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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建立农村养老制度的一个深刻教训:忽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作用
1991年6月,民政部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订并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2001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人停顿不前的困境(参见表1),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状况是:(1)业务处于停滞状态,难以扩大;(2)参保比例微乎其微;(3)领保待遇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突出的是产业化程度低、农村经济组织覆盖面小。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从2007年才开始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95%以上的家庭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分散的自然经济最适合家庭保障,不需要社会养老保险。
在这种分散的家庭经济基础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困难。由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即便是政府花大力气推行,勉强有一些成效,一旦政府负担吃力,或有所放松,就会马上倒退回去,很难持久。
三、苏州市的经验:发展农民经济组织发挥其基础作用
江苏苏州市,地处苏南,经济发达。苏州市为了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从2001年开始探索发展村级经济的新路子,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建设。“三大合作”组织近年来发展很快,到2007年底,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累计已达到2089家。其中,社区股份合作社1032家,涉及集体经营性净资产87. 1亿元;土地股份合作社258家,人股土地面积13. 9万亩;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77家,股金总额达2. 55亿元;富民合作社286家,社员股金总额13. 08亿元。全市加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的农户100. 3万户,其中拥有股份的农户74. 4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广覆盖为苏州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苏州市在江苏率先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见表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决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直接或间接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规模和保障水平。
四、国外的成功经验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发达的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
(一)日本的农民组织化与其社会养老保险
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合作组织法(农协法)。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日本农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各种“共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日本的“共济”,实际上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它以农民的相互扶助为思想,由一定社区的农民组合成基层共济组织,来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在内部成员年迈、疾病、死亡或遇到灾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共济”事业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个人负担不是直接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缴费与给付之间不是直接对等关系,共济单位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
1948年,“北海道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开始兴办农协共济事业,后来各地也相继举办此项事业。1951年,日本“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宣告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村民办官助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形成。
共济组织在上实行的是统一筹划、分级负责的制度。社区基层农协共济组织是最基本的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承保、保管契约,然后以全额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投保。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在接受基层单位的分保以后,将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日本的共济事业普及率相当高,养老保障把全部农民都包括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