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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路管养1体是指公路管理与公路养护由1个主体单位统1行使管理与养职能。公路管理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人为侵占损害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实施的行政(公路路政)管理行为;公路养护是指对公路(因正常行车对公路的磨损和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损害)正常修复的公共事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大约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1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810年代初期是公路管理的萌芽阶段;第2阶段是从810年代中期到910年代中期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初始阶段;第3阶段从910年代中期到现在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发展阶段。
第1阶段的公路管理工作主要是公路养护工作,这1阶段的公路管理基本上是依靠人们道德的约束,国家没有法律法规来维护公路的产权。公路的修建是依靠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其产权无法确定。由于受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和10年浩劫的影响,使已经建成的公路不断遭到蚕食,在公路上打埸晒粮挖沟引水的现象无处不有,公路运输10分不便。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公路运输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对已成公路必须加强管理。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1些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的文件和政策,并萌发了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第2阶段是公路运输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公路的养护管理(特别是公路路政管理)已经提上了各级政府(特别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侧》和各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公路路政管理初步开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的是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内设或下设机构,有的是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下设的公路养护机构中的内设机构。这1机构无论成立在哪里,都是在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1领导下开展工作。他的成立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化才刚走上初始阶段,不可避免的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公路权属主体不清,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公路的管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路政管理机构设置在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在处理(养路取土与农民发生纠葛,农民在公路上打埸晒粮﹑挖沟引水,农民种粮侵占、损坏公路路产)1些问题时,处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到当事人的地位,这就给公路路政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这就要求对公路的管养必须要进1步发展。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3阶段是公路运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公路的管理体制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地发展,公路的权属开始得到了明确。这1时期使公路管养(特别是公路路政管理)出现1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其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各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1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使公路管理有法可依。
2是公路管理机构得到了合理设置。特别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路政管理机构相继从公路养护部门中分离出来,在交通行政主管部-1-
门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摆脱了过去行政执法主体与当事人混淆不清的状况,减轻了公路路政管理的难度。
3是公路的权属得到了明确。对过去(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修建的县、乡公路,地方政府相继从新进行了确权,新建公路的土地和投资得到了依法办理,公路的权属可非议。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展开。
4是经过普法教肓,使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由于第3阶段各方面的发展,使过去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打埸晒粮的现象基本(但还没完全)杜绝,侵害公路的违法行为不断减少,在公路两旁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房得到了很好的竭制,公路管养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当然在这1时期也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路政执法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1步完善和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从总体上看,这1时期的公路管养所取得的成就是前所未有的。
就是在公管养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在公路管养部门内部有少数人却又喊出了1种新的“公路管养1体”的口号,这些人把在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1领导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与公路养护机构截然分开,认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只有设置在公路养护机构内部才是真正的“公路管养1体”,否则就是管、养分开。这种“公路管养1体”的说法到底具有多少合法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在从法律、法规和过去的实际工作中找出明确的答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第1章第8条第2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这不难看出公路的建、管、养、收的主体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公路管养1体”的主体单位同样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任何下设机构。
2、是否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之外设置“公路管养1体”的2级(重叠)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1章第8条第4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这就是说是否可以设置“公路管养1体”的2级(重叠)管理机构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来决定,而不是由其他下设机构决定。
3、从公路管养的历史发展来看,如果把路政管理机构设置在公路养机构内部,那么,路政执法的主体单位就是公路养护机构,而不是其他任何单位。这就有可能在处理侵权(公路用地﹑公路两旁的违章建筑)案子时,重新将从事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卷入当事人的地位中。这很不利于路政执法工作的展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路管养1体的主体单位必须是、也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任何单位。也只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设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来从事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