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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权视角下的水电资源有偿开发机制研究(2)

2013-06-21 01:18
导读:二、建立水能水权制度的重要条件 建立和完善水能水权制度,需要具备相应的三个主要条件,这也是建立一般水权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制度基础、水资源产权

  
  二、建立水能水权制度的重要条件
  
  建立和完善水能水权制度,需要具备相应的三个主要条件,这也是建立一般水权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制度基础、水资源产权归属的律制度规定和国家资源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
  经济制度是建立水能水权的经济体制制度,水权制度实现的条件是市场经济体制,即通过供求规律、价格规律、竞争规律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我国从1995年提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以来,已初步建立起了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这些都为实现水权制度创建了制度性的基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说明属于国家所有的河流及水资源连同水电站坝址构成的水能资源属国有自然资产,其产权界定十分明晰清楚。任何水电资源开发者都不能无偿占有和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资源国家所有制和有偿使用制度从层面为建设水能水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都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建设“国家水权制度”。2005年水利部提出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并明确了水权制度的具体构成与建设任务。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国家水权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这些为探索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及水能水权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水能水权制度的意义
  
  1.利用水权理论探索建立水电资源水权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让社会及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树立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观。马克思把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对象称为自然财富,并把社会生产定义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从而阐述了一个将“自然条件纳入生产要素的全面的社会财富形成观”。“社会财富是以人类劳动为社会内容,以自然资源为载体”[7]。人类借助或依赖自然资源创造使用价值,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资源的利用者在生产经营中不能无偿占有使用国家所有权下的自然资源。水是一种既有生态价值又有经济价值并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特殊自然资源,其存量是有限的,与水电坝址相连的水能水权具有比水资源更高的稀缺性。“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水事法律制度表明了水能水权同属国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资源的分配不再实行计划体制下的“一平二调”,而是市场机制下的市场化配置,市场机制下的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必须通过交换,变水资源为水商品进而成为企业的生产要素,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从全体国民占有转化为个体或部分个体占有的过程”。“即用生产出的经济财富中自然资源的份额去交换对自然资源排他性的使用权”。这正是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目的意义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改革水建立水权制度是我国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本任务。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极为严峻,经济发展过程中水资源日渐短缺,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明晰水资源产权,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和水价形成机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产权配置,研究如何通过水资源的产权变更来建立私人对利益的反应规则和经济组织的行为规则,让国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增加社会的福利,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得用。

  3.建立水能水权制度有利于统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源费用执行标准,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和谐共赢共源费整,让国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增加社会的福利,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已进行的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有一次性出让和以水资源入股与无偿划拨三种情况。已一次性出让的水资源和河流开发权标准过低,无开发时间限制;以水资源作资本入股开发,目前尚无法律和理论依据;一次性出让和水资源入股都无可操作的实际标准,人为因素较大,易产生权力寻租。水电资源开发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开发企业和移民群众等多元利益主体,要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资源的所有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一种统一的制度安排。实施水能水权制度,既化解资源开发中的各种矛盾,又确定国家资源使用的统一费用标准。通过调整水权费的使用途径,达到消除贫困,修复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地与开发利用者的和谐共赢共源费整,让国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增加社会的福利。
  4.有利于促进水能资源地经济加快发展。水能资源富集的地方多为边远山区或少数聚集地区,这些地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9],资源富集,经济落后,群众贫穷。水电开发又易产生移民贫困,损坏库区群众数代人积累起来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另外,一些开发企业注册地不在资源地区内,地方流失。地方政府和群众在“一切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前提下,在国家级大中型企业进行资源开发时其利益诉求表达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企业以国有名义无偿侵占国家及地方资源,忽视地方及群众利益,忽视区域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致使富饶的资源不能带给资源地社会和群众福利,甚至还造成群众更加贫困,社会外部性增大,资源开发矛盾不可避免地爆发。从国内已多次爆发的因资源开发利益分配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看,这些问题和矛盾带有群体性、对抗性、负面性、突发性的特点,处理不好,将给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隐患。实行水能水权制度,变资源为资本,能协调各方利益,化解多元矛盾,强调国家所有权利益,有利于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水源地环境建设。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水电资源开发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运作模式
  
  水电资源开发的有偿使用机制是在水权理论模式下建立水能水权制度,建立健全并完善水能水权市场。具体在运作时,要确立水能水权转让的主体,具体转让方法与运作模式,水能水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与计算方法等问题。
  根据我国水事法律规定,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与水能水权利用者进行水权市场交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组建独资国有水能水权经营公司,与国资委的资产经营公司同性质,国家授权经营水能水权,成为水能水权经营的主体,实行收入兼顾国家和地方,资源有偿,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水权费的分配上给予欠发达的资源地更多的自主权利和优惠,或者在资源开发初期所收水权费全额留给资源地区,以扶持其发展,待一定时期后再按比例上缴中央。
  按照我国水电资源的时空和地域分布特征与河流管理层级属性,以流域成立水能水权经营公司,这样就自然形成中央、省、地市或县级的水能水权经营公司。各层次经营单位无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进行企业化运作。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多条同层次隶属河流,只成立一家水能资源经营公司,统一经营行政区域内的水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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