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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农民生态权,推进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1 、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 可持续 发展 的 科学 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农民对侵犯自己生态权的行为缺乏保护的主体根据,因此,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自己没有保护的力量。这种理念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大事情,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保护职权。这种理念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环境破坏主体的日益多样化,仅仅由国家保护的机制也日益出现缺陷。因此,必须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公民自力保护环境的权利,让社会所有公民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农民环境保护的权利,使农民能够对自己的环境权利进行自力保护,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是保障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这也是农民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的要求,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2 、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 我国过去在地大物博的环境观念下,形成了一种 自然 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远远不够,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被错误的资源观隐没。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 问题 日益严重的今天,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特别是农民生态权利意识,是我国新农村环境建设中的首要问题。生态权是 现代 社会里日益重要的权利,对于当代农民,生态更加重要。我国农民保护生态权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但是自主保护意识不够强。生态权是一项随着生态危机而发展和凸显的权利,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因为生态危机不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的生态权也没有觉醒。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生产日益被生态危机 影响 ,农民才意识到自己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性。我国农民要求生态权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生态维权意识急剧上升,有农民和政府要生态权的,有农民不准 企业 上马的,不准企业开工的,但是,自主保护的能力和力度还是不够,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生态权。
3 ,完善农民生态权保护的 法律 ,为农民生态权提供保障。 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法律几乎都存在于环境保护法律之中,可是环境保护法律还只是恢复性的保护,没有建设性和超前性的生态保护。对于农民自主保护自己所处的生态环境还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各种在农村的项目开发、 工业 事故等造成的农村环境问题,农民没有相观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只能由国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也缺乏相关依据。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农村生态保护的有关法律,明确赋予农民自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权利,为农民生态权的行使提供平台。
4 、改革我国现行的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机制。 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病,不利于农民对自己生态环境权利的保护。如现行按环境要素 ( 如水、土地、各类矿山等 ) 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管理体系,难以对以整体性为特征的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统一而有效的保护。首先,不利于对跨行业、跨流域和跨地区的生态问题进行有效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次,由于各部门交叉,遇到实际问题往往互相推诿,难以达成协调一致的意见,影响到对生态破坏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必须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深化改革,以适应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农业自身的点污染和面源污染。农民使用化肥过量或农药过量造成污染,但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性,他却并没有因此而支付给受害者应得的费用。其结果是不能从经济上激励农民采取保护环境的行动,也不能从经济上遏止农民采取污染环境的行动。损害了许多无辜农民的生态权益。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的矛盾问题是要解决农村的生态问题,我国农村的生态生态环境脆弱,支撑新农村建设的环境危机日益严重。这一危机不是农民自己造成的,而是城镇化推进中和工业化进程中的综合症。要根本解决农村生态问题,关键是赋予农民的生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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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伍慧玲,陆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