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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已授予各大流域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洪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权限,特别是新水法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流域水资源的治理、开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主要集中于水法规授权,还不尽全面:一是规定的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不全面。二是各项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别。三是法规规定的流域管理制度不健全。四是法规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制度体系,认真修订完善现有与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减少其相互间的矛盾。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统一管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合并到《水法》之中,且制定颁布《江河流域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并对跨国流域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各江河流域都在法制的规范下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同时,进一步明确水行政监督执法的主体地位、权限、责任和程序,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赋予流域机构法定的监管手段,同时强化违法的法律责任,以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维护良好的流域管理秩序。
国家应制定适当的环境技术政策,积极探索运用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取水管理为突破口,加强对江河源头区、城市排污口、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及对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流域水质水量的统一监测,同时,要细化与量化法律责任,强化取水许可中对水质管理的行政执法。
同时,要建立并完善江河流域管理的各项制度,一是江河流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即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奖励制度、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协作制度.二是江河流域的规划计划制度.即综合规划制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专业规划制度.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河道管理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四是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即污染防治许可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控制制度.五是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3.6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流域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流域管理,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要积极引进培养各方面的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管理机制,打造技术实力雄厚、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大力进行科学创新、技术开发及推广,集中多学科进行科技联合攻关,研究解决流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流域开发利用的科学论证评价工作。广泛应用 “3S”技术、决策支持技术、废水处理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现代技术,建立流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人工智能决策系统,加快 “数字流域”和“模型流域”建设,大力发展生态节水,注重流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用水计量和统计工作。以环保、水利为主体,联合城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要特别加强流域内省际边界和各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水体的动态监测工作,并应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污水排放指标相联系,与水域使用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联系,为实施流域水资源实时调度和应对水污染事故创造条件。并运用系统动力学、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适时反馈调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流域信息化平台,推行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向全社会发布各种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以适应现代流域综合管理的需要。
加强流域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制度。全流域的经济、社会、环境政策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在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开发过程中,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应由项目层次扩展到全流域层次,从具体项目层次扩展到立法、政策层次;评估内容应增设对生态和人体健康方面的要求。在流域环境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环境总体规划,确定流域环境容量和流域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优化选择最佳的污染控制方案。同时,也要加强公众参与,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来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流域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
3.7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加强协调监督
流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而我国现状是流域分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之内,所以要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制度,建立流域内跨区域的信息通报和协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流域水资源自然属性的管理,保证生态用水,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环境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水资源社会属性的管理,建设好节水型社会,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都要服从流域规划,流域内所有行业的水事活动都应当服从流域管理。要按照“国家统一分配水量,流量断面控制,省(自治区)负责用水配水,重要取水口和骨干水库统一调度”和“排污总量国家确定、污染源治理省(自治区)负责、入河排污口与省际断面水质统一监管、超量排污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划分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加强水量水质的统一管理。流域机构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间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并为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服务。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在流域管理机构的直管河段,地方政府仍然有明确的相关职责,即配合流域机构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大框架内,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做到科学分工,互相支持,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协商合作、责权利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各用水户要以流域的水利用为媒介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相互之间的横向关系,从共同体中遴选代表参与流域管理的决策,反映自己的意见与愿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流域管理机构、政府、各部门、各用水户之间要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对流域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相互监督。要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对流域内涉及流域资源分配和利用的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让的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裁决。流域管理机构内部各执行机构间具体权责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流域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机构间的纠纷,应由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部门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8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机制,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投资保障
流域的开发治理涉及到水资源的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及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对进行一定的投入,并在财政、金融、信贷、税收、投入等各个方面给予扶持。但鉴于国家的财力状况,完全依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应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更多的采取经济办法,特别是更多的运用各种市场手段,如合理的水价、水使用权交易、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补偿机制等,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3.9加强流域水危机管理,维持河流健康生命
水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水环境系统受到人类活动的日益严重的影响,水危机日益显现,流域的危机管理包括洪水危机管理、枯水危机管理、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在洪水危机管理和枯水危机管理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还不够广泛,而在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开展工作。作为流域管理机构,要当好河流代言人,要制定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测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并且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把危机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流域危机管理不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还应当把危机管理变成全社会的活动,加强社会管理。要从维护河流健康、水资源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系统,及时进行资源环境风险识别、评价、预报、预防、控制、消除,保护人类在生产、生活与健康等方面不受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影响,使危机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政策化,确保流域水安全,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文成:关于江河流域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试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体制。
3、肖涛:关于流域一体化管理的初步探讨
4、包晓斌:中国流域环境综合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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