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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彰显着政府主导性和非缴费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盖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来,巴西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为扩大覆盖面并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的纪录花名册,内容包括该农民的家庭成员数、收人水平、主要家庭开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潜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适的“进人—退出”机制。同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张并积极支持协会、贸易联盟和自我雇用者、国内服务人员、农民之间的合作。如果这些措施实施无效,就由机构或政府建立一项措施来提供稳定的缴费制度和补助。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其对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明显的作用,领取养老金范围的扩大也大大改善了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农村有了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侧面鼓励了他们回乡,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筹资问题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但是,其非缴费性和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理念与做法,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1891年丹麦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的收人测试计划,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中有1/4接受到老年养老金给付。在其后二十年间,新西兰(1898年)、澳大利亚(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体现其自身特色的非纳费型老年养老金计划。〔吕〕基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应以非缴费为原则,在农村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养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养老方式选择方面人们也依赖于家庭,家庭一直担负着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规模经历了从“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变化着的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方式转换。一份来自农村地区养老意愿资料显示,从青年人的养老保障方式来看,77. 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10. 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轻时的积累养老,而青年人中仅有0. 8%希望将来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从青年人希望的养老地点来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养老,仅有2. 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从青年人所希望养老的照料者来看,51.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由子女照料自己,33.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项调查也表明,目前99. 5%的农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农村老人生活费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通畅以及与外界接触较少,所以对于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精神活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只能与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养老保障在当代农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土地是农民天然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必然要求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为,农民作为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来源作为养老的资金需求。而且,当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意劳动时,也可以把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来换取养老资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补偿作为养老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例如,耕地面积数量递减,越来越难以承担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农资价格的上涨使得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种地亏本,大大打击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基于土地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多种措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强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第一,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人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