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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

2014-12-23 01:44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浅谈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农村 养老 经济组织

    关键词:农村 养老 经济组织

    论文摘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在通过参加各种经济组织融入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更需要社会保障。组织化的农村经济与松散的家庭式的农村经济相比更有利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如果没有建立各种农村经济组织,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家庭,支撑不起来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同时,家庭也发挥着养老保障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工业化、老龄化和社会的变革,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通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和努力的重点。民政部1987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多年来,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学术界主要有以下研究:在采取和实施战略步骤方面,童兆颖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做好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步是构建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的政策性保险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步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工业化进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影响方面,孙文基等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王舟、方锐帆提出了在区域发展非均衡的条件下采取区域类聚的逐步推进模式。在统筹城乡制度方面,刘玲玲、赵传芳等认为在中国基本养老制度建设中,面对城市与农村分割,私人部门与部门分立,形成多种退休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应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适度差异的情况下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并保持衔接,最终实现一体化。在构建的责任问题上,陆解芬认为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不到位,支持不够,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以上研究一般都是宏观的战略步骤上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笼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基础方面,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微观责任主体—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则缺乏研究考察。本文将从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关系的新角度研究农民经济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作用,为建立稳固长久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找到依据。本文的创新之处还在于首先我国20多年来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失败教训是忽视农民组织化,在农村经济组织不发达、农民分散化经营的情况下,即便政府花大力气推动也很难建立持久的大面积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结合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成功的地区的经验,来研究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个人支撑难以稳固长久,只有政府、个人和农村经济组织三个微观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组织发挥基础作用才能支撑起稳固长久的覆盖面宽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几个相关概念

    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自愿参加某一个农民经济组织,这种农民经济组织一般是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人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组织。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指农民加人这些组织的人数多少及合作的紧密程度。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农民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人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合作经营。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由此形成劳动者约定的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藏、资源开发和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它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人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人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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