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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井
解放前清苑农业除依赖天然降水外,人工灌溉主要利用地下水,因此水井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设备之一。清苑的水井有砖井和土井两种。根据调查资料,解放前3个调查年份4村各类人户拥有水井的情况如表18所示。水井总数中土井所占比例,因何桥村资料缺土井数据,故只能统计其他3村,如表19所示。
从表 18看出,4村各阶层平均拥有水井的数量,各个年份均为地主、富农多于农民,且差距明显,而农民中又中农多于贫农,贫农多于雇农。以地主与富农比较,则各年均富农多于地主,但除1930年外,其他两个年份二者差距不大。从各年份的合计一栏看,水井总数是逐渐增加的,尤以1936年比1930年增加较多。
从表19进一步看出:在水井总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土井数及其占水井总数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反映出水井的质量逐渐提高(砖井增加)。水井数量增多及质量提高,表明灌溉条件得到改善。
从以上两表还可看出,各年的水井数量均非整数,这是因为同大牲畜的拥有一样,同一眼水井为许多户共同拥有的情况非常普遍,尤以农民户为甚。自中农以下,2户、3户、4户以致更多户拥有一眼水井的很多;地主、富农户也有这种情况,但比较少。
由于各村均只有部分人户拥有水井,对水井的拥有情况除做各阶层的汇总统计外,还应统计其中各有多少户没有水井及其占各阶层人户的比例。表20就是根据东顾庄和何桥村分户卡片做出的统计。从中看出:与各阶层 经济 地位相关,愈是贫穷的阶层,没有水井人户的比例愈大。从前后变化看,从1930年到1946年,无水井人户的总比例趋于减少;分阶层则地主富农无水井人户比例上升,中农和雇农减少,贫农变化不大。
四、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指用于生产目的之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清苑农户的生产用房有堆房、牲口棚、猪圈、鸡舍、车棚及碾房、磨坊等种类。解放前 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使用的生产用房的情况如表21所示。
表中的砖房包括全砖房和砖表房两种。全砖房因造价较贵,在清苑的生产用房中所占比例很小,大概不超过总数的1%。据张培刚调查,一般只有堆房才有全部用砖建造的。其他所谓砖造的生产用房多为“砖表房”,即外面用砖,内里用土建造。较砖表房更次一等的是土坯房。土坯房造价低廉,占生产用房的多数。一般牲口棚、猪圈、鸡舍等大都是土坯的,车棚、碾房、磨坊等也有不少是土坯的。不过从表2l可以看出,就总体而言,地主、富农的砖房比例较大,中农和贫农的砖房比例都在按全体户数总平均的比例之下。
按户均生产用房数量比较,也是地主、富农占有优势。地主的户均数在3个年份分别为6。5间、6.8间和4.2间,富农分别为4.4间、3.1间和2.1间。而农民各阶层的户均数量,除中农在1间上下外,贫农和雇农均连半间都不到。在不同年份间比较,总体上各类人户的户均数均呈下降趋势(1936年地主户平均拥有生产房间数比1930年略有增加),因此按全体人户平均的生产用房数量也是下降的:1930年为1.1间、1936年为0.9间、1946年为0.8间。
上述生产用房数字均指被调查户使用的房屋,既有自家所有的,也包括租、典、借入的。这其中租、典、借入的究竟有多少?1958年的调查数据4个村中仅固上村资料有此项 内容 。根据固上村资料,1930年该村的全部347.5间生产房中,只有6间属租、典或借入的,占1.7%。其中,中农户有2间,占中农生产房总数98.5间的2%;其他人户4间,全部为租、典或借入的。1936年该村345间生产房中,仅4间属此种情况,且全部为其他人户的房屋。1946年该村有2间贫农的生产房是租、典或借入的,约占全村生产房总数295间的0.7%,占贫农生产房总数30间的6.7%。由固上村的数据判断,当时农户使用的生产房绝大多数都是自家所有的,租、典或借入的当属个别情况。
1930年调查设计了年内生产用房修理费和建筑费项目。根据该年4村数据过录卡片,有关情况如表22所示。
以上就是清苑农产 历史 调查所反映的解放前 农村 社会 各阶层对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这些数据表明:亦如对土地的占有一样,不同农村社会阶层对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也是不平均的,地主和富农的优势地位明显。地、富对基本生产资源的垄断是他们维持其剥削地位的前提条件,而这也正是当时农村生产关系封建、半封建性质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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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史志宏