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下的农村人才与农业产业化(2)

2013-05-01 04:40
导读:知识 )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在公司+农户组织形式下,公司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不可能掌握每个农户行动,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农户可将农产品
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在“公司+农户”组织形式下,公司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不可能掌握每个农户行动,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农户可将农产品转售市场而影响公司收益,这样便构成了公司(信息劣势)与农户(信息优势)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农户来说,由于获取信息能力低,公司则可以凭借市场信息优势,或在签约过程中侵占农户利益,或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违约、弃约。此时,便构成农户(信息劣势)与公司(信息优势)的委托-代理关系。正是这种双方经济利益不均衡的关系导致产业化进程的减慢,从而使农业产业化制度变迁有了可能,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可的既适合公司发展又利于保护农户利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组织,能充分代表农户参与谈判,也可以促进合约的履行,还将通过组织提高农户参与社会分工的程度,通过分工的放大效应增加收入。  

    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制度中存在不均衡,个别创新者能在制度创新中获利,但由于制度创新可能会被其他人认为违反了现行规则,因而会增加创新者的社会压力,同时又因为制度变迁中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车”现象,必然会减少创新者创新的动力,因此整个社会建立一个崇尚创业、创新的氛围显得尤为必要。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制度,而且制度变迁只能是局部氛围的且较慢,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经济的不确定性,影响农民的预期,进而创新活动也将受到压制。一般情况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单项突进的条件下,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应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缺陷,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探索新形势下的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农村民间信贷组织的制度创新,并通过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的投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现今的新农村建设根本一点在于加大农村教育和科技投入,通过农民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优化农村就业结构,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通过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增强农村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力,加快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进程。

  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 “组织或机构+农户”模式中可以看到,在其中起中间环节作用的都是一些企业家和农村经济人才,从各地的实践和调查也可发现一个地方产业化搞得好的地方都活跃着一批长期在市场环境中拼搏、善于分析信息和疏通各种关系、熟悉农产品市场的经济能人和企业家,正是这些善于产业化经营的经济能人和企业家使农户和市场衔接起来,在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通过产业的形成,带动当地的农户生产的分工,促进农民的增收。也正是这些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人才的努力才使各地的产业蓬勃发展起来。因此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制度安排中,应形成以农户和企业家为主体,优势大户、企业家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体制改革、政策创新为动力,逐步形成自调整、自适应的调整和创新的机制,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致性制度变迁[A].现代制度经济学(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埃瑞克 G 菲吕博顿,鲁道夫 瑞切特 . 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4.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张广胜,吕杰,周小斌. 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农户经济行为研究及启示[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6)

上一篇:复卷机的工作原理与工艺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