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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强凿井施工企业,从源头上杜绝违章违法打井行为
针对甘州区境内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不规范,打井混乱、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按照《许可法》、《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境内国营、集体、个体凿井施工企业统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区境内从事凿井施工的国营、集体、个体打井队,必须向区水务局提出登记备案的报告,向区水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包括:①打井申请报告;②本单位企业法人(个体)营业执照;③企业(个体)税务登记证;④拥有的凿井设备和其他主要辅助设备清单;⑤工程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花名册;⑥其他可以证明具备从事凿井施工能力的材料等。区水务局对申请单位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具备打井能力和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甘州区凿井施工企业登记证》,为凿井设备统一编号、上牌,准许在甘州区境内开展打井活动。对报送材料不全,打井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打井条件的打井队,不定资质等级,不予备案登记,不准在甘州区境内从事打井活动。2.4严格执行机井审批的各项规定,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机井审批中,严格执行《甘州区机井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申报、取水审查、复核、审批、发证五个审批环节,加强审批管理,并根据甘州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打井审批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主要有:①在纯井灌区,按照“报废一眼,新批一眼”、“先报废,后审批”、“先论证,后审批”的原则,进行论证、审批。②在井河混灌区,实行以河水灌溉为主,机井补充为辅的原则,在现有地表水能保证灌溉的村社和单位,一律不予考虑新打机井;若因水源、地形、地势、引水工程的限制,现有地表水无法满足需水要求,可适当打井补充,但要认真论证,从严控制。③对河灌区,除区政府和水务局同意发展高新节水、设施农业项目、集中畜牧养殖区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④严禁开荒,对新开荒地和没有水权的三荒地,一律不予新打机井配水。⑤在城市规划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⑥施工、基础降水、城市园林绿化等需要临时用水的,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水指标。⑦建设水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水评价,并向水务局做出相关承诺,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回灌水量,防止水环境污染。⑧对年取水量大于50万m3,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查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及甘州区水资源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水许可。⑨新打机井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对报废旧井注销取水许可证,并进行填埋处理。⑩对各类机井进行建档立卡工作,实现“五个一”的管理目标,即“一井、一证、一表、一号、一卡”。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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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3.1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鉴于甘州区地下水及评价已经过了整整10a,这10a当中,水资源利用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和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2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要按照《甘州区水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发布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3.3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禁止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新打机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批;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3.4完善地下水计量设施,为科学计量、准确收费提供科学依据
取水计量是实施定额管理、加强节水监督的基础,也是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累进计收水资源费的技术依据。目前甘州区农业灌溉大部分机井没有计量水表,给灌区征收水费和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要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把取水计量工作作为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制定完善取水计量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分年度有计划对取水单位安装普通水表或智能化水表,完善计量设施,为科学计量、准确收费创造条件和提供依据,对拒不安装或者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