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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人才,农业产业化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政府以法规命令和人大制定法律等形式引入,由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来实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特定的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局部地区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而成为大部分地区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关,如安徽小岗村农民的家庭承包到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执行,1993年山东诸城为解决农民产品难卖的问题而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探索到1995年全国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等。目前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发展模式和合作组织形式的不同,这些制度变迁带动的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中的经济人才所起的作用和农业产业化的大力发展是分不开的。
诱致性制度变迁下农村人才的作用
本文中所使用的“制度”是指各种影响农民经济行为的制度安排,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土地制度安排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社会意识等。制度安排能影响预期,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约束着农户的行为和关系。主要表现在它决定农户决策和选择的权利集合,如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户做什么和不做什么都由制度安排做出限定。制度安排还通过影响农户生存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决定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决定农户的偏好,影响农户的预期和动机。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合作社共同生产所造成的激励问题,引起个人努力程度与报酬脱钩,导致农村普遍缺乏创新与劳动的积极性,当时所谓农村能人主要是指社会能人和政治能人,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出现经济能人。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实际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表现在确立了拥有私产和经营决策自主权的农户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以及国家利益逐步退出农村,承认农民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的过程。
我国农村经济人才的产生具有时代性,正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政策的实施打破了由于共同拥有集体财产、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利益一致,农民之间在财产占有、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差别的局面,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潜在的巨大生产力,农民出现了改善自身经济状况的强烈冲动,他们利用计划经济体制缺陷形成的大量获利机会发展起来,表现为自发演进和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一部分有技术、懂管理、富有冒险精神和勤奋实干的农民在收入水平、财富存量上脱颖而出,他们在生产和流通等领域内由于规模和特有的网络,而与一般农民有所不同,成为农村种植、养殖、手工等行业中的农村经济能人。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人类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是:从初始的制度均衡到制度的不均衡,再到制度的新均衡,周而复始。制度变迁是个人或团体在把握制度从均衡到非均衡的转变过程中释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因而它是由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演进过程。在我国农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农村经济能人起着创新者的作用,他们通过对创新机会的把握,利用市场的信息、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优势,合理配置农村资源,通过自己的勤劳致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和内生变量,他们的行为反过来又激发了农户的模仿、传播和推广,这些农村经济人才具有熊彼特所说的 “创造性破坏”的企业家精神。
我国农村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蓬勃发展就是由一大批农村经济人才发起和带动的,而其他农户的模仿和跟进正符合熊彼特把经济发展看作是创新和对创新的反应过程,正是大多数农户主体行为模式的变化才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提出新的要求,导致制度变迁,进而推动当地经济进入新的循环轨道。农村经济能人群体的崛起对增强农村社会活力、开发人力资源、优化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发展农村经济、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农业生产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之后的又一次创举,是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创新。其本质特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龙头企业及各种中介组织通过合同、订单、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与农户结为“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形成产业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利益互补机制,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理论到实践经过 1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对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发展过程也符合制度变迁的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只有四种原因才能引起制度不均衡:制度选择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而农业产业化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导致农村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而交通运输的迅速发展,使农产品市场销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加剧了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为增加农产品的竞争力必然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提出新的要求,导致新的农业组织形式的出现。而农民作为单一的经济主体,面临自然的风险和市场的风险,必然希望有一个能降低生产风险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另外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保证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减少交易成本,也希望与农户合作,正是这种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才使农村产业化得以迅速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专业市场+农户”,是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一种有效方式,专业的市场为农户与需求市场的对接提供了一个平台,既可以集中供应商的信息又可以集中需求方的信息;“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既有以合约为联系农户纽带的形式,也有以一体化联系农户的形式;“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可以是政府的科研机构、农技部门,也可以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协会、农业经纪人等形式。其中以“公司+农户”形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中占主导地位。“ 公司+农户”模式是通过“商品契约”实现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有效连接,这种组织形式既保证了农户利益,又使企业适应了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要求,给双方带来了利益。但从各地农业产业化初期的调查发现,这种商品契约双方都存在违约现象,双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地制约了“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与壮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的关系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