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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责任制承认生产者对 农村 生产资源和具体耕作过程的自主权,明确了劳动者自由劳动权和对劳动成果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激活了集体时期被懈怠的生产力,家庭将所有的劳力和财力积极地与 现代 性生产因素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农村的奋发着生机活力,农村一间成为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光亮点,给人们带来无限的憧憬。同时,乡镇 企业 的异军突起和市场经济的引入,农民逐渐兼业化,农民的收入渠道增加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和农村的控制也日益减弱,农村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带给农民的福音是有限的和短暂的。因为,从根本上说,这种方式只是千百年来农村生产方式的一种变象复归,它无法解决农村生产资源不足而带来的农业生产低效率的 问题 ,分散的小生产者也无法积累农业现代化的资金,更无法抵抗日益频繁的 自然 灾害。而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农业的地位仍然低微,在歧视性政策仍大量存在的同时,市场经济对小农组织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更难以应对。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种田几乎无利可图,农民在求生存、图发展的梦想中,纷纷脱离土地来到城市成为工作不固定、地位低下的“民工”。但是,农村人口的流出,在不断强调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政策框架下,并不能使农村的生产资源合法流通,实现规模经营,小农经济的逻辑仍无法打断。
人民公社解体后,在“乡政村治”的格局下国家政权上收至乡,在村委会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但在,在当前县乡“压力型体制”下,村委会很难正直享有自治权,仍然充当着乡镇政权腿脚的角色,将主要精力用于完成各种行政性任务,而不是用于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乡镇政权和村委会的管理和建设费用,并不像城市那样由国家财政支付,而是由农民在国家税金之外上缴各种合法与非法的费和集资来开支,这导致两个相悖相存的后果:一方面,为了能够使农村的生产设施得到维修和建设、公共建设和公益事宜能够开展,乡镇政权不得不从对农户摊派和收费,这势必加重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在农村经济普遍下滑、农民收入减少以及收取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以用于管理和建设的费用日益减少,乡村生产建设和公益事业无法开展,甚至连人民公社留下来的生产设施都得不到有效的维修,农业生产能力不断下降,使农民对政府的这种无所作为的行为日渐不满。另外,在意识形态约束日益减弱,体制性的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基层干部以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为管道,逐渐向“赢利性经纪人”品格发展,这不仅加剧了他们对农民的剥夺,导致了农民的进一步贫困;而且,基层干部也缺乏履行公共职能的动力和压力,使农村的公共产品极为缺乏, 社会 秩序和公正难以维持,民怨沸腾。
正如《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以人类学的“主位”立场所观察和 分析 的那样,处于困境下的中国农民能以他们特有的智慧和坚忍不拔的精神,运用“地方性知识”维持家庭的生存延续。尤其是在改变开放以后,他们能从传统的人情 网络 中寻求互助与合作,以抗拒强大的权力和资本的侵蚀,在衰败的小农经济中艰难的挣扎。农民的理想和行为只能根据他们所处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空间去理解,动则以保守、落后、愚昧等“救世主”的姿态斥责农民,实际上是对农民和农村现实陌生的掩饰。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三农”问题是农民、农村和农业的问题,但这个问题的产生根源并不完全在农民、农村和农业本身,它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所累积起来的,为当代中国现代化的方式和政策选择所强化,并在改革开放后的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全面地暴露出来。“三农”问题,既是一个 历史 的问题,又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既是一个自然的问题,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既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一个 政治 问题。“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依赖社会的充分发展。在解决问题的漫长过程中,仅仅依靠农村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个广阔而平等的宏观环境和便利的政策条件,而这一切又与政府的积极作为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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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刘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