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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这里谈到的机构愿意接纳的客户,同健康医疗正好相反。对该特定机构而言,客户存活年限越短,机构需要花费的款项就越少。因此,客户是身体越差越好,疾病越多越好,存活年限越短越好。如该客户是身体健康,疾病全无,预期存活寿命会很高时,该机构为客户支付的养老用费,将会远远超出住房的实际价款,这笔交易则明显亏损。反之亦一样。但对该客户而言,情况则是正好相反。客户的要求同该购房机构的利益要求,在这里是完全对立的。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下,该购房养老机构参与此项业务即表现得很不合算,从而丧失对参与此项交易的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特定机构在购买老人的住房时,一般会采取平均寿命预期、平均定价的方式来支付住房价款。但对于预期存活年限大于平均存活年限的老年人,由于支付的现金流的折现总额会大于住房余值,会纷纷争相加人交易;那些预期存活年限小于平均存活年限的老年人,则由于住房余值会大于折现后的现金流总值,加人此种模式的不合算而纷纷退出这一交易行为。在此种状况下,该特定机构必定是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从而也退出市场,即放弃开办这一业务。
对交易双方信息不完全、不对称风险的防范是必要的。除了尽可能地使特定机构占有较多的信息外,还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对此作根本性的防范。应当指出,当售房养老以传统的“遗赠扶养”的形式出现时,是一种个体、个案的形式,其间蕴涵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很难预期。但当该模式以大规模的机构操作的形式出现,且成为一种带有普遗性的养老行为时。这种道涵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预期和测度,并在事前通过精心设计安排,得到各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构。最少是将其中隐涵的系统性风险予以极大消除。至于说具体业务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某些个别行为,即其中隐涵的非系统风险也就容易防范,最少是不会造成太大的风险。
对房屋持有者和特定机构,面对这一信息不对称而带来风险的具体举措的探讨,是有必要的。房屋持有者相对于特定机构的最大信息优势在于,他对自己房产的使用情况比较了解,同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也非常了解。而特定机构在没有合理的信息获得渠道的情况下,在这些方面将处于信息劣势。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房屋持有者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在订立前后采取隐瞒事实的态度,从而使特定机构遭受额外损失。如房屋持有者与特定机构订立售房养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每年由原房屋持有者必须对房屋进行整修,以减缓房屋的损毁。但如果特定机构事后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房屋持有者很可能为了节约开支,而放弃对房产的维修。其实道理和房屋租赁一样,因为房屋所有权已不属于自己,维修投人不能得到事后回报,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一般会采取逃避措施。
特定机构相对于房屋持有者,拥有的信息优势较少,但也有一定的优势。如特定机构对房地产的发展方向比较了解,知道房产的增值潜力,而房屋持有者对此知之甚少。举个例子说明,郊区的一幢住宅,在现在看来价值并不大,但特定机构通过有关消息知道,不久的将来,那里将通轻轨线,城市建设将向那个方向延伸,该房产具有很大的升值潜力。房屋持有者很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因为个人与庞大的保险机构相比,其信息获取渠道必然闭塞得多。如果特定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不告诉房屋持有者这些信息,房屋持有者将遭受很大的财产损失,保险水平不可能达到最优化。
三、售房养老制度中的不确定性
房产是售房养老制度安排中的关健。房屋持有者只有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住房,才有资格与特定机构签订售房养老合同,从特定机构得到养老寿险金。而特定机构正是看中了房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景,才会开设这一房产寿险业务。因此,房产是售房养老制度推行成功的关健。但问题就在这里,一般寿险业务的运作工具是货币,是投保人在中青年时代持续长期地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则保津他们在晚年养老期间的持续长期的现金流人。房产寿险业务的运作工具则是住房,是投保人在退休后用自己的住房的产权交售于特定机构,以换取特定机构在其养老期间的长期持续的现金的给付。一般寿险业务只需要考虑资金、利率、费率及被保险人预期存活寿命等因素。而房产养老寿险则是将住房与保险连接一起,既要考虑资金、利率、费率、被保险人预期存活寿命等传统因素,又需要额外考虑住房的价值变动、住宅抵押物的存亡以及住宅最终的价值变现等内容,风险则明显加大。
具体而言,售房养老制度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房地产市场发展及住房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特定机构开设售房养老业务的初衷,是通过对房产的保值增值或开发新房产来谋取利润。但是,售房养老合同的期限一般很长,特定机构直到原房屋持有者去世之后,事实上才完全获得该房产的处置权。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十几年的快速健康发展,但要在未来数十年内仍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而不出现任何波折,这是大家不敢乐观加以预期的。如果房地产市场一且进人低迷期,特定机构注定将陷人亏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