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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程(3)

2013-06-14 01:09
导读: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督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我市正在进行的《大庆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体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大庆市各类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实时自动采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的网络存储数据,也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科学化、现代水平,为全市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技术支持。

  2.7 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根据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责任

  3.1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结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2 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3.3 建议实行追缴非法所得制度

  对故意不常使用或闲置其污染治理设施,对水资源造成破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应在给予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其本应该投入而未投入的治污费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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