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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转让时产生的问题及分析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在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除货物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的主体变更,可以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直接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或合同约定即可有效转让外,保险标的转让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依法变更合同,才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终止。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注重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关系。《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大小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特别是保险人尤其重要。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约定保险合同内容的。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变化,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也与从前不同,这所以在保险标的转让后,需要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根据买主,即保险标的当前所有人的情况重新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结语
综上,为了保证交易之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卖方应当如实告知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如果被转让的财物上有保险的话,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以此在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各方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保险工作也可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保险法前沿问题研究》,史学瀛、郭宏斌主编,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2、《保险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主编,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
3、《浅谈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作者:蒋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4、百度百科:“保险”、“保险合同”词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注:由于货物运输的流动性大,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转让时,很难实现通知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转让的条件较为宽松。根据《保险法》33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文在此不多讨论。
[3]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4]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