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化毕业论文
2017-08-12 06:37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化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 经历了1980年代改革以后的繁荣和,中国农村发展在1990年代进入了一个比较困
经历了1980年代改革以后的繁荣和,中国农村发展在1990年代进入了一个比较困难的时期,这种困难除了反映为农村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下降以外,还直接表现为农村的冲突增加。肖唐镖基于他在江西的认为,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械斗),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1]于建嵘基于湖南的调查指出,“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与此同时,农民的诉求也发生了重大的升级,在上变得更有进取性,并提出了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要求……。”[2]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调研室课题组的研究也指出,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如群体性事件增多,对抗性增强,在农村,干群矛盾增加。[3]
1990年代以上访为主要形式的农民抗议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并且数量还在不断上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地方政府也将如何减少农民的上访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农村的社会冲突近年来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对冲突的方式、冲突的原因作了许多。
如果我们将这些分析作一个简单的归类,可以发现对于农村社会冲突的解释主要集中于人的行为和制度设计两个层面。前者主要强调在农村社会中的恶势力,包括基层政府官员和黑恶势力对农民的剥夺,[4]现在农村的上访告状多是指向某些,特别是一些地方干部,这些干部借助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成为农民反对的焦点。当然,分析并没有停留在对行为的解释层面上,特别是农民上访告状已经成为社会中普遍问题的时候,许多研究都涉及到了一些结构性的问题,这些原因包括农民收入下降、城乡矛盾扩大和农民负担过重。在农民抗议活动中,许多抗议指向了农民负担,这无疑给这种解释一个很好的支持。[5]尽管这种解释比较多地关注到近年来农村社会的变化,并将农村社会冲突的增加与社会的变化联系在一起考虑,但是与前一种分析一样,他们主要关注的也是农民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如果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农村经济无疑是发展较快的时期,尽管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但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们看到,农民的不满也非仅仅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经济发达地区也同样存在着许多冲突和矛盾。对于这种经济发展和社会冲突增加并存的现象,化往往用发展过程中人们欲望的提高和发展速度之间的差距来解释,也就是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被刺激产生了很高的预期,这种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带来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增加。在中国改革初期,这种理论也曾经流行,[6]近年来这种解释已经几乎听不到了,因为从1995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实与农民不满的增加同步出现的现象似乎都说明了,农民的不满主要不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大众媒体在农村社会的迅速普及对现在的农民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另外一种解释也强调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问题,但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他们认为农村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同步。乔纳森·安格(jonathan unger)认为在中国农村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行政体制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7]由于在农村并没有完全建成民主、透明的基层政府,缺少监督的地方官员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任意使用权力。与此相应,农村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农民行使权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农民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得到保障。在谈到政治体制的时候往往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说旧的制度和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现实,地方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力大大减弱;另外一方面是说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尚未被建立起来,农民的权益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对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释引导了农村政策的制订。从近年来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分析是如何指导政策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大体上可以被归纳为减轻农民负担(包括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国家权力和建立农村社会的制度和组织。前者主要体现为制定农民负担标准,强化对农民负担征收的监督,并进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者则表现为强化法制建设,健全各级司法机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被不断制定出来,并不断完善。这些思路都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就是从外部社会不断地为农村社会制定出各种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从近代社会以来,外部世界对农村社会的干预就在不断加强,特殊主义下的农村制度和组织不断被普遍主义的制度和组织所代替。但现实的问题是,农村的社会冲突是多种多样的,基于上面的解释所作出的一些努力,其作用十分有限。
尽管许多人都将农民看成只关注直接利益的人,[8]他们表达不满的理由往往是直接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如负担、土地分配等等。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农民的不满不仅仅是针对某一项直接的利益损失,甚至一些对负担的抱怨和抗议也非仅仅指向负担本身,而是以此为契机,传达一种更普遍的不满。[9]单纯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不足以引起农民社会普遍的不满和抗议,只有当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民所公认的公正准则的时候才会引起公开的不满和抗议。当农民对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发出抱怨的时候,他们必须要给这种抱怨以理由,没有理由的行为很难成为一种公开的群体行为。当过去的许多人都将农民看作“不患寡而患不均”时候,已经认识到农民的抗议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有关系。没有理念的行为尽管可以形成打家劫舍,但是不能形成农民群体的抗议,因此农民的抗议实际上表达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
我们探讨农村社会不满和冲突的增加是在农村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对这个历史时期的认识可能很不一样,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是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是村庄社区的弱化,第二是国家权力在村庄社区的不断深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关于第一个特征可能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被农户承包经营,农户家庭在生产中地位被凸现出来,而社区的作用趋于弱化。在斯科特对农民道义经济的阐述中很强调村庄在农民生活中的作用,特别是村庄为村民提供的保护。无论在税收任务的分配、在互惠经济中都有一些制度安排来照顾社区中的穷人。在波普金那里,这类村庄被称为“团体村庄”。[10]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村社区对农户承担了比较多的职能,包括生产、生活,乃至医疗、。但是在农村改革以后,个体农户的效率被更多的强调,而村庄对村民的保护作用在逐渐消失。在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税负的征收中,国家往往直接面对的是个体农户,村庄不再起到中介和调节作用。从土地承包到改制,村庄集体在一步步地失去其所赖以维持的资产,原来村庄为农民提供的保护职能在迅速丧失。我们现在看到的村庄更多地成为农民简单的居住场所和代表国家征收赋税和分配土地的单位。村庄在形式上还是一个集体,但是这个集体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种利益角逐的平台,而不是为其成员提供保护的团体。
在过去的20年中,尽管表面上国家距离农村社区似乎更远了,但实质上国家更深入地介入了农村的社会生活。首先当农村社区弱化以后,国家越来越与个体的农户直接打交道。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村的纳税对象是村庄集体(大队、生产队),而在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税收的对象已经是个体农户。尽管在传统的农民研究中很重视税收的作用,但是国家不仅仅只对农民征税,而是开始直接面对越来越多的各种农村社会问题。比如农村社区基本不再承担对贫困家庭的帮助,转而成为国家的责任;农村社会的纠纷也主要由国家的基层组织直接处理,村庄内部的调节作用有限。[11]当然,与这种直接权力相对应的是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农村的全面影响。国家的和制度在农村,至少在表象上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准则。当农民与农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往往是从法律和政策中寻求支持。[12]尽管可能国家的意识形态并非真正为农民所接受,但是已经成为共同认可一个标准。可以说国家的意识形态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在农村社会冲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许多不满和指责都指向地方干部或地方权势阶层,以上访为主要形式的抗议活动也诉诸于上级政府的干预,透过这些表面现象,我们要看到国家进入农村社会以后对之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我在本报告中希望说明如下的问题:
1.当一种简单的外生制度被引入农村社会以后,与农村复杂多样的地方事件形成了矛盾,而这种矛盾为一些人提供了利益机会。
2.国家并非是抽象的,当国家的代理人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也会与农村社会形成冲突。
3.以集体企业转制为代表的农村改革在关注效率的前提下弱化了社区功能,主义和能力主义普遍流行,但是在主义和能力主义的背后,许多侵蚀了公共资源。
4.当农民的公正观念受到威胁的时候,农民必然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种表达得不到及时地关注,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通过社区的中介形成农民与国家政策的协商机制,从而提供农民多样性的表达渠道是减少农村冲突的重要手段。
一、正规化的制度与地方实践
农村发展过程是一个普遍化的过程,也就是用一般的、自上而下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取代原有地方实践的过程。当这种一般的规则和程序被简单地搬到农村社会以后,对农村社区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为农民的利益是具体的,农村社会的利益诉求也往往具有多样性。
当外在的制度被引进农村社会以后,对于生活在基层的农民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农民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我们在于建嵘的研究中发现,农民将中央政府的减负文件作为要求减轻负担的最有力的武器,甚至主动的印刷、传阅这些文件。许多农民要求减轻负担的集会也是以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为理由的。[13]我们设想严格一致的制度安排会提高农民的表达能力,因为统一的制度具有最高的裁决地位,从而为农民提供了对抗不公正的武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无疑,农民的公正观念中包含了普遍主义的诉求,他们经常诉诸于普遍主义来表达不满,比如常见的说法就是“为什么某人这样,而我不可以。”或者说“只要大家都是如此,那么我也没有意见”。如果对所有人都执行同样标准的时候,农民往往容易接受,尽管这种普遍主义可能会损失一部分人的利益。[14]
但是也存在着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普遍的制度安排可能会降低农民的表达能力。正如我们在本研究第一个案例中所发现的。
第一,普遍主义的制度安排忽视了农民的特殊利益,与农民社会关于公正的观念形成了一定的冲突。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已经指出了,在生存经济状态下,维持全体村民的安全是社区的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村庄以及村庄的人被赋予了相互帮助的义务。村民的道义经济的伦理与理性主义并不完全一致。[15]这种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农村地方实践的特殊性,因为村庄中的地方实践是在村庄共同生活的历史上逐渐形成的,被社区内的人所接受的,并可以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
而统一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忽视地方实践的特殊性,因而形成“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差别,在一些地方被概括为“合理但不合法”。“合理”是指符合当地实际,并能解决地方的问题,而“合法”则是说符合普遍主义的制度。
在关于农村妇女是否可以进入火车货场装卸煤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的现实利益甚至可能是与通行的制度相矛盾的。不允许妇女从事火车装卸的制度可能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但现实的情况却是,装卸煤是农村妇女能够从事的;同时妇女希望在装卸煤的中得到收益,这些收益对于妇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装卸煤的收入可以支付她们子女日常零用钱;更重要的是装卸煤没有影响到她们的家务劳动,从家庭的角度看,妇女装卸煤是在没有增加劳动力投入的情况下增加了收入。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从农村土地调整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现象。中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无疑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采取全国一致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地方借调整土地损害农民利益。但是全国采取完全统一的政策也会使许多地方的具体环境被忽略。特别是在缺乏非农机会、土地资源稀缺的地区,农民高度依赖土地,当土地占有越来越不均衡的时候,一些农民的生活就很难维持。在土地调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非农机会的减少,农民越来越依赖有限的土地,一些家庭因为人口变化,承包的土地已经不能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农民的生存伦理。这些家庭寄希望于通过土地调整解决家庭土地严重短缺的问题,而土地30年承包不变的政策却忽视了这样的具体情况,尽管这项政策是从上而下贯彻的,并且是全国的统一政策,但社区层面上,与农民生活世界中的公正观念却形成了较大的冲突。
农民的生活世界是具体的,如果说农民在道理的层面是共同的,有着相对一致的公正观念,但反映这种观念的行为却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但是从外部世界所赋予的统一制度安排却在行为层面寻求一致。相对一致的行为会忽视农村的具体情况,在具体的事件中与农民的公正观念发生冲突。
第二,高度一致的制度安排加强了一部分人的权力。我们设想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每都有着共同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宣称的“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事实上统一的制度只会惠及一部分人。
尽管规则是统一的,但人们对规则的掌握程度却不一样,一些熟练掌握规则的人可以从不同的规则中寻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加以利用,而对规则不了解的人可能根本无法使用规则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现实的情况是,农民对法律和制度的了解都很少,许多官方的规则是他们无从了解的,因此在运用这些工具的时候,他们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样在妇女装卸煤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铁路方面和乡政府方面在使用制度和法律武器的时候比妇女更熟练,也更灵活。
在农民与基层干部、贫困的农民与富裕的农民、生活在村庄中的农民与外界的权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外部所赋予的制度和规则往往来自于官方,并且通过官方渠道传递,所以地方干部、富裕的农民和外部的权威比一般的农民在占有信息方面往往更具有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转化为权力的不对等,从而在统一的制度背景下衍生出不平等。
第三,统一的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只关照到一部分人,因为所制定的一致标准是需要一定条件才可以达到的。在栽树种粮的故事中我们看到,现在农村处理集体资产所采取的拍卖和竞标的方式对很多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竞争任何一份集体资产都意味着自己要有比较好的基础,要有比较好的经验和动员资源的能力。有了这些潜在的要求以后,尽管招投标是公开透明的,在表面上,机会对所有村民都是开放的,但实际上游戏规则本身已经将许多人排除在游戏之外了。几乎所有的人对森林的拍卖都有兴趣,但是真正能够参与竞标的人很少,而真正能够出比较高价格竞争的就更少。
农村集体的改制大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能够参与游戏的人很少,大多数社区成员都被排斥在参与企业竞标的游戏之外,很多集体企业的拍卖最终只能拍卖给原来企业的经营者。尽管人们可以从效率的角度为这种现象辩护,认为能够投标到最高价格的人应该是最适合经营企业的人,也是给集体带来最大收益的人。但是从社区公平的角度看,这就很有了,在集体企业时期,这些经营者就已经比一般的农民获了更多的利益,一些集体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拍卖也是这些经营者的原因,而最终他们又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这些企业,这对于一般的社区成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集体资产在社区中承担着很多职能,如维持社区的福利、创造社区内,而在村庄集体资产被拍卖以后,社区就完全失去了这些职能,从而使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实际上多数的农民都可能意识到这种现象后面所隐含的不公平,但是农民无法对抗统一的规则,甚至他们也要承认这种规则是公平的,因此他们转而去对付具体的事件,也就是我们在第一篇
调查报告所看到的,农民尽管对于林地的承包不满,但是他们转到承包者的另外一片已经生产种子的地上种上树以表达不满。
事实上,统一的制度对于解决农村具体问题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农村原有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在多种因素的长期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保持了农村社会的大致平衡。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农村的人口进出和妇女的土地权力问题,国家的制度安排要求男性和女性的平等,同样享有土地和居住的权力,但是对于社区来说,他们必然面对人口进出的动态平衡问题,特别是在婚嫁过程中,一些人要离开社区,不再享有社区的权力,而另外一部分人进入社区,这样才能保持社区内的人口平衡。尽管国家法律要求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力,但却无法解决一个社区人口进出平衡的问题。
将统一的制度和原则纳入到地方社会是国家向农村社区延伸过程的一部分,随着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在农村取得统治地位,农村原有的制度和规则就开始被认为是落后的而失去其合法性。外来的制度携带着国家的权力迅速取代农村社会原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农民所不熟悉的,但却是农民表达利益所需要的;而农民所熟悉的制度已经不能作为根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表达的能力,因为他们不得不依赖他们所不熟悉的语言和逻辑,而这些语言和逻辑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又相去甚远。在这种规则面前,农民比以往更加弱小。所以我们在当今的农村社会中听到太多无奈的声音,他们觉得自己不会得到帮助,因而受到委屈以后也可能根本不试图去表达不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国家权力与土地利益
在农民社会中,国家具有很高的权威,他们只能遥望国家的权威。当我们说农民有着很强的“皇权”或“清官”思想的时候是说,农民寄希望清官出现,将他们的不满和委屈上达天听,从而使天子为其做主。过去将这种思想归结为农民的落后性。现在我们应该看到,在农民的清官思想中包含了对最终秩序的一种渴望。进入到近代社会以来,这种渴望转变为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在农村社会中,农民对中央政府充满了信任,正是这种信念支持他们通过上访寻求社会公正;他们对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则不信任,在他们之间往往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
国家是具体的,它在农村体现为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和政府的不同部门。与农村社会打交道的基层政府不仅仅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也有着自己的机构利益,而这些机构利益往往是形成与农民利益冲突的原因。尽管我们可以将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来看待,但是在代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也在不断地凸现出来。
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主要在存在于如下的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追求往往导致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为了给本辖区提供公共服务,但同时地方政府也要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完成上级政府制定的任务。但是这两个职能不是必然一致的。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将完成上级政府的指令放在更高的地位,从而与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形成冲突。
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上级政府所布置的,往往采取简单的,从农村基层社会大量汲取资源,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在湖南湘丝村与国家土地纠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地方政府为了育苗而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农民几乎没有太多异议地就接受了。这当然与1950年代特殊的环境有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国家对农民财产的征用是极为普遍的。这种事情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屡见不鲜。在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民村财产的征用最为普遍。在这之后,在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的财产,特别是土地,尽管不再是无偿征用,但也是在政府定价下被征用。土地征用与农民的利益是矛盾的,但是在没有其它因素的下,农民往往只能接受这种征用,但这与农民对土地的理解有很大距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与土地相关的第一个观念是土地的社区属性。在农民的观念中,土地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尽管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都曾经在社区之间调整土地,到1980年代以来,土地被承包到户,由家庭经营,但土地在农民的心目中还一直是社区所有的,社区土地的增加或减少直接关系到社区成员的利益。这种观念甚至可以上溯到土地改革之前的土地私有化时期,因为一个村庄的土地较多意味着所有社区成员可以耕种的土地较多,如果社区土地较少,社区成员的生活土地收入就会低。土地可能是维系农村社区最重要的一条纽带了。所以我们看到,在社区内部,农民关注的是土地如何分配,而在社区之间,农民非常关注土地的得失。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往往最具有号召力,社区成员几乎都会参与争夺的集体行动。因为土地是社区的,关系到每一个社区成员的利益,所以在出现社区间的土地纠纷中,村庄中的全体农民都会参与到纠纷活动中。正是因为土地的社区属性,湘丝村的老年农民才会念念不忘要将已经被“借用”多年的土地收回来。
在国家与农民社会的关系中往往交替使用征收和交换两种手段,国家在进行化建设急需动员资源的时候,往往对农村实行征收的政策,不保护农民的财产,在前苏联和都普遍出现这种现象;而在面临农民巨大压力的时候,国家往往会退而采取交换的政策,如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和中国在农村改革以后实行的政策。在湘丝村的土地纠纷中,国家为了建立苗圃可以轻易地将农民的土地“借用”,当然这种“借用”是不需要支付土地租金的。而在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土地越来越被固定在个体农户中,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已经不具有合法性,国家占有农民土地需要支付报酬,也就是需要交换。征用和交换给出农民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将国家与农村的土地交换关系作为参考,土地的征用无疑是不公正的。湘丝村土地矛盾爆发在1990年代,这本身就带有意义。在地方政府租用农民土地建立苗圃的时候,可能农民会有抱怨,但他们没有机会表达出来,而随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变,他们就越来越清楚地感受到这种不公平。
中国大学排名
当然在湘丝村的案例中还反映了农民关于土地的另外一个观念,也就是土地是一种生产资料,必须用于劳动,一旦在土地不被作为劳动对象的时候也就失去了占有土地的合法性,特别是当一些农民还在感受土地的不足,而另外一些人却占有土地而不加以利用,并将之抛荒。所以国家占有了村庄的土地又不加以有效利用,农民对此是不能接受的。
其次,在湘丝村的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当国家机构侵占了农民资产以后就形成了一种刚性的利益结构,这种结构一旦形成,就很难打破。当农民的土地被长期借用以后,一些依附于这片土地的人就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很难放弃这种利益。当他们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部门甚至动用权力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正是土地纠纷迟迟不能解决的原因。
政府部门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它们在农村社会不仅仅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在很多时候,他们的行为更多受到自己利益追求的左右,经常使用权力实现部门收入。比如政府各部门在上级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预算之外,普遍存在着预算外收入或者小金库,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部门内的支出,提高本部门的福利水平。到1980年代以后,许多政府机构普遍存在着预算内资金不足问题的时候,预算外资金就显得更加重要。政府的一些部门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或“三产”以增加本部门的收入。政府在从事营利活动的时候已经与其他经营者构成了地位的不对等,还不仅如此,在湘丝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甚至使用行政权力对农村进行直接征收以扩张部门利益。
农民要求保护社区的土地,不仅仅因为土地是农民社区所有的,还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在农民的土地观念中不仅包括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还包括如何分配土地。在迁县土地调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土地既是生活保障,也是生产资料。作为生存的保障,土地要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生存需求,当土地制度使社区内的部分成员无法维持生存的时候,这种制度就不是公正的;作为生产资料,他们也关注土地的有效利用问题,在满足社区成员生存的基础上,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要给予回报,在农民的观念中,如果不勤快的人占有了勤快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也是不公正的。这两种不同观念反映在迁县三种不同的土地调整方式上,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尽管来自中央的土地调整政策都是共同的,都要求30年不变。当然,三个村之所以能有三种不同的选择,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迁县,由于农民非农机会的减少,农民收入也相应减少,这导致了农业收入在农民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民在1990年代越来越关注土地的分配。由于家庭人口的变化,在土地分配若干年以后就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均衡,一些农户因为人口减少而占有较多的土地,另外一些农户则因为人口的增加而导致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严重不足的农户可能是最积极地要求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然而的土地调整面临着两个难题,如果不对土地进行调整,一部分缺少土地的农户几乎没有办法维持生存,而对土地进行调整就意味着在土地上有较多投入的农民损失了投资。农民要维持社区内所有成员的生存,同时又要承认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承认因能力产生的不平均。两种不同力量的均衡产生了农民乐于接受的土地小调整,一方面通过小的调整使土地非常少的农户得到土地,同时土地的占有又不是绝对平均的,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可以得到回报。在关于迁县土地调整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种不同的土地调整方式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大的土地调整由于忽视了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勤快的农民吃了亏;而不调整土地又到了缺地农户的生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民的公正观念都有很大的矛盾,因此大调整和不调整都带来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增加。而小调整,尽管并不会使所有农民满意,但是却可以大大缓解矛盾。
稳定土地承包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当农民主要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时候,多年土地的不调整必然会使一些缺地户的生存受到影响。只有当土地不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或者村庄潜在可开发的荒地很多的时候,不进行土地调整才有可能。正是因为土地对农民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农民承认国家对他们征收粮食和农业税的权力,却很少认可国家对其土地的无偿占有。在主要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农村地区,农民与国家之间、村庄与村庄之间的土地纠纷往往是最难以解决的;在工商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的迅速升值又会带来了另外的土地纠纷。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伦理价值
改革肇始于土地的家庭经营。进入1990年代,中国农村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一些纯农业地区还在依靠土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时候,东部和城市郊区农村已经开始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主要包括资产和地产,前者来自于农村的,后者则来自于城市扩张的土地升值。
面对从来不曾有过的巨大资产,农村社会似乎显得无所适从。当公共资产远远超过了农民满足生存所需要水平的时候,原有的的生存伦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就很小了。
如果说农业生产更像是简单劳动的叠加,比较容易每个参与者的贡献,工业生产要复杂得多,对于每个劳动贡献的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比较起农业来说,工业的管理更加不透明,更加容易被一部分人控制。我们在土地分配中看到农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不同观念,强调公平的生存伦理和承认能力与投入的主义,在面对迅速增值的集体资产时候,这两种不同的伦理都变得很无力。投入所产生的效益很难计算,同时又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于是在巨大的村庄集体资产面前,伦理关系逐渐让位于权力关系,谁在控制集体资产,谁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体资产的分配方式。
当然,集体资产的控制者在分配集体收入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社区原有的伦理,作为生存伦理的替代,集体资产至少要在两个方面起到维持社区公平的作用,首先是解决社区的,其次是增加社区的公共福利。几乎所有村庄集体企业的起步阶段都以提高社区为目的。它们排斥外来,只有当本村人基本满足以后,集体企业才会向社区之外开放机会。其次,村庄的公共资产也被用于提高社区整体福利水平。在典村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当村庄出卖了许多土地从而获得收入以后,其中一部分被用于提高村庄的集体福利水平,如为村民支付水电费、为村民开通班车等等。在村庄集体收入增加以后,多数的村庄都为村民提供了较高的福利,这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农民的生存伦理,村庄内的一些比较贫困的家庭也享有几乎相同的社区福利,就像过去的村庄为村庄中弱者提供了保护一样。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但是这毕竟不同于传统生存下的村庄,村庄的财富已经扩大了很多,而且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传统村庄的财富主要来自于农业,土地的数量往往是有限,对于村庄来说,为社区成员提供保护主要依赖村庄内资源的再分配。而现在的经济发达村庄的资源已经主要不限于土地,甚至土地本身也处于不断的升值中,随着土地的被征用和非农土地需求的增加,土地越来越成为紧缺资源。非农业也所使用的土地不同于农业的用地,它的价值是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如同农业用地一样,价值是几乎恒久不变的。村庄的土地是这样,村庄的企业就更加需要经营,与原来相对稳定的农业相比较,农村的企业似乎是一个万花筒,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营企业赋予了社区部分成员以权力,他们的活动已经远远超出了村庄成员的视野,他们获得了代表社区管理使用社区财产的权力。这带来了现在村庄与传统村庄的另外一个区别,村庄为村庄成员提供福利主要不是社区规范和生存压力作用的结果,而是权力的体现,为社区成员提供多少或者什么福利不是由村民的需求决定的,而是由村干部决定的。因此提供什么样的福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候多一些,有时候少一些。
以企业为主的集体资产与土地资产完全不同,它的管理是通过一个等级序列的管理体制实现的,在这个管理过程中,社区成员之间逐渐产生了严重的分化,社区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人被排斥在外。
企业的管理远远比土地具有更大的不透明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往往都发生在社区之外,一般村民根本无从获得信息;同样,分散为不同工序的生产活动也是很复杂,村民能够看到企业的产品,却不知道这些产品能够换得多少钱。农民看看地里的庄稼就可以大致估计出他们今年的生活怎么样,但是看到工厂的产品却无从做出任何判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企业的经营者已经成为村庄中的强势群体,在企业的活动中,他们逐渐成为不可替代的势力,他们在社区之外逐渐形成了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经营企业所不可缺少的;在管理过程中,他们对企业也越来越熟悉,而一般的社区成员根本没有机会去这些经验。通过企业的培育,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获得了一般社区成员没有的地位,他们的地位也带给了他们比一般社区成员更高的报酬和机会。在农村社区中,这些差别往往都是隐藏在权力运作背后的。掌握权力的人高高在上,而一般的村民仅能获得一份或一份福利。
但是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为村庄带了某种程度的隐患,因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特权阶层,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对村庄的贡献很大,因此对村庄有许多索求,权力为他们带来了财富,也带来了更高的欲望;而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村庄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庄的资产,也无从参与资产的管理,只好在村庄福利上与村干部做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
在这个时候,村庄内的分化还主要表现为权力架构内的分化。尽管村庄和企业领导者暗中侵吞集体资产的事情已经很普遍,如在典村,村民怀疑干部侵吞了出让集体土地的收入;在银村,企业的厂长则直接将集体企业的收入转入自己的名下。除了维持一些简单的社会福利之外,村庄的资产已经逐渐远离了村庄集体,但是它们在名义上还是属于村庄集体所有。
进入1990年代以后,集体资产所提供的
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弱,资产强化了一部分人对社区权力的垄断,这与农村社区所提供的庇护与从属的观念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在斯科特所讨论的农村中,村民从属于村庄是以村庄为其提供保护为条件的,村庄的强势群体需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保护其换取弱势群体的服从。但是随着村庄集体资产的扩大,这种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成比例的增加,农民仍然主要依靠家庭生产来保障自己的生活,集体资产扩大所带来的利益分配出现严重不均,社区成员因为对集体资产的权力不同而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1990年代后期,从江苏开始,许多原来集体发达的地区纷纷开始对原有集体进行改制,改制主要是为了使财产关系更清晰,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大多数改制都采取了公开招投标的进行。尽管人们寄希望于企业改制可以提高农村企业的效率,就像第一轮土地承包一样,但是它与土地承包有着很大区别,土地是可以被分割的,因而可以进行平均分配,而企业是无法分割的,不可能被平均分配。在企业集体所有的时候,至少在上,每个社区成员都拥有企业的一部分,但是在企业改制以后,企业就不再属于村庄集体所有,一部分人拥有企业,一部分从此与企业无缘。
尽管多数村庄的企业是按照公开竞标标的原则被拍卖的,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的中看到的,这样一种公开的方式只能使很少的人受益。多数的企业被原经营者所拥有,因为只有他们才具备经营和管理集体企业的经验,熟悉企业的价值所在。他们在企业的经营中积累了广泛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维持企业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多数的企业几乎是在很少有竞争者的条件下被拍卖的。尽管大多数村民在集体企业的中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他们没有任何可能拥有原来的集体企业。因此农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在很大程度上又进一步强化了原来农村社区中的不平等,并通过财产将不平等表现出来。
在银村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几乎没有人与之竞争,因此集体企业的拍卖价格也往往引起人们的怀疑。企业的定价远远超出了农民的知识范围,他们不知道,也没有机会参与集体企业的决策,尽管从理论上说,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从这个角度上说,不管企业的价格是什么,由于村民作为所有者无法参与企业改制及其价格的制订,也几乎没有可能参与企业的竞争,所以企业的改制过程对于农民来说基本是一个黑箱。作为所有权却几乎没有知情权,农民很容易由此产生不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更重要的是,集体企业转制使企业的经营者受益,而多数农民却受到损失。转制以后,企业不再承担社区的职能,多数村民所依靠的福利大幅度减少。比如,为了降低成本,企业不再承担社区内的职责,而更多地招收社区之外的工人,因为外来劳动力的价格往往更低,本村人即使还在企业,工资水平也往往会被降低,劳动强度增加。原来由企业收入维持的一些社区福利也减少,甚至取消。所以,乡村集体企业的转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弱化了农村社区的职能,那些依靠社区福利的社区成员原有的一些权力被剥夺,更重要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宣布了社区不再对村民提供保护,这与农民对社区的预期产生了矛盾。
与土地的承包不同,转制的动机往往来自于上级组织或企业经营者,而一般的农民对此则缺少积极性,甚至采取反对的态度。正像在报告三c 村企业转制所表现出的,为了村民能够接受转制,村干部故意夸大了村庄的负债而缩小村庄的资产,似乎企业的负债都应平分给所有村民,而闭口不谈村庄的集体资产,通过此种战略,村干部才赢得了村民对转制的支持。
由于集体资产的不透明和一部分村民对机会的垄断,村庄改制的过程也经常成为集体资产流失的一个过程。事实上,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力结构已经决定了集体资产被分割格局,转制使权力的持有者从对集体企业的支配者变为企业的所有者。在银村,如果没有农民的抗议,村集体的企业很容易就被原企业厂长独自买断,从而成为原来集体企业的所有者。
在村庄资产的积累过程中,乡村干部一直是企业发展的积极推动者,因为集体企业的发展为他们提供了权力基础和表演的舞台。随着村庄集体的发展,村庄内部的不平等在增加,在一些地区已经引起了村民的某些不满,企业转制在某种程度上将这种不平等固化了,过去在企业做工的工人可能因为没有转而从事农业,而原来的企业经营者则成为有资产的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农村集体资产,特别是企业的转制只有在具备了两种条件下才能顺利实现,第一个条件是村民普遍的收入机会增加,从而对村庄社区的依赖大大减少。从报告三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村民已经越来越多地从事家庭非农业生产,私营企业增加,多数的村民已经主要不依赖村庄集体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当然我们在银村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不一样的解释,村民的个体企业发展以后仍然继续关注村庄集体资产的走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银村的土地和企业资产很大。村民经济自主性提高可以减少对村庄集体经济的依赖,但是这还不能成为他们不再关注集体企业的唯一条件,第二个条件是村民相信集体资产已经不能为村民带来实际利益,甚至会给村民带来债务。
农民尽管一直存在穷人和富人,但是农村工业化导致的集体资产增加和农村土地被征用所带来的土地资产增值迅速地扩大了村庄内的贫富分化。在农村,农民主要关注的还不仅仅是贫富差距的大小,他们在很多时候更关注获取财富的合理性。一些农村干部将农村集体的资产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自己的资产,从而成为村庄的富人,农民对于侵吞集体资产的干部有许多批评,只是因为他们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知识有限,因而对干部的不信任更多地以流言蜚语的形式存在,这多少像是斯科特所说的弱武器,但是怀疑被一旦证实,或者形成较为尖锐的冲突,流言蜚语就可能转变为上访的行为。
当农民生活获得必要保障以后,农民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他们承认差别,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农民承认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差别。从这个角度上说,农民是理性的,在c 村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农民接受不同能力的不同水平,但是我们在大多数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农民对依靠权力攫取村庄财富的不满和反抗。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社区集体的概念并没有从农民社会中消失,他们关注集体资产与他们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集体资产在转为资产的时候,集体资产的伦理意义发生了变化。
四、农民的表达
在涉及到农民公正观念的时候,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与村庄公共事务相关的方面,尽管在公共生活之外也会涉及到公正的,如徐源村的婆媳关系问题。但是农民的生活世界与公共权力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在农户之间的冲突也经常会引起公共权力的介入,因此对公共权力的不满逐渐成为抗议不公正的焦点。
当农民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他们很难有对等的地位进行表达,因此农民会因为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表达形式,而决定表达方式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他们的要求与外界所赋予标准的吻合程度。
随着国家进入,外界力量在农村逐渐建立了一种统治地位,并且取得了话语霸权,当外部的标准与农民社会本身的利益形成冲突的时候,农民社会原有的公正观念往往丧失了合法性。如在农民种树的故事中所反映的,尽管农民私下里可能认为公开的竞标只是为个别人提供了利益机会,但是,因为竞标是公开的,标准是一致的,农民几乎不可能提出反对意见,所以,他们转换方向,对林地承包人另外一块改做农地的林地提出抗议。
农民转换抗议的方向首先表现出农民与外界赋予的制度之间内在的矛盾,外部的制度,以及外部制度背后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具有了统治地位,在它们面前,农民社会原有的观念会被认为是落后的,不合法的,需要改变的。但是这些原有的观念却是来自于农民的地方实践,外部的原则与农民的地方实践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农民会在通过转换一个抗议的方向,在国家制度之内寻找到自己抗议的合法依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农民的地方实践往往是零散的,不可能像国家的制度一样成为系统,在其地方实践中也会存在着许多矛盾,这降低了农民表达其公正观念时地方实践的有效性。如果说在表达上,正规的法律和制度取得了主导地位,但在解决农民实际问题的时候却又很低效,农民社会的一些传统制度可能会更有效。比如农村的土地纠纷,纠纷双方往往都不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归属,因此任何法律的判决都不能使双方当事人满意,在农民对法律判决不满意又必须遵守的时候,农民就会转向其他方面表达自己的不满。在妇女装卸煤的故事中,妇女并没有接受铁路和村委会方面提出的理由,但是她们又无从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能暂时服从了,不再去铁路装卸煤,但是这种不满随时都可能以另外的方式表达出来。
如果农民的公正观念与简单化的制度存在矛盾,农民从外界赋予的制度中无法寻找到合法性的时候,农民会转向其他方面来表达自己对不公正的意见,那么当农民的利益要求与外来的制度相吻合的时候,农民就会采取直接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公正的要求。在涉及到与公共权力的矛盾中,农民所采取的直接的表达方式多是上访和告状。1990年代以来,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农民表达不满的一个主要手段。地方政府也非常关注农民的上访问题,因为上访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政绩。
农么上访尽管经历了从上访到群体有组织上访的不同阶段,但是作为表达的手段,上访的本质是诉诸外界权威来作出裁决。农民之所以频繁地使用上访作为表达的手段,其原因在于,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农民自身缺少应对措施,只能借助于外部力量的介入;其次也表明他们在正式的制度中寻找到了自己行动的合法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农民缺少有效的协商手段,尽管现在农村有了民主选举和村民代表议政制度,但是农民对已经当选的干部和基层政府官员几乎没有任何制约手段,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上一级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对于农民来说,法律是昂贵的,也是陌生的,在很多时候,法律也是由政府权力所操纵的。由于地方干部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的认可,所以解决问题也只能通过更高层政府的介入。由于国家权力的深入,过去农村社会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地方舆论,对于公共权力来说已经不起作用。几乎可以说,在制度框架内,农民没有直接制约地方权力的机制,因此他们只能将希望寄托于上层政府机构的重视和解决。
农民上访的本质在于邀请国家权力的进入,他们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其目的都在于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一旦农民采取上访的形式以后,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如何不使自己的事情被淹没在众多冤情之中。为了引起政府的关注,他们可能会扩大规模,从上访逐渐转变为群体的上访;他们也可能扩大被访问的部门,许多农民同时在政府、法院、人大、政协等多个部门上访,以期得到重视;他们还会选择一些关键时期采取一些行动,如银村的农民选择召开市人大和政协会议的时候举行抗议活动;实际上,上级政府所能解决的上访案件是很有限的,多数上访都被发回到基层政府,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并不是一个最有效的解决问题办法,不仅得到满意解决的机会很少,而且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支付巨额的成本。但是,当农民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性以后,上访就成为最重要的手段,这不仅因为“告状”是他们所熟悉的,也因为他们自己的理由与国家的原则取得了一致,也就是取得了合法性,所以农民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大学排名 但是也非所有的不满都会通过上访来表达出来,在一些时候,农民会因为其它原因而采取非正规的手段,或者说是直接的行动。在迁县的土地调整中,对于土地调整不满意的农民不仅上访,而且拒绝完成上交任务。在东源村的报告中我们看到农民更多地采取主动表达不满的行动,如他们阻塞以保护自己的水田不受林场运输杉树的损坏。在栽树种树的故事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农民通过主动种植树苗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农民不寻求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表达不满可能来自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能是利益冲突比较小,农民为了减少成本不通过上访或合理的抗议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或者尽管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农民不愿意,或不可能支付上访的成本,他们宁可采取直接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二种情况可能是农民在寻求外部力量支持失败以后,退而采取直接的表达方式。
农民的直接行动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行动,消极抵制方法就是拒绝与政府的合作,拒绝缴纳税费可能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一种方法。但消极的方式随时都可能转变为积极的抗议,农民可能会采取主动的行动,如堵截交通、围攻乡村干部等等。在采取直接的方式表达其不满的时候,农民与公共权力之间往往表现在具体问题上直接的利益对抗。尽管直接的行动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最终还会由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是农民社区自身的规范和组织能力在其中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农民的消极抗议和积极抗议之间,在农民动员自身力量与依赖外部权威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农民的行动往往是在这些极端的分类之间游动,他们可能一方面通过上访、打官司寻求外部权威的介入,另一方面可能又在社区内采取行动进行抗议;他们可能一方面拒绝缴纳各种提留,同时也会组织抗议活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农民在选择使用什么方式进行表达的时候,他们的要求与外界准则的吻合程度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同时他们也会考虑到他们所要支付的成本,对于农民来说,寻求外部权力介入是一个很昂贵的事情,这不仅因为他们要支付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也因为他们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倾向于用自己熟悉的方法解决问题,维持一个他们能够接受的社会公正。但是由于外部权威已经深深地介入到农民社会中,而农民社会原有的规范在逐渐弱化,所以农民在努力将自己的诉求与外界占主导地位的话语结合起来。对于多数农民来说,采用他们所熟悉的表达方式可能更容易,也更切合他们的利益。
五、建立协商机制
尽管国家在积极推进化建设,但是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力来说,农村依然是过于复杂了,地方实践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差距还仍然存在。伴随国家建设所赋予农村的各种制度是简单化的,很难应对农村的多样性。在整个国家对效率追求下,农村社区的公共职能在一步步消失,农村集体的各种资产越来越被分割到的名下,再分配过程中,多数村民并没有机会参与竞争。在一些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的分割成为一些权势阶层对村庄集体的一次掠夺。
当农民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以后,农民基于自己的能力,以及自己理念与国家所制定制度的吻合程度会选择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就是依靠国家力量上访(包括诉讼),放弃的要求而寻找其它可以合法表达的事件,以及采取直接的行动对不公平事件进行抗议。
农民之所以会采取这样三种表达形式,首先是因为这是农民所习惯使用的方式,从上农民几乎就不断重复这样一些形式,告状、或者接受,或者采取其它办法,甚至造反。在新形势下,他们面对公共权力时候还没有发现更有效的。在公共权力面前,他们是弱者,在很多时候他们没有能力选择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他们是被外界所左右的。社会的稳定需要为他们提供适合他们表达的社会机制。
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需要建构农村新的协商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农民要能够以最节约、最方便的方式表达意见,农民的舆论要对农村公共权力形成压力。在新的机制中,农民要有更为积极行动的空间:
第一,现在农民选择什么样表达方式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上层的权力持有者手中,农民采取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受到权力结构的制约,农民必须遵守一套外来的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我们需要适应农民的需要,使农村社区成员能够按照自己所熟悉的方式表达意愿,这将使农民有更多的表达机会,减少表达的成本。
第二,原有的准则是外界社会制定的,农民必须接受并使用外部世界所赋予的观念来表达自己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应该建立一套包容农民地方实践的机制,承认农民地方实践的合理性,而不是以简单的原则套用在农民社会之上。农民丰富的地方时间应该成为解决农村的根据之一。
第三,承认农民社会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强化社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农村社会的各种非正式组织和规范是农民公正观念的载体,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可以为农民表达提供间接的渠道。
第四,要发挥社区内舆论的作用。社区舆论可以容纳社区内的非正式制度,代表农民的声音,使社区中的弱者方便地发表意见。而现在公共权力越来越依赖外部力量,社区舆论对其监督作用越来越小,要加强农村社区舆论的作用,使农民的街谈巷议重新发挥规范社会的作用。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建立国家政权与农民社会的协商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延伸到村庄中。
[1]肖唐镖:“近二十余年来大陆稳定状况的变化”,《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2(4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3.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所调研室课题组:“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2
[4]如何清涟认为:“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由于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不少农村出现了权利和权威真空。……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某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当地形成的力量,对当地农民竟是生死予夺。”(“农村基层社会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二十一世纪双月刊》1997年6月号);樊平的研究也表明,一些地方的恶人制村是赢利经纪,也就是一些地方掌握权力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坏人管理村庄(“‘恶人治村’的实质是赢利经纪”《半月谈》2000.17)。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所调研室课题组也将干部的作风与方式作为引起干群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同上文)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所调研室课题组将贫富差距拉大,农民负担过重作为产生人民内部矛盾重要原因(同上文)。赵树凯对农民上访信的也表明,农村社会冲突的原因是直接和间接的剥夺。(赵树凯:“社区冲突和新型权力关系”,《中国农村观察》1999.2)。
[6]当时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亨廷顿的对此曾经产生了比较大的,他说:“社会动员比更具有不安定作用。社会动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使化对政治安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都市化、识字率、和传播媒介的发展,使传统人受到新的生活方式和享受标准的影响,受到满足人们需要的新的可能性的诱惑。这种经验摧毁了传统文化在人们认识和观念上设置的屏障,提高了人们期望和需求的水平。但是,期望本身的增长比转变中的社会在满足这些期望方面的能力的提高要快得多。因此,在人们的期望与现实可能之间,需求的形成与需求的满足之间,以及期望的功能与生活水平的功能之间,形成了一个差距。这种差距引起了社会挫折感和不满足感。(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54页,1988)。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7]jonathan unger认为地方政府体系在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并没有改变,而在村庄一级,村干部的权力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the transformation o f rural china,new york:m.e.shape,2002)。
[8]亨廷顿认为“在所有大革命中,农民行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迅速和直接地改变无法忍受的物质条件,如果有必要,甚至采用暴力达到这一目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364页。)
[9]于建嵘曾经表示农民现在有了主动的意识,也就是不断地寻找社会中的问题与地方政府进行斗争(来自于建嵘的一次谈话),而且农民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政治诉求(“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我的研究也表明,农民的不满存在着“表达与实际的不一致,也就是说,村民在反映他们的意见的时候,他们所反映的不满并不一定是他们真正的意见所在。不满是存在的,但远比表达出来的意见更复杂,也更模糊。”(王晓毅:“村庄结构与村庄内部的紧张”,《中国农村观察》,2000、2)
[10]popkin ,samuel l.,1979,the rational peasan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11]在“村庄内外”(《
社会学研究》2000.5)中,我以温州一个村子为例,分析了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在村庄中作用被不断加强的过程。
[12]于建嵘的研究也说明,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是农民进行减负斗争的主要武器。(“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www.chinaelections.org)
[13]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
[14]在贵州某地开发小金矿的时候,被占用土地的农民得到了较高的赔偿,但是中外合资的矿业公司进入以后,以租用的方式占地,补偿标准比较低,许多农民不满意,但是也有许多农民说,“只要有政府的红头文件,大家都是这样也可以”。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威和农民对普遍主义的诉求。
中国大学排名 [15]詹姆士·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大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