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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机构改革措施。
一、取消乡镇政府,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 建立一个简明高效的行政办事机构。
我国宪法规定,乡镇政府为一级政府。与县以上各级政府相比,乡镇政府实际上不具备一级政府的职能:第一、乡镇政府没有人事权,乡镇干部归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管理、任免和调动;第二、乡镇政府没有政策制定权。乡镇党委、政府只能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自己不能制定政策;第三、乡镇政府没有财权,虽然建立了乡镇财政,乡镇没有金库,建立乡镇财政以来,一直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的财政体制。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府,实际上只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取消乡镇政府,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是恢复其本人面目。
乡镇办事处设办公室 1 个,配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其中专职 1 名,兼职 1-2 名),文书(兼党委秘书) 1 名,财政、民政、武装、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干事各 1 名。乡镇办事处保留党委,书记由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书记、委员分别由办事处党员副主任及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党员主任兼任。乡镇不设人大主席团,不设政协、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群众团体组织专职机构和专职干部,只设联络小组,联络小组组长由县相关组织确定,由乡镇办事处正副主任或干部兼任。现乡镇政府内从事农林水技术工作的事业人员由县级主管部门收回集中管理使用。改革后,包括聘用的驾驶员、炊事员、服务员等勤杂人员,乡镇办事处一般控制在 10 人左右。
乡镇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是: 1 、传达、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 法规; 2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3 、管理、指导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4 、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直接补贴农民工作; 5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工作; 6 、协助治安部门调解民事纠纷,打击犯罪活动,维护一方太平; 7 、协助兵役机关做好义务兵征集工作; 8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9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0 、其他相关的行政工作。
二、取消村民委员会,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居民委员会,选派行政干部到居民委员会工作。
居民委员会配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干事 2-3 名。包括炊事员一般控制在 5 人左右。行政村不配小车,不配驾驶员服务员。居民委员会干部吃住工作在村,编制在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 、传达、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贯彻、落实乡镇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 3 、管理、指导居民小组的工作; 4 、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直接补贴农民工作; 5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工作; 6 、协助治安部门做好调解民事纠纷,打击犯罪活动,维护一方太平; 7 、协助兵役机关做好义务兵征集工作; 8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9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0 、其他相关的行政工作。
三、采取严格措施,实行政企分开。
彻底打破政企合一的结构,把管理、经营 企业 的职能从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分离出去。政企分开后,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其领导干部要严格做到“八不”: 1 、不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和“顾问”; 2 、不任命企业的领导,企业的领导由企业聘任; 3 、不安排企业员工,企业员工由企业聘用; 4 、不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5 、不为企业贷款、融资担保; 6 、不向企业索要利润、上交款和其他各种名义的“服务费”,“赞助费”: 7 、不创办、领办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的“第三产业”和“示范基地”; 8 、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亏损。
四、保证财政供给,严格财经纪律。
把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县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个人经费据实核定,公务费限额使用。
乡镇办事处及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支出(包括勤杂人员的经费支出)是政府必须支付的行政成本,不能只给政策不给经费。
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突破财政预算,乱支乱用财政经费;不得挪用专项经费用于办公支出或其他项目的支出。
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向银行、单位或个人贷款用于发放工资或公务费、招待费等开支。
按照上述改革方案,一个辖 10 个行政村、 3-4 万人口的乡镇,乡村两级共需配备行政干部 60 人左右,约占辖区人口的 1.6 ‰左右,低于国家行政人员占辖区人口 2 ‰的规定。
四、乡村机构改革中应当注意的几个 问题 :
1 、 要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做到忙而不乱。 乡村机构改革是 农村 政治 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触及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应当把保持农村 社会 稳定放在这项工作的首位。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不能照搬照套外地的作法。最好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2 、要择优留用乡村干部。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择优留用乡村干部对抓好今后的工作十分重要。要坚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注意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过硬,工作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拥护的优秀干部留下来,以利抓好工作。
3 、要注意做好被精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占辖区人口 2 ‰的规定,全国乡村需配备行政管理人员 180 万人( 9 亿× 2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乡村的行政管理人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乡镇精简下来的行政人员(财政供给人员),可以选派到行政村居委会工作。乡镇自聘人员(集体干部)能安排到乡村企业工作的,要尽量安排到乡村企业工作。要求自谋职业的要积极给予支持。对被精简人员生产上、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尽量给予解决。对精简下来的乡镇领导干部,在工资待遇上应尽量保留不变。对被精简人员决不能一脚踢开,不管不问,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 、要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要组织专人做好乡村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对房屋、车辆、办公用具等财物要进行清理和登记。防止有人趁机构调整之机转移债权债务,变卖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逃废银行和集体债务。严禁趁乡村机构改革之机给干部职工发纪念品和各种名目的奖金或补贴。确实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集体资产要经村民大会同意),实行公开拍卖。避免暗箱操作,防止产生腐败。
5 、要防止把农户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把乱重分。 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土地承包政策。严禁趁机构改革人员变动之机把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水面打乱重新分配,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对被撤并乡村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乡村企业承包合同),要承认其合法性,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已经到期或确实需要变更或补签的合同,也要放到机构改革结束,工作走上正轨之后再变更或补签。
6 、要防止乱砍乱伐公私林木。 1 、不论乡村机构如何变动,谁造林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不能变。已经进行乡村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违反了这项政策,应当立即纠正过来。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改革的地方,要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这项政策; 2 、在乡村机构改革期间,暂时停办林木砍伐手续。已经审批的,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砍伐的山场、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砍伐; 3 、严厉打击乱砍乱伐行为。对未办理砍伐手续,借乡村机构改革之机乱砍乱伐公私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和林业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 、要保证乡村集体企业正常开工。 在乡村机构改革期间,不准变更企业产权;不准调整企业领导班子;不准侵占企业房产;不准变卖企业财产;不准调走企业资金;不准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准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一句话,不能因为改革而 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
8 、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1 、要安排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2 、对群众反映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向当事人承诺,工作走上正轨之后再作处理。不能以机构改革无人办事为借口搪塞或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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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陈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