度,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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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充分利用利益激励,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个人需要的满足)的动力”。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把人的行为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目标。个体利益动机的形成和发展既有个体内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要使大多数人主动遵守客观上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强其对形成个体利益动机的内在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需要和个体价值观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来强化个体的法治观念。如此,个人在按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能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例如,国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之后索要发票而推出了有奖发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索要发票的人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减少了逃税漏税现象。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是非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向也个体传达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如果个体接受了这种观念,并反复实施法的规范要求,其价值观就在个体意识中逐渐得到强化。
    (二)促进先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转化
    事实上,不管社会心理在多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相一致,都与积极维护传统文化认识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从学术思潮到社会心理的过渡缺乏一种有效的转化机制。“认为西方与中国之‘精华’的结合将产生一种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将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能被现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国的传统价值,将依然是符合现代人各自的标准的价值,其中包括甚至对传统一无所知的人所肯定的价值。社会心理中所遗留的传统性糟粕与这种努力同样无关,而只是由于这些糟粕产生的外在条件目前还未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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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是政治、经济的集中体现,其形成和积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与经济的长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专家直接设计出来的。因此,即使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依然给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其实也不可能)通过就“文化”论“文化”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影响。要使得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有效转化,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两个:
    1.利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引导。利用国家强制力推行来促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的转化实际上是通过制度改革来间接进行的。美国的亨利·埃尔曼教授曾经从法文化的角度提出的改革观念认为:作为法文化制度层面的法律的变化不能过于迅速和频繁,其变化要同社会成员的心理、习惯、文化观念等状况有基本的接近和适应;另一方面,要充分看到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关系变化过程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能消极地等到观念更新之后再去变革法律制度。应当说,埃尔曼的这一分析扩展到整个文化系统都是基本适用的。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要实现其现代化,其转换机制最终要建立在整个国家、社会、公民的意识和观念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之上,而人们行为习惯和心理观念(也即社会心理)的改变需要通过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和引导。因此通过制度改革来推动社会心理的转变需要抓住两个大的方面:通过改革建立完整的、规范的市场经济体系。换句话说,市场经济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经济基础,也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的现实经济基础。就其本质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对意志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交易、权利平等等“契约意识”的要求更为迫切,而这些要求实质上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对人的要求。因此,完整、规范的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过程,同时也是契合现代民主法治的社会心理形成的过程。(2)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权力制衡体系。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法治的政治基础,而“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或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的根本和核心”。中国民主法治的重心选择也应当是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保障以及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确切的说,中国民主法治的政治基础就是依法治权。而目前我国权力机制缺乏相互制约与相互平衡,且人们并不习惯以权利来对抗权力的违法扩张。只有通过改革,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权力制衡体系。实现在法律统治下以权利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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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要向社会心理转变,就必须拓宽其受众范围。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一般也有两个主要途径:(l)日常生活币耳濡目染的“教育”。主要是指大众传媒的正确评价和引导,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对重大、典型案例以及事件的评论、分析、探讨、访谈;思想观念上较为优秀的影视剧等。迄今为止比较成功的范例有《南方周末》的热点报道,电视剧《走向共和》等。(2)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重大意义显然不可忽视,因为“青少年一代的成长,正是我们事业必定要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我国在校学生现在有两亿多,约占人口的六分之一,他们的法治观念状况,直接决定着中国民主法治的前景。各种层次的学校教育,则为先进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潮的传播提供了最佳的现实条件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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