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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定政策性的实施范围。由于国家实力有限,只能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畜禽保险采用政策性经营,予以重点扶持;其他保险项目实行商业性经营。政府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济支持,主要是给予适度的保费补贴和经营费补贴,同时给予财政和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等。。
(3)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强制保险,以保证承保面和参与率。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但要处理好强制与自愿的关系,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证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5)政府给予支持与协助。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因此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核保、防灾、查勘、定损、理赔等成本高、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给予支持和协助。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间,因而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从而可以有效拉动农业保险的需求。但这种模式也可能带来政府过度干预,其财政补贴也可能导致效率损失。
2.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险是合作制保险的高级形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借鉴国外相互保险的经验,我国建立农业相互制保险的思路可以为:
(1)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初始会员应赋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以鼓励者设立相互保险公司。
(2)建立多级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县市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处。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总公司主要负责各分公司的协调与管理,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各分公司根据本地区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各项农业保险业务。
(3)扩大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外,同时也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扩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从而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分级再保险制度。即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二是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采用事故超赔或赔付率超赔的方式,向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保证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
(5)政府应在法律、经济、行政上对相互保险公司给予支持。一是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相互保险制的实施。二是政府要在财政、金融、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如减免税赋,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等。三是组织乡、村干部学习保险基本知识,再由乡、村干部向农户宣传,使农户自觉自愿参加保险等。
相互制保险能够降低费用成本、提供价格低廉的险种与服务,能较好地满足我国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相互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又能有效地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逆选择与风险。另外,采用相互保险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金,对政府支持的依赖较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因此,相互制保险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目前情况下,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