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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农村养老工作的复杂性,其体制并没有完全理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分散管理局面在许多地区仍十分严重。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无所适从。另外,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更是时有问题发生。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养老基金被当地部门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可避免地会严重挫伤一些地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一)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
第一,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障的认识。随着农村的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高,农民的收人水平也有所增加,这使得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人,从而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人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在欠发达地区,要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低水平起步,从而能够让更多人进人养老保险体系中。
第二,提高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个别群体认为农民没有能力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家庭仍可以发挥养老的作用,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加上农民家庭拥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然而农村家庭的保障作用在逐渐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也在减少。因此,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在农村劳动力重新分布的情况下,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一,要增加保费收人,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这一政策得到真正落实,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好能由省级单位统筹运作,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减少管理成本,降低基金运营风险。第三,要拓宽基金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和存人,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农民交费能力的增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使社会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在制度模式建立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设要体现强制性。国务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农村养老保险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农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的运营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形成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体系,进而使投保人和管理者增加信心,使农村养老保险能有效地推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的行政法规,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各地方政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持地方法规的稳定性。一般地讲,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各项制、法规的形式,将社会保障范围、对象、基本条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权、责、义等确定下来依法强制实施,如果不立法强制推行,就难以普遍提高国民福利水平。所以,强制性和法律性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